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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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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

  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本合同所称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3.3甲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4.2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www.pmceo.com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承包商出具《业主支付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承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甲方保证对已经落实的工程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况,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采编:www.pmceo.cOm

篇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补偿金

  案例简介

  聂某于1996年4月与某卷烟厂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7年6月因其不能胜任工作,被卷烟厂送到其下属的一所中等专业学校培训了3个月,聂某回原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其岗位。为此,该卷烟厂于1997年11月通知聂某解除其劳动合同。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聂某提出应给予其经济补偿。而该卷烟厂认为聂某被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其不胜任工作,且企业曾为聂某花去了数千元培训费,聂某仍然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企业,企业不承当经济补偿责任。聂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核实,认为该卷烟厂解除聂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应给予解除聂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调解,该卷烟厂支付聂某经济补偿金3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聂某要求该卷烟厂给予经济补偿是正当的。

  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应当注意不要混淆违约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个不同的概念。赔偿金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当承当的责任,既带有补偿的性质,又带有对违约行为的一定处罚。它适用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即谁违约谁承担赔偿责任。而经济补偿金是对于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其生活上的一定补助,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它本身不带有任何惩罚性质。用人单位在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不属违约,不承当违约责任。弄清两者的区别,企业就会自觉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篇3:劳动者以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而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者以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而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简介

  1996年7月,高某被招聘到某搬家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高某月工资不低于800元,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标准是每提前一年支付违约金2000元。1997年3月以后,该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每月只付给高某500元工资。高某随后多次找公司协商均无结果。遂于1997年6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但公司方面则强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须向单位支付4000员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997年8月,高某便自行离开了该搬家公司。公司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高某赔偿其离职给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公司违约在先,高某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决定对该公司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并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高某补发3个月以后拖欠的工资,劳动合同也随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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