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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安全员被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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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安全员被打案例

  小区物业安全员被打案例

  案例描述:

  某分期开发的项目到了施工收尾阶段,地产公司通知物业公司派人对项目部门口的道路实施封闭。道路封闭5天后的一天上午10:30左右,一家绿化公司的七、八名施工工人在现场负责人的带领下开着履带铲车欲穿过工程部门口的主干道,因铲车履带上泥巴较多,为保证工程部门口主干道的环境卫生,负责管理该通道的安全员上前进行劝阻:希望施工单位铲车能够绕道而行或与工程部沟通征得其同意后才能放行。但该施工单位人员不予理睬,依然要强行通过,该岗安全员多次进行劝阻,在此过程中施工单位工人与该岗安全员发生了争执,接着约有七、八个该施工单位工人上前对该岗安全员进行了群殴。

  案例分析:

  1、在该案例中,对于地产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物业公司进行了简单处理:直接交给安全员实施对施工通道的封闭,没有充分协调地产公司通知到相关的施工单位,封闭施工通道的协调工作不足为施工人员与安全员发生冲突埋下了伏笔。

  2、作为封闭施工通道工作的执行者,物业公司除了要考虑与施工单位的协调问题外,还应协调地产公司为施工单位准备其它替代的施工通道,在原施工通道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行标识,对新通道设置足够的指示标识,以方便施工人员出行。

  3、本案例中,该安全员在当值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按要求工作,这一点本身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当工作中出现争执甚至将导致打架事件时,安全员不能灵活处理,及时向上级汇报或寻求支援,而是机械履行职责,致使冲突事件发生,员工个人身体也受到伤害。此事件暴露出安全员对冲突处理的技巧明显不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管理人员对出入口岗位的流程优化和岗前培训引导不够。

  案例启示:

  从近年发生的员工打架事件统计结果看,近60%的打架事件发生在项目入住前和入住一年以内。项目入住前主要是与施工单位发生冲突,项目入住后主要是与装修人员发生冲突。加强安全员与施工人员和装修人员的冲突预防及管理,是各公司都应系统考虑和完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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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安全服务案例:保安人员&监守自盗怎么办

  物业安全服务案例:保安人员"监守自盗"怎么办

  某小区业主家被盗。几个月后,公安机关破案,但令人吃惊的是作案嫌疑人就是该小区物业管理处的保安。业主了解此情况后,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为业主提供安全的环境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为完成此目标,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安队伍,是辖区消除隐患,落实防范措施所必需的管理手段。如此,才能使管理辖区内保持良好的治安环境,业主用户安居乐业。

  报案队伍的建设除了加强领导,使保安队伍的管理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真正成为公司对外窗口的"第一形象"外,在人员的招聘上,应该选聘道德品质良好、身体健康、没有犯罪记录的人员担任保安,并定期对保安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操作,个别保安人员的犯罪行为,则由其个人承担;反之,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对保安队伍疏于管理,给个别人员可乘之机,并造成业主用户人身财产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进行赔偿。

  [解决方法]

  物业管理公司应主动找到业主,介绍案件过程,并向业主道歉。但同时应向业主说明原保安人员的犯罪行为,依法应由其本人承担。如果业主仍不表示理解,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向业主介绍本公司保安部门的管理制度,已证明本公司不存在对保安人员管理上的漏洞,故不存在责任上连带关系,求得业主的理解。

  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人员选聘和管理上确实存在问题,那就要承担责任,并积极与业主沟通,求得谅解。在公司内部还要开展整顿,加强管理,防范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相关法规政策]

  1《保安人员职业道德》

  1.忠于职守、勇于奉献

  保安服务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保安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忠于职守,严守工作纪律,对工作极端负责,认真履行保安人员的义务,在工作中要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服务单位的利益为重,关键时刻能够挺身而出,同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

  2.热爱本职工作,精益求精

  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修养既来自保安人员对自身职业的深刻理解和执着热爱,也来自于对专业知识的认真钻研和刻苦学习,它要求保安人员在工作发扬敬业精神,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对工作精益求精。

  3.热心服务,礼貌待人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用户服务,是保安服务业的宗旨,也是保安服务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赢得信誉,占领市场的主要保证。

  4.清政廉洁,奉公守法

  保安人员作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辅助力量,应具有较强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清政廉洁的高尚品质,要求别人遵守的规章制度首先自身要严格遵守,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绝不越权去做,监守自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

  5.遵守社会公德

  保安人员作为社会的一个群体,无论在工作岗位上,还是在日常社会活动中,都应该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原因为社会公德以职业道德为基础,职业道德是社会公德在各个职业领域的延伸。

