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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学雷锋小组社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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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大学学雷锋小组社团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太原科技大学学雷锋小组是太原科技大学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学雷锋小组是在太原科技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团委领导下的全校性志愿服务类的学生社团,并加入太原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为其注册社团。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社团成员。成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方式是每年一次的社团代表大会。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太原科技大学学雷锋小组遵守党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及学生素质的发展和提高为根本宗旨。

  (二)太原科技大学学雷锋小组本着踏踏实实的作风,带动全校师生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向全社会宣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宣传爱与奉献的精神,特别是向雷锋学习的精神。

  (三)通过组织大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人间的真、善、美的和谐统一,达到扶贫济困,互帮互助的目的。活动立足校园,兼顾校外,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体现当代大学生团结互助,乐于奉献的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根据社团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五)发展与兄弟社团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太原市其他学校的志愿服务类社团联系,塑造科大良好的形象;

  第五条 本社团聘请院团委干部任学雷锋小组指导老师,及时有效的帮助社团健康的成长;

  成员行使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太原科技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生、专科生及研究生;

  (二)承认本社团章程;

  (三)志愿加入。

  第七条 成员加入社团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进行审核登记并交纳会员费;

  (三)通过社团面试;

  (四)被社团记录在册。

  第八条 社团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自主参加本社团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本社团相关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成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社团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第十一条 各级成员除履行成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十二条 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社团不退返剩余会员费。

  第十三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篇2: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学生依据学校政教处、团委的规定和要求,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生自发形成的群众性团体,它在校园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已逐步成为校园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以及"减负"政策的提出,中学社团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社团也日益成为学生发展个性、培养特长、锻炼能力的舞台。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贯彻落实责任教育自主发展,维护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社团的宗旨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1条 指导思想

  以我校办学思想为依据,以学生自我丰富课余生活,学生提高自我学校生活质量,学生发展自身的技能和素质,繁荣校园文化、营造主题性和谐校园环境为指导思想。

  第2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社团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简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组织机构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3、有具体活动项目;

  4、有一定数量的会员(10人左右);

  5、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社团活动室、活动等的管理制度;

  7、有系统的社团发展规划,如社团发展的目标、规模、会员的培训目标、计划等;

  8、有指导教师及其意见。

  第3条 社团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1、各社团的最高权利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具有最终裁决权)

  2、社团采用社长负责制,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社长(副社长)均由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开会选举、批准产生。

  3、社团负责人职责包括:统筹规划本社团工作,具体领导实施较大规模的活动,向本社团会员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参加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培养社团后备力量等。社团负责人是学生干部的组成部分,按学生干部的条件配备并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4条 社团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凡我校在籍学生品行端正,承认某社团章程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该学生社团。原则上一人只能参加一个学生社团。

  2、社团会员具有参与民主管理社团的权力和参加社团组织活动的权力。

  3、社团会员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义务,有遵守社团章程和社团管理制度的义务。

  4、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70%,有资格被评选社团内部优秀会员;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80%,有资格被评选为校社团优秀会员;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80%,且表现积极者,经本人申报,可由该社团指导教师和社长推荐为校优秀学生(社团活动方面)。

  第5条 社团的管理制度

  1、社团必须制定《会员管理制度》,必须有社团活动记录簿、社团会员名册和社团会员出勤记录。

  2、社团必须制定《社团活动室管理制度》,维护社团活动室及其设备完好,如遇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3、社团必须制定《社团及会员发展规划》,有义务制定社团及会员发展目标和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接受校社团管理委员会阶段检查。

  4、社团的指导教师:社团在发起成立时必须明确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学校的正式教职工。指导教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5、社团的顾问: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校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登记的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聘请顾问时,社团须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6条 社团的活动

  1、社团活动以小型多样为主,每次活动有记录,每学期至少应有1次面向全校学生的活动。

  2、团出版刊物、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面向社会开展活动或聘请校外人员参加活动、举行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等,需提前二周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汇报并得到批准,社团及其成员不得以社团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3、社团活动安排在学校规定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

  附注: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社团管理委员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3:职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职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大学生素质拓展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对学院社团有效,是指xt职学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院团委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院党委的领导。院团委受党委委托,对我院学生社团进行统一管理与指导,院团委下设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兴趣爱好、社会公益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1 名在政治、业务能力方面均较强的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章程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社团联合会批准筹备之日起15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15天内,社团联合会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社团联合会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超过批准筹备期限,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5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院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章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二十五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30天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30天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1、一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

