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3022

  XX**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切实维护学生权益,确保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能够做到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适当,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由校长、学校纪委书记、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校团委书记、有关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两名教师代表、三名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其中校长任主任,纪委书记和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其他人任委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复查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

  (四)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五)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齐的。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申诉人应当出席复议会议。

  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做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理决定的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复议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召开复议会议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 申诉处理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第十六条复议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复议会议中止,由该委员原推举机构重新推举。

  第十七条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产生效力,由申诉处理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在申诉期间,除学校做出暂缓执行情况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2: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长江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在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

  第二章 对学生的处理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应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办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第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决定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章 申诉与复查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院保护学生申诉权利。

  第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由综合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总务处及保卫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况以致逾期的,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所在的系、专业、班级、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

  2、对事实的陈述、要求及理由、依据;

  3、申诉日期;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供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下列规定做出复查结论:

  1、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证据,发回原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学生对新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仍可提出申诉;

  3、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证后,应及时做出复查结论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院综合办公室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综合办公室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篇3: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规范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根据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生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事务,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3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申诉范围

  第六条 学生对于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七条 申诉学生可以委托1—2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宜,但申诉文本、复查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申诉受理

  第八条 对学校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学生应在学校行政程序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诉文本,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申诉文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定复查,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复查时应通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并以公开方式进行。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相关申诉事件的决议在收到申诉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长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规定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配合调查和取证的义务。根据复查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生就同级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期间可建议原处理单位暂缓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委员名单:

  主任:z

  副主任:z

  委员:z、学生代表2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