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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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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生违纪处分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太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因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述处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申请。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议负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共由十三名委员组成。其中,学校主管校领导1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5人,教师委员3人,学生委员3人,学校法律顾问1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教师委员每三年换届,学生委员每二年换届,其他委员随职务进退。

  第五条学生申诉委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予以研究,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接收书面申诉申请书,日常事务处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

  (三)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四)办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述受理程序

  第七条申诉人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自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违纪处分决定书或申诉处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及学校处分决定等;

  (三)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

  (四)申诉人签章;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人申诉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后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因申诉人不符合本规定申诉人资格,或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适用范围的,或超过申诉时效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备又未在3日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可要求作出学校处理决定的机构就学校处分决定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处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向申诉人或有关人员调查情况。

  第十二条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应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召开的申诉复查会议,以展开必要的查证工作。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申诉复查会议的,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中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复查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人也可提交委托代理人参会申请或书面发言,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并记入会议记录。

  原处理或处分机构未派代表出席申诉复查会议的,申诉复查会议照常举行。

  第十三条申诉复查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四条申诉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学生申诉处理的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诉人申诉;

  (四)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与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对于原处分决定所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提出“维持学校原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第十六条原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一)学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的;

  (二)学校处分决定程序和权限违反相关规定,或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学校处分决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超越职权的;

  (四)学校处分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原处理或处分机构变更或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并将重新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书交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复查决定出具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相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作出维持或经变更后的处分决定或撤销的复查结论;

  (六)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进行审批。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作出维持或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违纪处分期限从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申诉人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z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人数需等于或多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申诉处理委员任何决议均需等于或多于到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本人或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委员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访学学生等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其他上述未涵盖事宜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 条本办法由太原科技大学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长江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在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

  第二章 对学生的处理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应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办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第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决定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章 申诉与复查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院保护学生申诉权利。

  第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由综合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总务处及保卫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况以致逾期的,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所在的系、专业、班级、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

  2、对事实的陈述、要求及理由、依据;

  3、申诉日期;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供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下列规定做出复查结论:

  1、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证据,发回原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学生对新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仍可提出申诉;

  3、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证后,应及时做出复查结论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院综合办公室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综合办公室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篇3: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规范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根据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生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事务,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3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申诉范围

  第六条 学生对于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七条 申诉学生可以委托1—2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宜,但申诉文本、复查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申诉受理

  第八条 对学校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学生应在学校行政程序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诉文本,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申诉文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定复查,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复查时应通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并以公开方式进行。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相关申诉事件的决议在收到申诉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长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规定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配合调查和取证的义务。根据复查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生就同级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期间可建议原处理单位暂缓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委员名单:

  主任:z

  副主任:z

  委员:z、学生代表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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