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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差错、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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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差错、事故报告制度

  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差错、事故报告制度

  1、各科室发生医疗纠纷,应及时由科主任报告医务科,并采取和蔼的态度与病人及家属协商,以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2、各科室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时,应及时由科主任、护士长报告医务科,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3、发生严重医疗差错、事故后,应及时指定专人对各种有关记录及造成差错、事故的药品、器械及有关物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4、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5、 各科室应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本,凡科室发生的差错、事故,科主任或护士长应及时组织讨论与总结,并将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处理结果详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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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及时、正确、完整的报告相关疾病信息,根据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以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传染病、慢性病监测管理等文件,现将医院原疾病报告管理制度重新修订:

  1、责任报告人

  医院内所有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医学检验人员等均为疫情责任报告人。

  2、报告的疾病: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报告

  发现以下紧急疫情时,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

  ①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②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时;③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的传染病时;④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时;⑤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不明原因的急性疾病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立即根据事件类型电话报告本院保健科及上城区疾控中心或卫生监督所。(食物中毒报卫生监督所)

  (2)法定传染病报告

  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及其他传染病

  ①甲类传染病2种: 鼠疫、霍乱。

  ②乙类传染病25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③丙类传染病10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④性病:艾滋病、梅毒、淋病、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尿道炎、软下疳、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

  ⑤急性弛缓性麻痹(AFP):限15周岁以下儿童,同时要求填写家长姓名。

  ⑥下述疾病的病原携带者:鼠疫、霍乱、肺炭疽、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

  ⑦所有肺外结核。

  ⑧原因不明传染病或可疑新发传染病。

  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市人民政府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决定开展监测的地方性传染病。

  (3)、慢性病

  ①肿瘤:新发、复发、死亡的恶性肿瘤,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限杭州、富阳、萧山、余杭、临安、淳安、建德、桐庐)。

  ②冠心病急性发作:包括(A)急性心肌梗死;(B)冠心猝死;(C)各种类型的冠心病死亡。

  ③脑卒中发作:(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梗死及未分类脑卒中),不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及慢性脑动脉硬化。

  ④糖尿病:确诊为新发糖尿病病例。(第一次报卡包括既往患病的病例)。

  冠心病、脑卒中、糖尿病三种慢性病报卡限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建德、富阳的常住户口居民。

  ⑤高血压: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内科初诊病人必须测血压,并将血压结果记录于病历首页及门诊电脑日志上。

  ⑥死亡病例报告:凡死亡在本院病房或门(急)诊室死亡的病人,必须由接诊医务人员负责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交医院医务科登记后盖章,由保健科每周到医务科收集后上网直报,并将一联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职业病

  急性职业病(主要是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农药中毒,由首诊接诊医生负责填报《职业病报告卡》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5)地方病

  ①血吸虫病:疑似急性、慢性、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报疑似血吸虫病人专报卡。

  ②疟疾:对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发热的“三热病人”,应进行常规疟原虫镜检工作。

  ③布鲁氏菌病:发现可疑布病病例,应及时开展布病特异性血清学检查或病原学检测,并会同当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会诊。

  3、报告时限:

  (1)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他暴发的传染病疫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保健科,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保健科接到电话报告后应立即向院领导及上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报告,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在诊断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2)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3)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部分按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4、慢性病(肿瘤、冠心病急性发作、糖尿病、脑卒中发作等)在诊断后3天内报出相关报卡。5、急性职业病应在确诊后6小时内报告(卡填好后由保健科网络报告)。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一名职业性炭疽,应立即报告。

  4、报告程序与方式:

  (1)门急诊及病房医生发现上述疾病,必须及时、正确,完整、清晰地填写相关疾病报告卡、不得有缺项,现住址及户口所在地应特别详细,城市填写省、市、区、街道直至门牌号,农村填省、市、县、乡镇、村组,同时填写患者电话联系号码。诊断日期、报卡日期和送卡到保健科日期必须一致。

  (2)各科门诊护士应熟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以及本院的疾病报告管理制度,及时审核门诊医生填报的传染病、慢性病报告卡是否完整、清楚、有否缺项。

  (3)肝炎、菌痢、梅毒、淋病必须填写实验室诊断依据。

  (4)报告的疑似病例,必须及时报出订正报告卡。

  (5)报告卡填好后的流程;

  ● 门诊交所在科护士台,护士审核后由门诊办公室指定专人收集,每天下午4:00时前送保健科。肝炎门诊护士亦应照上执行,并指定专人按以上规定时间送保健科。

  ● 病房医生对上述应报告疾病按要求填好报告卡后及时交各科疾病监督报告管理员,由疾病监督报告管理员审核合格、登记在册后于每天下午4:00时前送保健科作收发登记。

  ● 疾病报告卡双休日放保健科3号办公室门口信箱内,国定节假日送急诊科护士分诊台。保健科负责收集后网络报告。

  (6)检验科、放射科、药剂科应制订相关制度,作好有关登记,并及时将传染病相关阳性结果报送相关科室及保健科。放射科胸片诊断为活动性肺结核,做好登记后将胸片送呼吸科门诊护士台,由呼吸科医生作排除或确诊,并作收发登记。检验科痰菌阳性报告单登记后送呼吸科门诊护士台,作收发登记。

  (7)保健科每天监督检查门诊日志,定期检查实验室、放射科登记本、出院登记本等,及时做好报告卡审核及收发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网络报告。

  (8) 院内肺结核病人应归口于呼吸科诊治,非呼吸科医生不得开肺结核病抗痨药,肺外结核开抗痨药应有相关结核病的诊断。非呼吸科病人住院期间发现肺结核,应在其主要疾病治愈或稳定后归口呼吸科继续治疗。

