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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款项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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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款项如何缴纳增值税

  ABC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负责向业主收取水电费。20**年5月,*YZ酒店(一般纳税人)发生水电费100万元(含税,下同),其中:电费90万元,水费10万元;ABC公司按照10%收取费用,共收取*YZ酒店110万元,那么ABC物业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方案一

  方案一:合同约定水电费由*YZ酒店按照实际耗用加价10%与物业公司结算,由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物业公司再与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公司结算。

  在该方案下,物业公司多收取的10万元为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

  销项税:90*(1+10%)/(1+17%)*17%+10*(1+10%)/(1+13%)*13%=15.65

  进项税:90/(1+17%)*17%+10/(1+3%)*3%=13.37

  应交增值税:15.65-13.37=2.28

  方案二

  方案二:合同约定水电费由*YZ酒店承担,发票由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公司直接开具给*YZ酒店,物业公司收取10%的手续费,物业公司在收到款项后与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公司结算,并将发票转交给*YZ酒店。

  在该方案下,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10万元,应按照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10/(1+6%)*6%=0.57

  由于合同条款不同,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纳增值税1.71(2.28-0.57)万元。

  政策依据

  一、根据山东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三)第一条的规定: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

  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 第五条的规定: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篇2: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可以满足上述条件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可以满足上述条件:

  (1)物业公司接受水电公司委托收取水电费,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加价,不属于转售,属于代收。

  (2)物业不向小业主开发票,小业主如需发票,可以请委托方(即水电公司)开具发票(当然,委托方肯定不会开)。这条满足上述“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只是委托方不愿意开发票而已。

  (3)所收的款项都是给了水电公司,物业公司不截留一分钱,符合上面所说的“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但是记得:想不交税的前提是不加价不开发票以及处处体现是委托代收。

  5、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与代收水电费同理。

  6、上述“11%或5%”,如果小区在20**年5月1日前交付,则由物业公司自行选择11%还是5%。如果小区在5月1日后交付,则全部按照11%。但对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因为没有产权,在税务局申请简易征收较困难甚至无法申请到,还需要等待政策明朗。

  7、电梯轿厢、电梯等候处、灭绳灯箱广告位提供业务,建议将合同修订为“广告代理服务”,这样可以适用现代服务中的广告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则很简单,上述不为0%的需要交税的内容,除了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即电梯轿厢、电梯等候处、灭绳灯箱广告位出租、小区场地摆展和业主、开发商产权车位出租临停)外,全部适用3%的征收率。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律按照5%征收率,无论什么时候取得不动产。

篇3: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怎么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怎么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第一(六)8条,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管服务应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如果物业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征收率3%。但物业公司同时还收取停车费,根据财税(20**)36号附件1第一(六)5条之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那么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到底该按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呢?这要看停车位的权属以及物业公司收取费用的内涵而定。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果地面车库、地下停车位通过出售、附赠的方式销售或赠与给业主,产权归属于业主,物业公司只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如果开发商把未售车库出租给业主,物业公司也只能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收费的话,在扣除了必要的管理费之后所得款项应该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为有车业主无偿占用了小区的公共道路,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

  下面分别说明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该怎么缴纳增值税:

  一、如果车库或车位产权归属于业主,物业公司只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收费的内涵是对车位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应收取相应的清洁费、水电费、管理费等作为补偿,与收取住宅物业管理费用并无本质区别,所以,收取的这类车辆停放服务费应该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同样,如果开发商把车位出租给业主,车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物业公司也只能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二、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停车位无产权,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只收取清洁费、电费、车辆进出管理费等,那就应该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但为了保护全体业主利益,体现公平,收取的停车费还包括应该给予未在该停车位停车业主的利益补偿,对这部分利益补偿收费,则应该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由物业公司代扣代缴。

  例题:心悦小区于20**年4月30日交房,小区有地下停车位800个,其中700个已出售给业主,20个随房赠与业主,80个待售车位开发商按200元/个·月暂时出租给业主使用。另有地上停车位50个,无产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按150元/个·月出租给业主使用。所有车位物业公司按50元/个·月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20**年6月物业公司应缴增值税额?

  1、20**年6月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物管费应缴增值税=【50×(800+50)】×3%÷(1+3%)=1237.86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年第16号)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0**年6月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的50个地面停车位租金收入应缴增值税=150×50×5%÷(1+5%)=357.14元。应由物业公司代扣代缴,在扣除税金及代管手续费用后的净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3、待售地下停车位应由开发商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年第16号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年第16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果开发商为一般纳税人,该小区于20**年4月30日交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11%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允许抵扣进项税。本例假设开发商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待售地下停车位应缴纳增值税=200×80×5%÷(1+5%)=761.90元。这部分增值税应由开发商缴纳。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其本质是收取的为停车位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而不是停车位租金收入。所以,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位管理费用应按照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对车位所有人收取的租金收入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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