  2.《保安人员素质要求》

  1.高度的警惕性

  警惕性主要要求保安具备高度的责任感,随时警惕不法分子犯罪阴谋,及时揭露和打击他们的种种违法行为。

  2.高超的策略性

  策略性指保安在对敌斗争中能扬长避短,避实就虚特别是防身时要充分发挥自己一方的长处和优势,隐蔽自己一方的短处和劣势,用较弱的力量战胜犯罪分子。

  3.防卫的灵活性灵活性指在实际的格斗中,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使用哪种技术方法,或者交替使用一种或多种方法在一二招之内将对方制伏。

  3.《紧急事件处理程序》 (节选)

  1.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1)凡遇突发事件(指凶杀、抢劫、勒索、打架、闹事、伤亡或重大纠纷等),必须保持冷静,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值主任。

  (2)简要说明事发的地点、性质、人数、特征及损失价值。

  (3)驱散无关人员,保护好现场,留意现场周围的情况。

  (4)查看本部各类记录、出入登记、各电视录像,检查有无可疑情况和人员。

  (5)对勒索、打架事件,监控中心应密切注意事发现场的情况变化。

  (6)对纠纷事件应及时了解具体原因,积极协调,劝阻争吵,平息事态。

  (7)对伤亡事件应做好现场保护和通知抢救工作;对明确已死亡的,应报派出所调查处理并通知殡仪馆。

  (8)对涉及刑事及重大责任事故或因治安、刑事案件引致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由保安部经理、班长协助调查处理。

  (9)保安部经理、班长在接报突发事件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做好疏通控制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拍照留证。

  (10)保安部经理、班长组织人员除维护现场外,还需负责指挥调派人员做好布控堵截,根据事态

的大小程度报派出所、有关部门及管理公司总经理。

  2.殴打暴力事件的处理程序

  (1)处理斗殴等暴力事件应保持客观、克制的态度,除非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与人发生武力冲突或争吵。

  (2)巡查发现或接报有斗殴等暴力事件,应马上用对讲机、消防电话或其他最快的方式报告大厦保安中心,简要说明现场的情况(地点、人数、斗殴程度、有无使用武器等)。如能处理的,即时处理;否则监视现场,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3)保安中心接报后视情况派适当数量的保安员立即到场制止,将肇事者带往保安中心接受调查。如场面无法控制,应尽快报派出所。

  (4)斗殴事件中如大厦的财产或人员受到损害,应拍照、保护现场,并留下目击者、扣下肇事者,作详细调查以明确责任和落实赔偿。

  (5)如涉及刑事责任,应交派出所立案处理。

  (6)事件中如有人员受伤要及时组织抢救,并尽快送往医院。

  3.盗窃等破坏事件的处理程序

  (1)巡查发现或接报大厦内有人盗窃,应马上抓获现场嫌疑人。如力量不够,用对讲机、消防电话或其他方式尽快报告大厦保安中心,简单说明现场情况,并监视现场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2)保安中心接报后,应迅速派适当数量的保安人员到场制止,设法抓获肇事者,带往保安中心调查处理。

  (3)事件中如有财产或人员受到损害,应拍照或录像,并保护现场,留下目击者,做详细调查,以明确责任、落实赔偿。

  (4)如涉及刑事责任,应交派出所立案处理。

篇3:物业保安值勤案例分析

  物业保安值勤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案例1:

  被告人汪某,系某电脑城物业公司的保安,31岁,平时表现良好。某年3月21日夜间,汪某在电脑城例行巡逻时,发现一经理办公室电源未关,便进入室内将插头拔去。同时他发现该室办公桌中间的抽屉没锁,出于好奇,他随手拉开看看。内放成捆的钞票,绑钱的纸条上印奋业务员和银行的印章,经验告诉他这是该公司的公款。他随手拿了一叠(后经查明共4000元)塞进口袋,并将抽屉锁上,匆匆走出办公室,将钱放在自己的枕头下,直至第二天早晨案发。

  物业管理案例2:

  某年10月9日下午,某大厦物业保安蔡某在前厅值班时,注意到靠墙沙发拐角处查一女式提包,他以为是有人暂时搁放的物品,便未理睬。可直到下班时仍无人来取,出于职业敏感他上前打开看看,发现里面有钱包、通讯本和化装包等物品,想必是别人遗忘的。他一看周围无人,便悄悄地将包拿走并放在自己办公桌下的搁脚板上,也没有告诉其他人。当晚失主报案,公安机关找到了蔡某,他一开始否认捡包的事实,后迫于压力而极不情愿交出了,经清点钱包*有现金5000元。

  剖析:

