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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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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规范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根据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生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事务,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3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申诉范围

  第六条 学生对于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七条 申诉学生可以委托1—2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宜,但申诉文本、复查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申诉受理

  第八条 对学校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学生应在学校行政程序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诉文本,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申诉文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定复查,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复查时应通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并以公开方式进行。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相关申诉事件的决议在收到申诉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长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规定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配合调查和取证的义务。根据复查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生就同级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期间可建议原处理单位暂缓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委员名单:

  主任:z

  副主任:z

  委员:z、学生代表2人。

篇2:小学学生申诉制度及程序

  中心小学学生申诉制度及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害时,或者对学校处理、处分不服,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权益受到学校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学生的申诉权利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为进一步发扬民主,体现人性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申诉的范围

  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年级部、德育处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

  (6)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7)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学生有权申诉。

  (8)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9)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二、学生的申诉程序

  学生的申诉程序与教师申诉程序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学生的特定身份和所处的地位,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勇气提出申诉,通过合法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应尽可能简化学生的申诉程序,并认真处理申诉的案件。

  (1)申诉应当允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申诉人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2)申诉受理人员可以是学校任课教师、班主任、学校管理人员。申诉受理人负责向申诉学生说明申诉程序,并帮助学生完成申诉。

  (3)就“学生申诉的范围”中 1、2、4、8项内容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可以通过申诉受理人员向学校年级部提出申诉。

  (4)就“学生申诉的范围”中 3、5、6、7项内容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可以通过申诉受理人员向学校德育处提出申诉。

  (5)对学校年级部、德育处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人可通过申诉受理人向学校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复议。

  (6)申诉受理人判定申诉事项为较大申诉事项或申诉事项需年级部、德育处回避的,申诉受理人可引导申诉人直接向学校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7)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受理应认真对待,不可采取应付的态度,更不能阻碍、压制甚至剥夺学生的申诉权利。接到学生申诉,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8)对学生申诉的处理要合法、公正、合理、权责统一,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诉人或申诉监护人。

  三、学生申诉注意事项

  (1)学生进行申诉必须言之有据,反映情况必须客观真实。

  (2)学生与老师进行商讨的过程中必须谦虚礼貌,不可无理取闹,更不允许对老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

  (3) 当受理申诉领导小组做出最后裁定后,学生应接受该裁定结果。

  (4)申诉学生保有其他法律权利。

篇3: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长江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在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

  第二章 对学生的处理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应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办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第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决定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章 申诉与复查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院保护学生申诉权利。

  第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由综合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总务处及保卫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况以致逾期的,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所在的系、专业、班级、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

  2、对事实的陈述、要求及理由、依据;

  3、申诉日期;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供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下列规定做出复查结论:

  1、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证据,发回原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学生对新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仍可提出申诉;

  3、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证后,应及时做出复查结论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院综合办公室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综合办公室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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