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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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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较大事故中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外,按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公司停业整顿,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其法定

  代表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第二责任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机构负责人在较大责任以上事故中被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因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缓报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处罚外,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出租车驾驶员发生轻微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对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酒后驾车或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发生一般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公司同驾驶员解除合同关系。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2:初中教学安全规定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初级中学教学安全规定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安全,落实事故责任,特制定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1、教师须准时上课和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并承担管理职责期间的教学安全。有事或公差须事先按正常程序请假,否则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2、任何教师不能擅自调课。如因擅自调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空堂或教师迟到等),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调课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3、如因部门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由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如教学实验、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体育课等)时,应对学生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5、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组织活动的教师应阻止其参加相关活动,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6、任何教师不得心罚、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按《zz县第二初级中学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追究相关教师的事故责任。

  7、任课教师上课(含自习和晚修)时必须落实点名制度,发现有旷课学生必须及时与班主任联系。

  zz县第二初级中学教务处

篇3: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五)

  1、全体教职工必须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幼儿、教师、财产的安全。

  2、出了责任事故,影响了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领导不坚持原则,不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大,扣有关领导2分/次、扣100元/次。

  3、因房屋或教学设备出现了安全隐患,告知了不及时处理,出了事故,扣分管领导1分/次、20元/次。主要领导扣一半,责任教师扣1/3。

  4、因工作失职,受到上级部门的通报批评,扣有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1分/次、30元/次。

  5、体罚幼儿致伤,幼儿医药费和营养费都由责任人负担,扣1分/次、50元/次;体罚幼儿致死、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园内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扣采购和厨房工作人员1分/次、50元/次,分管领导扣一半,行政值日和主要领导各扣1/4。情节严重交司法部门处理。

  7、发生幼儿逢针、骨折、烫伤、摔伤等事故,教师在岗扣0.2分/次、5元/次;在岗不负责,看书看报或与人聊天等,扣0.5分/次、10元/次;教师不在岗扣1分/次、50元/次。行政值日按责任教师的1/3扣除。

  8、如果上述事故发生在幼儿进餐时间,由责任教师承担,分不出责任人的由带中餐教师平分责任。

  9、幼儿发生事故,存在医疗费赔偿的,1000元以内由教师协调解决,1000元以上的园里协调解决。脱岗者负全责。行政值日承担1%。

  10、在非离园时间出现幼儿独自走出幼儿园的,扣责任老师0.5分/次、10元/次,扣行政值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扣0.1分/次、3元/次。造成走失、冒领、被拐等事故的加倍扣,情节严重交司法部门处理。

  11、幼儿一旦出现以上安全事故,采取一票否决制,责任教师取消评模评优资格,所在班级不能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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