  上述案例1在审判中对于被告人汪某窃取现金的事实无异议,因为有汪某本人的犯罪供述、指纹鉴定和赃款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对于本案的定性,即被告人的行为是一般盗窃行为,还是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占行为,法宫之间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人汪某作为担负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公司员工,与业主之间存在一种服务关系,其夜间巡逻以及入室检查电源是其履行职责的表现形式,而其窃取行为正好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被告人利用履行职责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行为的构成要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又因其侵占财物价值,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故又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只能是一般的职务侵占违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被告人汪某与业主之间的确是一种服务关系,但被告人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窃取行为不能定性为职务侵占。因为被告人只有安全管理的职权,即只负有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职责,本质上没有合法支配和处理单位财物的权利。所以被告人不是利用安全管理的职权窃取财物,故不应定职务侵占行为,而应定为盗窃行为,又因其窃取财物价值己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应定为盗窃罪。

  后经合议庭审议定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在此笔者也同意第二种意见。不难看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被告人汪某秘密窃取财物行为性质的界定。这正是本案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而其着眼点在于汪某是否利用了职务侵占罪意义上的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学理上解释为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从主体上分析,主管针对领导人员,管理针对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经手指具体接触财物的人员。那么,"职务上的便利"本质属性是什么?笔者认为就是利用财物的"支配或处理权",只有行为人对财物具有"处理权",在他人眼里其转移、处置财物在形式上是合法的,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如果没有财物的"处理权",那么其秘密窃取财物就是盗窃行为。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本案被告人不具有像会计、出纳员或主管那样"支配或处理财物的权利",其在深夜巡逻过程中秘密窃取钱财,不是利用安全管理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不应定性为职务侵占行为,而应定为盗窃行为。又因其窃取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条件,所以汪某构成盗窃罪无疑。另外,第一种意见对物业保安身份的界定也有错误。物业保安与业主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当然没错,但物业保安与业主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只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他(她)们是物业公司的员工,而非业主的员工,因而汪某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的"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条件。

  对于上述案例2也有3种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是职务侵占行为。理由是监管、看护女式提包是保安蔡某的职务行为,且该物一直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别人以为他是在看管该物,这显示了他履行职责的特殊地位,而他充分利用此便利做掩护,私自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故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至于交出赃物赃款行为可作为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来考虑。

  另一种意见认为是一般侵占行为。理由是本案中侵占物为特殊物遗忘物,即是指物主本应携带而因忘记才未带走的财物。它不同于遗失物。前者一般是失主刚忘记但可以马上回忆起来并返回寻找,拾得人一般也知晓失主,而后者一般是失主回忆不起来在何处遗失,且拾得人也很难找到失主。两者的法律意义差别较大。对于遗忘物的侵占我国刑法与之对应的是侵占罪。对于遗失物的拾得应属不当得利,当由民法来处理。从本案看,此女式提包及包中钱款显然是他人遗忘物,且数额较大,应为一般侵占行为,但因行为人交出了侵占款物,故又缺乏侵占罪成立的另一重要要件--"拒不交出的"。所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是盗窃行为。理由是虽然塑料袋在前厅中处于一种公开状态,但蔡某侵占此物时是秘密的,不为人所知的。且"数额巨大",理应定为盗窃罪,同理,其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不影响定罪。

  以上争议可看出本案的焦点有:

  (1)蔡某行为的特征。即蔡某从前厅拿走提包的行为是属于侵占行为还是秘密窃取行为,这是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而二者最为直接的差别就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目标物是否已经处于他的实际控制之下,而非仅体现在"不为人所知"等表面特征。若非法占有目标物时,该物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的是盗窃行为:反之,若非法占有目标物时,该物己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则是侵占行为。从本案看来,蔡某早经发觉并暗中监视该包的安全,显然已将遗忘物一直处于他的实际控制之下。故本案应排除盗窃罪。

  (2)侵占物的属性。这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侵占物是单位财物还是私人财物。若是前者,便可构成职务侵占罪;若是后者,便可构成一般侵占罪。而本案的侵占物从特性来看确定为私人之物无疑,凭此即可排除是职务侵占罪。二是侵占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

  从本案看,物主极有可能记起其包丢失在何处,就算物


主记不起来,蔡某也可通过包中通讯本找到物主,因而该侵占物确定为遗忘物无疑。

  综合观之,笔者倾向于第二种看法,但仍有异议。即"拒不交出的"这一要件何时成立?笔者认为只要侵占人第一次以明示的方式向特定的人或单位表示拒不交出的意思时即告成立。此种理论主要基于侵占案件是自诉案件的性质及法律内在精神的考虑。也就是说,案例2中若出现蔡某在失主第一次催要钱款时有明确拒绝交出钱款的情形,蔡某即已构成侵占罪,而不考虑后来警方是否介入和蔡某最终是否交出钱款的情节。

  警示:

  以上案例的争执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定性是否准确,对于嫌疑人而言,意味着无罪到有罪,或罪轻到罪重的天壤之别。但我们的议论不能只停留在法理探究的层面上。上述两位当事人的将来自不必多说。而对于业主或物业公司而言,上述案例给人的警示更大,让人反思更深。

