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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设计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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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媒与设计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不断进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素质、学业成绩,其中每个部分又分若干子项。综合测评的成绩是考评学生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成绩的分数构成:德育素质分(满分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学业成绩分,分别按30%、70%的比例折算,即综合测评分=学业成绩总分*70%+德育素质分*30%,体育成绩不计入总分,但成绩须合格才能参评。

  第三条 综合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其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德育素质测评

  第四条 德育素质分的计算与要求:由奖励分、处罚分组成,奖励分、处罚分由班级测评小组会同班主任、辅导员评定,德育素质分=奖励分-处罚分。

  (一)奖励分

  1. 校园文化、专业技能类比赛(包括诗歌朗诵比赛、演讲比赛,各类、各级专业比赛,通用技能等,以获奖荣誉证书为准)

  (1)在全国比赛中获奖

  一等奖:加25分二等奖:加20分

  三等奖:加15分优秀奖:加10分入围奖:6分

  (2)在省级比赛中获奖

  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5分

  三等奖:加10分优秀奖:加6分入围奖:3分

  (3)在校级比赛中获奖

  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

  三等奖:加6分优秀奖:加3分

  (4)在学院比赛中获奖

  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4分优秀奖:加2分

  2.运动会

  (1)校级运动会

  破校纪录:加15分第一名:加10分第二名:加8分第三名:加7分

  第四名:加6分第五名:加5分第六名:加4分(可累加)

  参加运动会但没有获奖的运动员,每参加一项加2分(可累加)。

  (2)学院运动会

  第一名:加8分第二名:加6分第三名:加5分

  第四名:加4分第五名:加3分第六名:加2分(可累加)

  参加运动会但没有获奖的运动员,每参加一项加1分(可累加)。

  3.学生干部加分

  (1)校或学院学生会主席、学院团总支副书记加12分

  (2)校或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加10分

  (3)校或学院团总支委员、校或学院学生会正部长加8分

  (4)校或学院学生会副部长、班长、团支书加6分

  (5)副班长、学习委员加5分

  (6)校或学院学生会、社团优秀干事、其他班委成员加3分

  (7)专业社团(正式登记、备案过的)主要负责人比照学生会部长标准加分

  学生干部经考评合格者给予加分(任职必须在1学期以上,兼任数职者,最高职务加全分,第二职务减半加分,限加两个职务)。班委加分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认定;学院学生会和社团干部加分由学院团总支进行评定;校级学生会和社团干部加分需由校团委进行认定。

  4.宿舍表现加分

  在校级或学院的宿舍检查中,每获评一次星级宿舍,每个宿舍成员加3分(寝室长再加1分)。

  每获评一次文明宿舍,每个成员加2分,寝室长再加1分,可累计加分。

  5.社会实践活动加分

  (1)获得省级优秀团队者,团队成员每人加8分;获得省级先进个人加10分;获得校级优秀团队者,团队成员每人加6分,获得校级先进个人加8分;获得学院优秀团队,团队成员每人加4分,获得学院先进个人加6分。优秀团队与先进个人均获得者,只取其中最高一项。

  (2)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所撰写的调研报告被评为省级优秀调查报告加10分,被评为校级优秀调查报告加8分,被评为学院优秀调查报告加5分。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算。

  (3)听学术讲座或参加志愿服务加分:根据《传媒与设计学院学生参加讲座和志愿服务登记本》的盖章情况,在完成规定次数后,每超过一次加2分,可累加。

  学院集体活动加分

  在学院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文体等各类活动中,所有参加的成员,第一名加6分,第二名加4分,第三名加3分,优秀奖加1分。

  不进行名次评定的班级集体活动(如文艺晚会),所有参加表演人员,加2分。

  处罚分

  (1)旷课每1课时减1分(以教学日志记录为准);

  (2)在宿舍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者,每次宿舍长减3分,每个成员减2分;

  (3)夜不归宿1次,减5分(以学工处通报为准)。

  (4)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管理规定,一次减2分(以老师点名通报为准)。

  德育素质测评不合格的认定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认定为德育素质测评不合格:

  (1)本年度受过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者;

  (2)本年度累计旷课满16课时者(以教学日志记录为准);

  (3)夜不归宿超过3次以上者(以学工处通报为准);

  (4)无故欠费且未办理任何贷款手续者;

  (5)违反考试纪律者。

  德育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取消该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五条 学业成绩分数计算方法如下:

