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科技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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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太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采用定量测评与定性评议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客观科学合理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个部分。计算办法为: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7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30%

  第二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五条 学业成绩测评是对学生各门课程的理论学习和运用专业知识的程度等内容的综合考核。学业成绩测评=平均学分绩点折合分+加分

  一、学业基础分计算方法

  (一)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二)根据平均学分绩点,采用插入法折算成相应分数,折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折合分

  二、加分项目及标准:

  考试科目单科获100分者加1分;

  第三章 综合素质测评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项目及计算方法

  项目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满分100分)

  思想品德

  文体活动

  科技创新

  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

  满分分数

  45分

  20分

  25分

  10分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思想品德+文体活动+科技创造+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30%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标准

  (一)思想品德(满分45分)

  1.政治素质(满分15分)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核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能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健康向上,积极向党团组织靠拢,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不参加各种*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及迷信活动。

  无故不参加党、团支部生活会,党、团支部活动及政治学习每次扣0.5分。参加各种*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及迷信活动者该项成绩以零分计。

  2.道德品质(满分10分)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秩序,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爱护公物,诚实守信,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并敢于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

  有违反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扣1分。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扣1分。宿舍安全卫生文明检查不合格宿舍,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

  3.组织纪律(满分10分)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并敢于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关心热爱集体,具有合作精神,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没有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现象。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无迟到、早退或旷课现象。

  班级会议及活动无故缺席每次扣0.3分,年级和学院活动无故缺席每次扣0.5分,学校重大活动无故缺席每次扣1分。上课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旷课每次扣1分,受到学校违纪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此项成绩以零分记。

  4.其他(10分)

  (1)学生干部有义务为集体服务,做好本职工作。学生干部由相关部门和学院、校区负责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加分,加分区间为0-3分。

  (2)受到各级各类表彰的按表彰级别加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获国家级(国际级)表彰每项加8分,获得省级表彰每项加5分;获校级表彰如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团学干部、校优秀团员、校优秀共产党员、年度优秀大学生等每项加3分;获院三好学生等每项加2.5分;其他各类单项奖每项加2分,先进宿舍宿舍长加2分,宿舍成员每人加1.5分。如同时获得两个及以上加分项者取最高值加分。

  (3)义务献血者,每次加1分,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良好行为,受到表扬或表彰者加1-2分。敢于和不良行为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事迹突出者酌情加2-3分。(4)上述各条若同一事件受到多次表彰,以最高分计,以上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二)文体活动(满分20分)

  1.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程成绩或国家体能测试合格者加10分。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校区组织的人文素质报告、讲座、各类文体活动,每参加一次加0.3分。参加各类文体、演讲、辩论比赛等,每参加一次加0.5分。获奖者按获奖级别加分,同一比赛按获奖最高级别加分,此项总分不得超过10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表:

  类 别

  级 别

  名 次

  分 数

  (三)科技创新(满分25分)

  1.科技竞赛活动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校区组织的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等,每参加一次加0.5分。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组织的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等,每参加一次加1分。获奖者按获奖级别加分,同一比赛按获奖最高级别加分,此项总分不得超过10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表:

  类 别

  级 别

  名 次

  分数

  2.发表论文加分标准如下表:

  级 别

  加分标准

  第一作者

  其他作者

  注:同一著作、学术论文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一次。

  3.被授予或受理专利加分标准如下表:

  类 别

  加分标准

  排名第一人

  其他人员

  被授予

  被受理

  被授予

  被受理

  市、校级刊物、网络平台

  3分

  1分

  省级刊物、网络平台

  6分

  4分

  国家级刊物、网络平台

  9分

  7分

  注:在校级及院级刊物、网络平台发表作品者,各学院酌情加分,总分最高不能超过1分。

  5.资格等级证书

  (1)国家外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分别加2分、4分。

  (2)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三级考试者分别加2分、4分。

  (3)取得社会认证的其他资格证书,视情况加2-4分,获得驾驶证不加分。

  (四)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满分10分)

  1.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按志愿服务星级加分,总分不超过5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表:

  星 级

  加分标准

  五星

  5分

  8分

  四星

  4分

  6分

  三星

  3分

  4分

  二星

  2分

  一星

  1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每参加一次0.5分,每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经班主任、辅导员审阅合格酌情可加1-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第四章 测评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组织领导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各学院、校区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组,负责组织数据收集、整理、测评、汇总等具体考核工作。

