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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公用设施伤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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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公用设施伤人案例分析

  物业项目公用设施伤人案例分析

  案例简述:

  7月1日,**城市花园后门岗安全员发现一位业主(76岁)在小区内被施工后未盖严的井盖拌倒摔伤,经城花附近常氏骨科医院诊断治疗,判断为腿骨骨裂。

  7月20日,**星园3#3101业主(老人家叫zz)在星园老年人活动广场活动时被广场中央喷泉的活动大理石砖(该砖为地下水池的预留检查口,固未贴死)拌倒摔伤。

  案例分析:

  以上两案例都为公用设施设计、保养不当致使顾客受伤的案件,事后管理处均安排管理处员工陪同顾客去医院进行了治疗。但从案件本身来说,作为物业公司在以上案件中负有一定责任,如何保证公共设施的安全性应该是物业公司工作的一个重点,各地物业公司应组织对各项目公共设施进行了一次安全隐患普查并进行整改,同时安装警示性标识,并向每位员工培训、宣传,增强安全意识,避免员工操作不当引发各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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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商业街遮阳伞伤人案例

  商业街遮阳伞伤人案例

  案例简述:

  20**年9月6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园区业主正陪同两名老年夫妇在该园区商业街前休息,此时商业街的太阳伞被突起的一阵大风吹起,伞杆中间脱开,伞杆上半部正巧砸到桌西侧的老年妇女,致使其额头浮肿。

  案例分析:

  遮阳伞自身存在结构缺陷(上半部分直接插入下半部,中间为套管连接,无任何措施固定),易脱开,但现场在进行巡检时只是单纯的用肉眼来观察此类设施有无破损,并没有对伞的牢固性进行测试,因此没有意识也没有发现到这里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案例启示:

  1、园区内有一些日常不太引起关注的公共设施,如遮阳伞,悠闲椅等,表面上看来,对业主造成的安全隐患可能并不大,但是由于被频繁使用,实际上也是存在较大隐患的。对这些设施的巡查要点和频次要建立相应的标准。

  2、对于公共设施的日常巡视,不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目视,而应该从客户角度,去亲自体验一下,如去坐坐休闲椅,看看是否稳固;去摇摇遮阳伞看看是否会脱落;去试试办公室投影仪的开关遥控是否好用等等。只有这样,才可能提前去发现客户未发现的问题,或者及时发现并进行改善。

  3、在购买或者从地产公司移交到这些物品时,要进行质量检查,避免购买或移交到不合格的物品并由此产生安全隐患。

  (点评:z)

篇3:物业辖区会所泳池摔伤人案例

  物业辖区会所泳池摔伤人案例

  案例简述:

  20**年1月11日16点50分,某项目紫竹园1号楼4单元401室业主赵女士(约66岁)进入项目会所游泳馆游泳,17点30分游完泳后途经正在进行行改造施工的浸脚池回更衣室,从浸脚池台阶下到地面时,因脚湿地滑摔倒造成左小腿中度骨折

  案例分析:

  1、会所浸脚池改造是因为高度不符合国家规定以及池壁防水层出现问题,由服务中心进行紧急改造的。但在改造过程中,相关人员并未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采取了夜间改造,白天正常营业的方式。

  2、从事件发生的图片中可以看出,浸脚池作为正在施工的场地,尚未完工的池体与其上临时设置的木板,不可避免地会对客户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

  3、另一方面,以照片中如此混乱的现场状况来接待客户,忽略和放弃了**物业基本的品质要求,显然从使用功能和环境服务品质两方面都是不具备开放条件的。

  案例启示:

  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浸脚池改造,本身就是为了消除潜在的威胁客户安全的风险因素,然而,物业服务中心在进行一项安全改进措施的同时,却忽略和人为地增添了新的安全风险,说明相关管理人员客户意识、风险意识与责任心的缺乏,需要进行认真的反省。

  随着**物业管理规模的扩大,风险管理已经成为物业业务管理的重要课题。南京金色泳池事件提示我们,要把风险控制作为基础业务工作长期有效地落实下去。因此,我们需要在强化全员风险意识、使员工将风险意识转化为工作中的实际行动、进一步提高专业度抗御风险与风险检查的制度化等方面做出持续不断的努力。

  (分析:z)

篇4:物业项目会所泳池摔伤人案例

  物业项目会所泳池摔伤人案例

  案例简述:

  20**年1月11日16点50分,某项目**园*号楼*单元*室业主赵女士(约66岁)进入项目会所游泳馆游泳,17点30分游完泳后途经正在进行行改造施工的浸脚池回更衣室,从浸脚池台阶下到地面时,因脚湿地滑摔倒造成左小腿中度骨折

  案例分析:

  1、会所浸脚池改造是因为高度不符合国家规定以及池壁防水层出现问题,由服务中心进行紧急改造的。但在改造过程中,相关人员并未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采取了夜间改造,白天正常营业的方式。

  2、从事件发生的图片中可以看出,浸脚池作为正在施工的场地,尚未完工的池体与其上临时设置的木板,不可避免地会对客户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

  3、另一方面,以照片中如此混乱的现场状况来接待客户,忽略和放弃了万科物业基本的品质要求,显然从使用功能和环境服务品质两方面都是不具备开放条件的。

  案例启示:

  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浸脚池改造,本身就是为了消除潜在的威胁客户安全的风险因素,然而,物业服务中心在进行一项安全改进措施的同时,却忽略和人为地增添了新的安全风险,说明相关管理人员客户意识、风险意识与责任心的缺乏,需要进行认真的反省。

  随着万科物业管理规模的扩大,风险管理已经成为物业业务管理的重要课题。南京金色泳池事件提示我们,要把风险控制作为基础业务工作长期有效地落实下去。因此,我们需要在强化全员风险意识、使员工将风险意识转化为工作中的实际行动、进一步提高专业度抗御风险与风险检查的制度化等方面做出持续不断的努力。