  全学年各科成绩总分相加(体育、网络公选课除外)。考查科目折算成百分制进行计算。五级制折算办法: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二级制折算办法:合格为80分,不合格为50分。

  转专业的同学,不参与本年度奖学金的评定。

  有科目不及格者(网络公共选修课除外),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但是如果出现某门科目的班级通过率低于60%,补考及格者,可以参与奖学金评定,计算学业成绩总分时,以正考成绩为准。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院成立测评领导小组,由院党总支负责人、辅导员和班主任、教师代表组成;各班级成立测评工作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德育素质测评中的奖励分按照自我评定、自我申报、班级测评小组审核的原则进行,如果本人不申报加分,则视为放弃;处罚分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计算。每年9月底对上一年度进行评定,10月中旬上报校学工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本院正式注册的普通类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传媒与设计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篇2:理大学生综合测评及评奖评优管理办法

  理大学生综合测评及评奖评优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校院两级大学生教育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测评内容

  1.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和体育三个方面。

  2.综合测评总分为100分,即:德育25分(其中基本分15分,国家、省部级各类竞赛、荣誉或奖励不超过4分,校级各类竞赛、荣誉或奖励不超过6分,即测评加分全部为内加分),智育70分,体育5分。

  3.学生毕业时,最终综合测评分为每学年综合测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章评定原则

  一、德育分

  1.为便于操作,将德育分分解为100分,学生每个学期至少获得60分方为合格,未达到60分须进行重修。重修合格后,该学期德育分为60分。具体重修办法由学院自定。

  2.学生在校期间,每个学期德育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含60分),各学期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必须在70分以上(含70分)方予毕业;参加年度评奖评优的学生,该学年每学期德育分必须

  在70分以上(含70分)。

  3.每学期开学初由学院组织对上学期学生德育成绩进行评定并公示。学生德育成绩的评定,采取个人自评、班级评分、班主任(导师)评分和学院评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4.德育积分=一学年中两个学期德育分的算术平均值×25%。

  5.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本学期德育分不合格,应进行德育重修。

  6.在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在德育25分内酌情加0.1-3分。加分后德育分上限不超过25分。

  二、智育分

  智育积分=70%×【S(各门课程考核成绩×所获各门课程学分)

  ÷S(各门课程学分)】

  1.“各门课程”必须包含本学年所有修读的必修课程。(是否包含选修课和重修重考课由学院自定)

  2.考试与考查成绩均以百分制实得分计算,两者之间的换算为:“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3.大一英语过四级者,在智育70分内加1.5分;大二过英语四级者加1分,大三过英语四级者加0.5分。过英语六级者,在智育70分内加2分。加分后智育分上限不超过70分。

  三、体育分

  体育分不仅仅为体育课程成绩,还包括学生体育合格达标情况、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学生积极参加课余体育锻炼情况以及学生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等情况,具体评定方法由学院自定。

  第三章测评要求

  一、综合测评工作是一项严肃、复杂、细致的工作,各学院要认真抓好宣传教育与组织实施,使全体学生充分认识综合测评的意义与重要性,使测评工作规范有序。

  二、各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本院学生公布,实施细则由学院负责解释、执行与修订,在正式实施前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成绩必须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公布后一周内向班主任、辅导员查询。学生对存在异议的测评结果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一周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理工大学〔20**〕23号《长沙理工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及评奖评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3: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教体艺[20**]5号

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生艺术素质评价制度,了解掌握学生艺术素养发展状况,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的审美和人文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应覆盖到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应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既关注学生艺术课程学习水平,也关注学生参与艺术实践活动的经历;既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果,也关注学生的学习态度;既关注对学生的基本要求,也关注对学生的特长激励。

第四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见附表)由基础指标、学业指标和发展指标三部分构成。基础指标是中小学生在校内应参加的课程学习和课外活动;学业指标是中小学生通过校内学习,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达到的目标;发展指标旨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

第五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以分数形式呈现,基础指标40分;学业指标50分;发展指标20分,其中加分项目10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依据是学生的写实记录、成绩评定,同时参考教师评语、学生互评、自我评价等。学校可分年级段组织实施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应及时汇总、整理、存档、上报。

第七条

学校要如实记录每一名学生的艺术素质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初中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测评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生艺术素质纳入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