  (9)各病房疾病监督管理员每周应有一自查制度,发现迟、漏报及时督促补报。传染病报告率要求达到100%。10、对新分配的医务人员实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疾病报卡知识的培训。

  5、奖惩措施:

  (1)能完整、及时、正确、清楚填写各类疾病报卡,对填写合格者每例奖励 5元,其中1元奖励疾病监督管理员。

  (2)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应报告疾病,或者隐瞒、迟报、谎报的;处罚如下:

  ①甲类传染病(鼠疫 霍乱)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每例扣责任人1000-5000元人民币。并根据认识态度,予以院内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乙类传染病每例扣责任人300-500元。

  ③丙类传染病每例扣责任人100-300元。

  ④乙、丙类传染病迟、漏报,如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甲类传染病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⑤慢性病(包括死亡病例)、职业病迟、漏报,每例扣责任人30元。

  ⑥由于科室和疾病监督管理员管理监督不力造成迟报、漏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卡送保健科,根据情节予以院内通报批评,必要时经济处罚。

  (3)保健科将每季度对各科疾病报告情况进行监测,并在院内网或院周会上公布。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先进科室和优秀疫情报告员给予表彰,并作为医院评比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

  (4)分工负责,职责明确,对不负责任,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予以院内通报或行政处分。

篇3: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结核病(诊、治、管)报告管理制度

  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结核病(诊、治、管)报告管理制度

  1、病人就诊,疑似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病,归口到呼吸科诊治,新发现的结核性胸膜炎和其他肺外结核病人,接诊医生必须按规定详细填写结核病专报卡,诊断日期、报告日期、送卡到保健科的日期三者必须统一。并在诊断后每天下午4时前送保健科。

  2、放射科:门诊病人胸片诊断为活动性肺结核,作好登记后将胸片送呼吸科门诊,并作收发登记,住院病人胸片诊断为活动性肺结核,送各相关科室,由呼吸科医生作排除或确诊,并作好登记。

  3、检验科:门诊病人痰菌阳性报告单登记后送呼吸科门诊护士台,并作收发登记。(门诊取化验电脑中提示“该病人痰菌阳性,请到呼吸科取报告”)住院病人痰菌阳性报告单送各相关科室,并作收发登记,报出结核病报告卡。

  4、药剂科:计算机已设置提示框,“肺结核抗痨药限呼吸科医生处方,其他医生无权处方”。肺外结核先打与结核有关的诊断,如“肾结核”然后才能开抗痨药,同时报出卡片。

  5、保健科负责核实全院每天的结核病报卡,每天检测门诊日志,检查实验室阳性结果,定期核对相关登记本,作好收发登记,及时网络专报。把好医院监督管理关。

  6、按规定建立的登记本:初诊病人登记本(见电脑);出院病人登记本(病房);初诊结核病人登记本(呼吸科);结核病人登记本(保健科);痰检抗酸杆菌登记本(检验科);放射科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并按要求做好登记工作。登记率≥98%。

  7、订正报告:发现报告信息有错或病例诊断改变及肺结核病人死亡时;应在24小时内作订正报告。

  8、肺结核复报:督促病人每月按期复查配药,每次复查应有记录登记,并报出复报卡。复报率≥98%。

  9、肺结核病人查痰:初治病人在治疗第2、5、6个月,复治病人在第2、5、8个月应有痰检复查结果。规定月份查痰率≥95%,痰涂片检验质控阳性片符合率≥98%。

  10、规范治疗方案:肺结核治疗方案规范率要求≥95%。

  11、急、重症病人合并肺结核应积极救治,及时报卡,待病情稳定后立即转归口诊治单位统一治疗管理。

  12、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做好结核病的健康教育工作。

  13、结核病奖惩按医院疾病报告管理制度执行。

篇4: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目的:建立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积极开展临床药学工作。

  2.范围:全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3.责任者:医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人员。

  4.制度:

  4.1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新药监测期以内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超过新药监测期限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事件。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4.2建立院科二级ADR监察组织网络,医院各科室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由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及时报告并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上报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

  4.3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收集本院发现的不良反应情况,每季度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集中报告。

  4.4发现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病例,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4.5发现怀疑由ADR引起死亡病例时,各科室立即通知临床药学室,由临床药学室报告院ADR小组,提出因果关系及初步的分析评价意见,按规定上报药品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

篇5:Pm医院药品统计报告制度

  Pm医院药品统计报告制度

  一、药剂科的统计工作,是保证药材计划供应,及时反映消耗用量和库存情况,做好药物管理、核算、报销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固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统计工作。

  二、药剂科的各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制度,并及时、准确地作出符合实际的统计报表,按时上报院领导及有关部门。

  三、几项主要统计报表

  (一).药品逐日消耗统计表。

  (二).药库的收、付、存月报表。

  (三).药材盘存明细表。

  (四).药材盈、亏报告表。

  (五).药材损耗报告表。

  四、统计范围及要求:

  (一).根据中国药典规定的全部中西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自费药、进口药及贵重药(就使用价值及经济价值而定),按处方逐日统计消耗,品种自定。

  (二).药材清点:

  1、凡作逐日消耗的药品,必须于月终进行彻底盘点,并做出盘点明细表,作为统计月报依据。

  2、其他药材根据上级和有关部门要求定期盘点。

  3、年终盘点,核对账目,综合报告,检查分析药材库存及储备定额情况。(三).药材报表要求:

  1、药库收、付、存月报:根据上月结存,本月购入和领入药、本月消耗与支出、月终盘存四项作出报表,上报院领导和财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报核药材消耗支出。

  2、盈亏报表、损耗报表应每季据实综合上报院领导及有关部门。上述报表均应一式三份,报院领导一份,财务部门一份,一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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