篇5:案例分析:住宅电梯伤人事故纠纷管理责任

  案例分析:住宅电梯伤人事故纠纷的管理责任

  案例:

  20**年8月,住某高层住宅17楼、年近70岁的周老太太,乘电梯下楼时,电梯突然向下坠落,然后又极不正常地上下升降数次。受惊的周老太太站立不稳,摔倒在电梯里,伤了骨盆,当场昏迷。后来被其他业主发现,紧急呼叫120急救车送医院抢救,留院治疗3个多月后方才出院,花费了各项医疗费约6万元。

  20**年初,周老太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周老太诉称,由于物业公司维护电梯不力,没有及时地保障电梯各项设备的安全,导致电梯失控,致使她受重伤住院,应当对她的各项损失承担全责,因此,要求物业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她各项医疗费用6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方面已经尽责,且电梯的维保工作是由专业的电梯维保工程公司定期实施的,物业公司只是替电梯维保工程公司向业主代收电梯维护费而已。周老太平日身体有恙,伴有眩晕症;事发时她独自一人,不能证明受伤是由于电梯故障所致;再则,电梯本身老化严重,已到了需要大笔资金进行更换的地步。基于此,物业公司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人,对其证明没有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在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一直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院在综合权衡有关涉案因素之后,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周老太各项医疗费用3万元。

  案例评析:

  一、电梯安全事故外在影响因素

  电梯故障一般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如电梯管理维护不到位,无定期维护,电梯使用人员过多,使用者不规范用梯,以及电梯设备部件老化等等,都会影响到电梯的安全运行。在本案中,经过有关专家鉴定,大厦所谓的“电梯滑落”,并不是真正的“溜梯”,而是电梯在出现异常情况下的制动保护措施。通俗地说,当电梯运行异常的时候,它会以略快于正常的速度降落到底层。在此过程中,电梯向下运动轨迹不受控制,偶尔伴有轻微失重的感觉,造成电梯里的乘客产生失衡感,对运动的上下方向暂时误判。一旦真的“溜梯”,电梯的安全钳会立刻打开,电梯会被卡住。该大厦电梯的异常情况,与电梯老化有很大关系。据了解,该电梯的设计使用寿命是20年,而事发时电梯已使用了十多年,各种部件老化,单靠常规维保也难免出现意外;而更换电梯每部的费用大约需要25万元,该大厦大部分业主散居在港澳台地区和东南亚,现住户多是承租户和其他临时居住人员,由于业主委员会缺位,筹资更换电梯十分困难。基于此,各种外在的客观因素在部分程度上影响了电梯的安全使用。

  二、物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业主在使用物业共用设备设施时,对于其存在异常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进行修理维护,以保障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对于突发的物业共用设备设施遭受侵害的,业主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物业公司应对物业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维护。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管理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承担责任;同时,根据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可推定有过错。本案中,物业公司存有电梯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录像,电梯是否发生故障,周老太是否在电梯异常运行过程中受伤,都在录像的监控范围内,但物业公司拒绝提交录像,因此,可推定录像内容对物业公司不利,该物业公司存在过错。被告作为电梯管理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反而有故意隐瞒事关重大的视频证据之嫌。物业公司应对物业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督促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维护,否则,对怠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或履行不及时不到位,致使共用设备设施发生事故致业主受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已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的除外,因此,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电梯事故应区分法律责任

  电梯是高层建筑物主要的垂直物流载体,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电梯设备管理的重要性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十分突出。

  当前,围绕住宅电梯的大小事故所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主要问题是一旦给业主造成损失,赔偿责任应如何得到落实。

  电梯事故主要涉及到物业公司的责任和电梯产品责任这两类责任的区分与归属。如果电梯属于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及时进行更新或改造的;或者在有人值守的电梯中,驾驶员违规操作的;或者是发生险情没有进行及时排除的;或者是发生事故后,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救助的,物业公司均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电梯的使用性能是否达到报废标准,是否需要更新改造;或者发生电梯事故后,对于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当事人应向法定的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或房屋设备检测检验所以及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表明,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事故发生的原因为电梯质量指标不合格所致,则应当由电梯制造商、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一旦电梯发生损害业主人身、财产权益事故的,物业公司往往首当其冲成为诉请赔偿责任的相对方;若事后查明,事故原因系电梯本身的质量问题所致,物业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电梯生产商等相对方追偿。

  四、成立业主委员会,破解“缴费难”,有利于电梯更新改造,消除电梯事故隐患

  本案中的大厦是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的地标性建筑物,当年主要是面向海外发售,楼宇物业多由当地亲戚代为管理。物业公司进驻初期,尚有八成以上业主能主动缴纳物业公摊费用。考虑到大部分业主都能按时缴纳公摊费用,物业公司本着先服务再收费的想法,希望能够增加业主的全员(户)缴费意识,所以没有对不交费的小部分业主拒理力争。不想,退让的结果是越来越多的业主不缴费了,现在仅有六

成的业主缴费。物业公摊费用尚且如此难收缴,更新改造大厦老旧电梯的筹资更无着落,物业公司确实爱莫能助。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公司工作和广大业主履行管理规约的组织,它是代表广大业主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的机构,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业主自治自律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社会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责之一就是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即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业主不遵守管理规约的规定,影响到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利益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此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中,大厦的入住率已达100%,按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符合住宅区已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这二者中的任何一个情况,就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因此,唯有所辖街道办事处指派人员监督该大厦筹备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才能切实破解“缴费难”,进而有利于归集电梯更新改造的费用,一举改变物业公司一家势单力薄、孤掌难鸣、推动不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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