  一是当前部分业主的自身防范意识实在令人担忧。业主(单位)大宗财务不得私下保管,更不得过夜保存。这本是一条基本的财务安全管理制度,领导人员更应自觉遵守。从犯罪学的角度说,上述经理的做法无疑降低了犯罪成本,增加了犯罪诱惑。

  二是物业公司内部人员的法制观念、道德水准急待提高。案例2反映出部分物业保安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保安蔡某在事后固执地认为,拿走人家遗忘的东西,虽然不道德但绝对构不上违法犯罪的底线。熟不知拾金不昧对于一般公民来说是一种道德规范,但对于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来讲就是一种职业道德要求或执业纪律规定,甚至是一种法律约束。

篇4:大厦保安巡视案例分析(装修违规)

  大厦保安巡视案例分析(装修违规)

  某日凌晨,保安象往常一样对大厦进行巡视,当巡逻至11层时,发现1101室窗内有火光,巡视保安一边向出事地点奔去,一边用对讲机向班长报告。闻迅后班长及增援的保安提着灭火器立即赶到现场,1101室已浓烟滚滚。此时室内的装修民工乱成一团,正毫无目的地挥打衣服,试图灭火。地上被打翻的蜡水及装修材料正熊熊燃烧,旁边还有一只液化气罐,液化气罐一旦爆炸,后果则不堪设想。

  班长当即命令先将液化气罐搬离现场,同时疏导室内装修人员撤离,自己则和其他保安抱起灭火器,顶着火焰和浓烟向燃烧点靠近,轮番喷射,火终于被扑灭了。事后查明起火原因是该室装修人员用液化气罐烧烤蜡水,导致蜡水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点评:

  虽然保安发现火情能够迅速反应、及时组织灭火,但却忘了向119报警。如果火势发展凶猛,单靠保安力量控制不了,再想起报119,那将延误救火,后果不堪设想。服务中心应吸取教训,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方法的培训,提高保安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严格规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禁止违章动火作业、存放液化气罐等现象,服务中心在办理装修手续时就应对装修现场的消防安全做出明确规定,加强装修管理的力度和对装修民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加强对装修现场的巡查,对不规范操作和危险行为要及时发现、坚决制止。

篇5:案例:保安巡逻时怀疑有歹徒进入了业主家 是否可以进屋查看

  案例:保安巡逻时怀疑有歹徒进入了业主家,是否可以进屋查看

  赵先生和太太居住在某花园小区内已有两年。一天,深夜的风吹开了赵先生和太太睡觉前未锁好的户门。此情况恰好被巡逻路过的保安员小张发现。在几次敲门、按门铃没有得到回答的情况下,小张认为,肯定是有歹徒进入了房间,遂进屋查看。小张的脚步声噪醒了赵先生夫妇。赵先生慌忙起身下床,卧室的门被小张打开了:身着睡衣、惊慌失措的赵先生夫妇看着目瞪口呆的保安员小张。赵先生夫妇一直认为睡觉前门是锁好的,保安员进入房间是企图(盗窃),遂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就员工管理、培训不到位险些造成业主的财产损失和生命危险,以及由此给业主带来的精神损失向其赔偿5000元人民币。请问:

  (1)赵先生夫妇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是公司负责员工培训的经理,为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请你作出对此案例的培训方案(培训要点)。

  【答案】赵先生要求不完全正确。根据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赵先生夫妇的主张得以实现至少需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物业公司存在过程,二是具有损害后果。

  首先,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小张发现异常进屋查看的主观意图是好的,但行为是错误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规定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公安、监察机关履行职务持合法手续进入和因紧急避险而进入他人住宅,则不构成违法。

  本案中,小张敲门和按门铃没有得到回答,不足以表明屋里正在发生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故其冒昧进入屋内,行为确有不当之处。

  小张的行为虽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但他无法确认屋内是否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显然处理方式不当。超出了保安员职责范围。故对于小张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的责任,应主要由保安员小张承担;物业服务公司只应对于保安员管理、培训不到未承担部分责任。

  其次,关于损害后果。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赵先生主张侵权损害的赔偿,应列举出其损失的证据,而精神损失的责任方式一般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只有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赵先生夫妇对严重后果举证),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本案中小张和物业服务公司应向赵先生夫妇赔礼道歉,但赵先生夫妇若不能列举出确实证明其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害后果,则他们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培训要点:发现可疑情况在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设法弄清楚状况同时通知业主;通知领导和同事并加强警戒,防止犯罪分子逃脱;如必须进入房间时应有其他人员陪同;必要时报警。

  关键在于弄清楚实际情况,不能仅凭主观猜测鲁莽行事,同时,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侵犯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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