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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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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客运车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强和规范改进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对站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实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二、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启动《处理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汇报。

  三、由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对事故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四、生产安全领导小组对事故发生情况应组织专人进行分析,做出相应的报告材料,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五、针对发生的事故,要跟踪整改,并有整改记录,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六、保证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应急状态下人员集合迅速,信息快速传递。

  七、制作相应的事故报表,内容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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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客运公司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客运公司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统计、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经理领导,安全科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 公司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消防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事故、驾驶员伤亡事故是指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人身伤害、火灾等事故。

  第五条 出租汽车发生一般擦挂小事故,按照**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由事故双方自行协商,交管部门出具快速处理通知书,通知保险公司,责任驾驶员自行处理,事后应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

  第六条 出租汽车发生较为严重的碰撞事故,责任驾驶员应立即报告交警和保险公司,由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对事故处理有困难时,驾驶员应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由公司派安全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发生轻微伤人事故,责任驾驶员应立即报告交警、保险公司和本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伤者需到医院进行检查时,责任驾驶员应陪同前往,或提供帮助。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结果,驾驶员应对伤者进行赔付或垫付。驾驶员有困难时,公司应先期垫付。

  第八条 出租汽车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责任驾驶员应保护现场,首先通知120急救中心抢救伤员并报告交警、保险公司和本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公司经理应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响应。

  第九条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一般及以上伤亡、火灾事故时,责任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和交通警察。公司经理应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响应,2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12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等)填写“出租汽车行业交通事故报表”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帐”上做好登记。

  第十条 发生火灾时,责任驾驶员还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第十一条 本制度**市*L客运有限公司制定和解释,从二0**年一月二十日起正式实施。

篇3:客运公司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客运公司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及时报告和统计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消防事故的报告和统计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事故、驾驶员伤亡事故是指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火灾事故等。

  三、公司按其职能对事故进行分类管理,按规定建立档案,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四、事故分类:

  (一)交通事故

  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一千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二百元。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八千元。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八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以上,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

  (二)伤亡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或轻伤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

  按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

  一般火灾:死亡2人及以下;或重伤19人及以下;或死亡、重伤9人及以下;或受灾29户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重大火灾: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及以上。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五、事故报告

  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驾驶员(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或交通管理部门,公司有关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一小时内报告公司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并于12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等)书面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火灾发生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时,事故单位及有关领导、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救援和处置。

  七、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报告的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调查处理

  1、对一般交通事故,公司将按制度进行备案统计,并做出书面处理意见,在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

  2、对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公司必须按制度上报,并成立公司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3、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人员,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医疗护理核心制度:护理差错、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护理核心制度:护理差错、事故报告制度

  一、各科室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登记差错、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后果等并及时上报。

  二、发生差错、事故后,要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护士长应及时进行调查,组织科室有关人员讨论,进行原因的分析和定性,总结经验教训,并进行详细的记录。

  三、对发生差错、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意隐瞒不报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四、护理部应定期组织护士长分析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篇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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