  第九条 测评时间

  每学期开学初进行上学期的测评工作。

  第十条 工作要求

  测评办法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诸方面表现及实际能力的全面考核和评定,务必严肃认真、民主公开,杜绝草率行事、弄虚作假,测评结果要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

  测评过程中因同一事件受不同部门表彰者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十一条 测评结果的作用

  测评结果将作为评定奖学金、评先选优、发展党员、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篇2:理大学生综合测评及评奖评优管理办法

  理大学生综合测评及评奖评优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校院两级大学生教育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测评内容

  1.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和体育三个方面。

  2.综合测评总分为100分,即:德育25分(其中基本分15分,国家、省部级各类竞赛、荣誉或奖励不超过4分,校级各类竞赛、荣誉或奖励不超过6分,即测评加分全部为内加分),智育70分,体育5分。

  3.学生毕业时,最终综合测评分为每学年综合测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章评定原则

  一、德育分

  1.为便于操作,将德育分分解为100分,学生每个学期至少获得60分方为合格,未达到60分须进行重修。重修合格后,该学期德育分为60分。具体重修办法由学院自定。

  2.学生在校期间,每个学期德育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含60分),各学期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必须在70分以上(含70分)方予毕业;参加年度评奖评优的学生,该学年每学期德育分必须

  在70分以上(含70分)。

  3.每学期开学初由学院组织对上学期学生德育成绩进行评定并公示。学生德育成绩的评定,采取个人自评、班级评分、班主任(导师)评分和学院评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4.德育积分=一学年中两个学期德育分的算术平均值×25%。

  5.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本学期德育分不合格,应进行德育重修。

  6.在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在德育25分内酌情加0.1-3分。加分后德育分上限不超过25分。

  二、智育分

  智育积分=70%×【S(各门课程考核成绩×所获各门课程学分)

  ÷S(各门课程学分)】

  1.“各门课程”必须包含本学年所有修读的必修课程。(是否包含选修课和重修重考课由学院自定)

  2.考试与考查成绩均以百分制实得分计算,两者之间的换算为:“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3.大一英语过四级者,在智育70分内加1.5分;大二过英语四级者加1分,大三过英语四级者加0.5分。过英语六级者,在智育70分内加2分。加分后智育分上限不超过70分。

  三、体育分

  体育分不仅仅为体育课程成绩,还包括学生体育合格达标情况、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学生积极参加课余体育锻炼情况以及学生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等情况,具体评定方法由学院自定。

  第三章测评要求

  一、综合测评工作是一项严肃、复杂、细致的工作,各学院要认真抓好宣传教育与组织实施,使全体学生充分认识综合测评的意义与重要性,使测评工作规范有序。

  二、各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本院学生公布,实施细则由学院负责解释、执行与修订,在正式实施前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成绩必须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公布后一周内向班主任、辅导员查询。学生对存在异议的测评结果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一周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理工大学〔20**〕23号《长沙理工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及评奖评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3: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教体艺[20**]5号

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生艺术素质评价制度,了解掌握学生艺术素养发展状况,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的审美和人文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应覆盖到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应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既关注学生艺术课程学习水平,也关注学生参与艺术实践活动的经历;既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果,也关注学生的学习态度;既关注对学生的基本要求,也关注对学生的特长激励。

第四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见附表)由基础指标、学业指标和发展指标三部分构成。基础指标是中小学生在校内应参加的课程学习和课外活动;学业指标是中小学生通过校内学习,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达到的目标;发展指标旨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

第五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以分数形式呈现,基础指标40分;学业指标50分;发展指标20分,其中加分项目10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依据是学生的写实记录、成绩评定,同时参考教师评语、学生互评、自我评价等。学校可分年级段组织实施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应及时汇总、整理、存档、上报。

第七条

学校要如实记录每一名学生的艺术素质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初中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测评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生艺术素质纳入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