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容

分值

基础指标

1.课程学习

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学习的出勤率、参与度和学习任务完成情况

25

2.课外活动

参加学校组织的艺术兴趣小组、艺术社团和各类艺术活动的表现

15

学业指标

3.基础知识

理解和掌握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标准要求的基础知识的情况

25

4.基本技能

掌握和运用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标准要求的基本技能的情况

25

发展指标

5.校外学习

自主参加校外艺术学习、参与艺术实践的情况(主要指参与社区、乡村文化艺术活动,学习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欣赏高雅的文艺演出和展览等)

10

6.艺术特长(加分项)

在学校现场测评中展现的某一艺术项目的特长(包括声乐、器乐、舞蹈、戏剧、戏曲、绘画、书法等)

10

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艺术教育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评价的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项目包括艺术课程、艺术活动、艺术教师、条件保障、特色发展以及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等。学校应在全面总结本校艺术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填写自评报表(见附表)。

第四条

自评报表由自评项目、自评内容、自评记录、自评得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六部分构成,学校应根据自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

第五条

自评结果以分数形式呈现,艺术课程30分,艺术活动20分,艺术教师20分,条件保障20分,特色发展10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10分(加分项目)。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自评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纳入校长考核内容,确保过程规范、结果真实,不弄虚作假。每年9月底前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报表》报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结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当年10月至12月。公示期内社会对自评报告的意见和投诉,要及时收集、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的指导和管理。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开展必要的督导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报表

省(区、市)

学校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学校类别:□普通小学;

□普通初中;

□普通高中;

□完全中学;

□职业高中;

□九年一贯制学校;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教学班总数:小学

个;

初中

个;

高中

在校学生总数:小学

人;

初中

人;

高中

专任教师总数:小学

人;

初中

人;

高中

自评项目

自评

得分

存在的

主要问题

改进措施

艺术课程

(30分)

按照国家要求开齐开足上好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利用当地教育资源,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艺术课程,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音乐:

课时/周;

美术:

课时/周;

综合艺术:

课时/周;

地方/学校艺术课程:

课时/周,列出课程名称

艺术活动

(20分)

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活动,因地制宜建立学生艺术社团或兴趣小组,保证每周有固定的艺术活动时间,每年组织合唱节、美术展览和艺术节等活动。充分利用学校校歌、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校园、教室、走廊、宣传栏、活动场所等,营造格调高雅、富有美感、充满朝气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

学校开展艺术节等活动场次:

场/年;

每周开展艺术活动频次:

次/周;

校级学生艺术社团/兴趣小组数量:

个,列出项目(如合唱、民乐、管乐、交响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书法等)

艺术活动学生参与面(占学校学生总数比例):

%;

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基本情况:

艺术教师

(20分)

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课时数和学校班级数配备艺术教师,满足艺术教育基本需求,加强教师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艺术教师总数:

人(含专职

人、兼职

人),其中:音乐

人、

美术

人、其他

人;

艺术教师生师比:

艺术教师平均周课时:

课时/周;

艺术教师缺额数:

人;

本学年艺术教师参加县级以上培训人数:

条件保障

(20分)

设置艺术专用教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

艺术专用教室/活动室:

个,其中:音乐

个、美术

个、其他

个(列出名称

);

艺术场馆:

个,面积:

㎡(列出名称

);

是否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

特色发展

(10分)

发挥本校艺术教育资源优势、依托本地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艺术资源,形成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特色。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利用当地文化艺术场地资源开展艺术教学、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学校与社会艺术团体及社区建立合作关系。

列举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发展成果:

学生艺术

素质测评

(加分10分)

认真组织实施学生艺术素质测评

实施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起始学年:

本学年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覆盖面(占学校学生总数比例):

%;

本学年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

自评结果

总分

;等级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请对应自评项目和自评内容进行自评,并认真填写此表。

2.学校可另附自评报告。

3.此表一式两份,报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一份,学校存档一份。

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推进学校艺术教育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全面总结本地中小学校(含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编制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第三条

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重点反映艺术课程建设、艺术教师配备、艺术教育管理、艺术教育经费投入和设施设备、课外艺术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重点项目推进,以及中小学实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应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注重全面客观收集信息,根据数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总结成绩,提炼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的举措。

第五条

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县(区、市)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报送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州、市)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2底前底将本年度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报送教育部。

第六条

教育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研究、分析各省(区、市)报送的相关信息,编制并发布《全国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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