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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管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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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管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安全管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请各科认真执行。

  1、科室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或可能医疗事故的,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外,科室医务人员必须同时通知科室领导及行政总值班(发生于节假日及夜班时),由科室领导或院总值向有关职能部门(包括医务科、护理部等)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及经过、已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者目前状况及患方的要求等;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职称。

  2、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值班院领导和主管院领导、院长,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和常规作出判断,属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范畴的,则于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12小时内向天河区 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同第一条内容。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职能部门接到科室或行政总值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天河区卫生局报告,由天河区卫生局逐级报告至卫生部。报告的内容包括:

  (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名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2)患者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已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者目前状况及患方的要求等。

  4、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务科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天河区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患双方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争议的原因、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2)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3)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广东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5、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务科应当在协商或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天河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医患双方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3)医患双方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4)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5)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6)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7)广东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6、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务科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天河区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2)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3)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广东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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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疗管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管理-35 项十八、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系统》的要求,建立相应报告制度与运行机制。

  2. 医院内部应建立与完善医疗不良事件和事故监测网络体系。重点是医疗及护理差错、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项目的监测、报告、登记、处理制度。

  3. 报告可根据事件的情况采用书面、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报告。

  4. 受理的领导或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在收到需要批示的请示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做出明确的批复。紧急情况当即决定。

  5. 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谎报。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督查、督办,确保报告程序畅通。

  6. 对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7.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 7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1)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

  (2)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

  (3)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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