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容

分值

基础指标

1.课程学习

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学习的出勤率、参与度和学习任务完成情况

25

2.课外活动

参加学校组织的艺术兴趣小组、艺术社团和各类艺术活动的表现

15

学业指标

3.基础知识

理解和掌握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标准要求的基础知识的情况

25

4.基本技能

掌握和运用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标准要求的基本技能的情况

25

发展指标

5.校外学习

自主参加校外艺术学习、参与艺术实践的情况(主要指参与社区、乡村文化艺术活动,学习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欣赏高雅的文艺演出和展览等)

10

6.艺术特长(加分项)

在学校现场测评中展现的某一艺术项目的特长(包括声乐、器乐、舞蹈、戏剧、戏曲、绘画、书法等)

10

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艺术教育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评价的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项目包括艺术课程、艺术活动、艺术教师、条件保障、特色发展以及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等。学校应在全面总结本校艺术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填写自评报表(见附表)。

第四条

自评报表由自评项目、自评内容、自评记录、自评得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六部分构成,学校应根据自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

第五条

自评结果以分数形式呈现,艺术课程30分,艺术活动20分,艺术教师20分,条件保障20分,特色发展10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10分(加分项目)。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自评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纳入校长考核内容,确保过程规范、结果真实,不弄虚作假。每年9月底前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报表》报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结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当年10月至12月。公示期内社会对自评报告的意见和投诉,要及时收集、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的指导和管理。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开展必要的督导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报表

省(区、市)

学校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学校类别:□普通小学;

□普通初中;

□普通高中;

□完全中学;

□职业高中;

□九年一贯制学校;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教学班总数:小学

个;

初中

个;

高中

在校学生总数:小学

人;

初中

人;

高中

专任教师总数:小学

人;

初中

人;

高中

自评项目

自评

得分

存在的

主要问题

改进措施

艺术课程

(30分)

按照国家要求开齐开足上好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利用当地教育资源,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艺术课程,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音乐:

课时/周;

美术:

课时/周;

综合艺术:

课时/周;

地方/学校艺术课程:

课时/周,列出课程名称

艺术活动

(20分)

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活动,因地制宜建立学生艺术社团或兴趣小组,保证每周有固定的艺术活动时间,每年组织合唱节、美术展览和艺术节等活动。充分利用学校校歌、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校园、教室、走廊、宣传栏、活动场所等,营造格调高雅、富有美感、充满朝气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

学校开展艺术节等活动场次:

场/年;

每周开展艺术活动频次:

次/周;

校级学生艺术社团/兴趣小组数量:

个,列出项目(如合唱、民乐、管乐、交响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书法等)

艺术活动学生参与面(占学校学生总数比例):

%;

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基本情况:

艺术教师

(20分)

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课时数和学校班级数配备艺术教师,满足艺术教育基本需求,加强教师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艺术教师总数:

人(含专职

人、兼职

人),其中:音乐

人、

美术

人、其他

人;

艺术教师生师比:

艺术教师平均周课时:

课时/周;

艺术教师缺额数:

人;

本学年艺术教师参加县级以上培训人数:

条件保障

(20分)

设置艺术专用教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

艺术专用教室/活动室:

个,其中:音乐

个、美术

个、其他

个(列出名称

);

艺术场馆:

个,面积:

㎡(列出名称

);

是否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

特色发展

(10分)

发挥本校艺术教育资源优势、依托本地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艺术资源,形成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特色。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利用当地文化艺术场地资源开展艺术教学、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学校与社会艺术团体及社区建立合作关系。

列举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发展成果:

学生艺术

素质测评

(加分10分)

认真组织实施学生艺术素质测评

实施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起始学年:

本学年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覆盖面(占学校学生总数比例):

%;

本学年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

自评结果

总分

;等级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请对应自评项目和自评内容进行自评,并认真填写此表。

2.学校可另附自评报告。

3.此表一式两份,报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一份,学校存档一份。

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推进学校艺术教育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全面总结本地中小学校(含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编制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第三条

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重点反映艺术课程建设、艺术教师配备、艺术教育管理、艺术教育经费投入和设施设备、课外艺术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重点项目推进,以及中小学实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应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注重全面客观收集信息,根据数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总结成绩,提炼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的举措。

第五条

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县(区、市)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报送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州、市)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2底前底将本年度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报送教育部。

第六条

教育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研究、分析各省(区、市)报送的相关信息,编制并发布《全国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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