  2、会员长期不足15人;

  3、无正式负责人或机构瘫痪、管理混乱;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财 务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管理

  (一)社团联合会负责统筹管理全院社团财务,对各社团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社团面向学生收取入会费、培训费等必须开具有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公章的专用票据。

  (三)建立和实施社团财产登记制度和帐目公开制度。

  (四)社团招收新会员可收取会费5-10元/人,新会员凭会费收据到社团联合会领取会员证。

  (五)各社团所收取会员入会费的40%由各系团总支代管,60%上交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各社团在所留系团总支费用支配完毕之后,可向社团联合会另行申请活动经费。

  (六)鼓励各社团开展相关培训活动,社团收取的培训费60%由社团自行合理支配(包括培训费开支),40%上交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各社团在所留60%费用支配完毕后,可依合理程序向社团联合会另行申请活动经费。

  (七)鼓励各社团争取社会赞助,赞助金须专款专用,其中实际资金的30%交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开支。凡在院内公开给赞助商作广告宣传的赞助须报社团联合会、系团总支、院团委、院保卫处审批同意。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七章 活 动 管 理

  第三十六条 活动管理

  (一)社团活动必须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各社团应积极开展活动,丰富社团生活,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每个社团的活动至少1次/月,并要求在一个学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全院性的活动。

  (三)各社团开展活动前(包括参加院外活动或邀请院外组织参与活动),须提前至少一周上交申请书、活动计划(含经费开支计划),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同意,报系团总支、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四)凡邀请院外人员举办报告、演讲、座谈等活动,须将活动内容上报社团联合会,并经系团总支、院团委批准。

  (五)各社团如需出版刊物,须报系团总支、院团委批准,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后方能印制出版。

  (六)社团负责人须对活动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七)社团联合会将对各社团所开展活动的检查结果定期公开。

  第八章 违 纪 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各社团必须遵循以下纪律开展工作:

  (一)社团开展活动必须经过登记注册,不得弄虚作假。

  (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维护会员权益,促进会员身心健康。

  (三)以学院或学院某部门名义开展活动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经社团联合会审核,系团总支、院团委等相关部门同意,在维护学院声誉的基础上进行。

  (四)各社团在开展活动后,对当次活动经费开支的详细账目必须向本社团的所有成员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同时报社团联合会,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检查。

  (五)内部财务管理账目必须清晰。

  (六)积极鼓励会员参加社团活动。

  (七)必须积极参与社团联合会的相关活动。

  (八)不得无故一个月内不开展任何活动。

  (九)社团之间的竞争要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

  第三十八条 违纪处罚

  (一)经调查对社团违纪行为属实,视其情节轻重实施警告、停办、取缔的惩罚,对情节特别严重者按《xt职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规定予以执行。对社团负责人的过失予以一次警告,两次免职的处罚。

  (二)无故缺席社团联合会主办的活动(会议)三次以上或开展活动时出现严重问题的社团,对该社团负责人进行降职或免职处分,将情况报其所系,并取消该社团的评优评奖资格。

  (三)活动开展时若有会员缺席达到半数以上,经社团联合会核实,追究负责人过失。

  (四)被责令停办的社团经整顿后须重新注册。

  第九章 奖 励 制 度

  第三十九条 针对社团开展活动的情况,每学年评选“优秀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会员”一次,并给予以下奖励:

  (一)“优秀社团”可获得:

  1、为期两周的文化长廊宣传栏的主办权;

  2、给予200元-1000元奖励。

  (二)“优秀社团负责人”可获得:

  1、物质奖励;

  2、颁发优秀社团负责人荣誉证书。

  (三)“优秀会员”可获得:

  院级优秀会员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优秀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会员”条件及比例如下:

  (一)优秀社团条件:服从社团联合会的领导,积极主动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成绩突出,组织纪律性强,社团凝聚力大。

  (二)优秀社团负责人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章程,工作尽心尽职,成绩突出,学习成绩优良。

  (三)优秀会员条件:遵守章程和学院一切规章制度,出色完成活动任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成绩优良。

  (四)优秀社团占全院社团总数的20%-25%,优秀社团负责人占全院社团主要干部总数的50%。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共青团xt职学院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调整和确定学院社团管理办法。本章程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自行制定细则进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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