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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2012年)

1918

  津政令第 56 号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已于20**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年10月16日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防御和减轻地震

  灾害,规范地震群测群防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群测群防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震群测群防是指群众性的监测地震活动和防御地震灾害的行为。

  第三条 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坚持群众参与、预防为主、测防结合、平震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地震群测群防队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防震减灾工作经费,保障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建设、国土房管、财政、民政、科技、教育、卫生、气象、农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第六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制定本区县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防震减灾助理员,具体组织、指导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等工作;发现地震宏观异常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生产、储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专人做好前款所列工作。

  第八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布设地震宏观观测网点,应当充分利用气象、环境保护、水文地质、畜牧养殖、渔业水产等现有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要求,确定地震宏观观测点,并确定专人做好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工作。

  第九条 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上报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突然出现、规模较大、情况严重的异常现象,可以越级上报。

  其他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前款所列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越级上报。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书面报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第十一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情速报员网络,并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员数据库。每个行政村、社区应当确定1至2名地震灾情速报员。

  第十二条 地震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情速报员应当将震感情况或者人员伤亡、建筑损坏等情况,及时上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和地震灾情速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确保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和地震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文化站、广播站等为依托,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居民做好家庭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制定家庭地震应急预案和疏散方案,明确群众应急疏散场地并设置标识,组织群众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组织培训建筑工匠,推广具有抗震能力的民房标准图集,逐步提高农民自建房的抗震能力。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地震灾情速报员、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员等地震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地震群测群防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对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及时上报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对形成地震预测意见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震后迅速上报灾情,对抗震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取得实效的;

  (五)其他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在地震宏观异常处置、地震灾情报送或者地震应急处置中,迟报、瞒报、谎报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2012年)

  津政令第 56 号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已于20**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年10月16日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防御和减轻地震

  灾害,规范地震群测群防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群测群防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震群测群防是指群众性的监测地震活动和防御地震灾害的行为。

  第三条 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坚持群众参与、预防为主、测防结合、平震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地震群测群防队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防震减灾工作经费,保障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建设、国土房管、财政、民政、科技、教育、卫生、气象、农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第六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制定本区县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防震减灾助理员,具体组织、指导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等工作;发现地震宏观异常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生产、储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专人做好前款所列工作。

  第八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布设地震宏观观测网点,应当充分利用气象、环境保护、水文地质、畜牧养殖、渔业水产等现有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要求,确定地震宏观观测点,并确定专人做好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工作。

  第九条 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上报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突然出现、规模较大、情况严重的异常现象,可以越级上报。

  其他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前款所列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越级上报。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书面报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第十一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情速报员网络,并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员数据库。每个行政村、社区应当确定1至2名地震灾情速报员。

  第十二条 地震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情速报员应当将震感情况或者人员伤亡、建筑损坏等情况,及时上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和地震灾情速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确保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和地震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文化站、广播站等为依托,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居民做好家庭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制定家庭地震应急预案和疏散方案,明确群众应急疏散场地并设置标识,组织群众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组织培训建筑工匠,推广具有抗震能力的民房标准图集,逐步提高农民自建房的抗震能力。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地震灾情速报员、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员等地震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地震群测群防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对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及时上报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对形成地震预测意见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震后迅速上报灾情,对抗震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取得实效的;

  (五)其他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在地震宏观异常处置、地震灾情报送或者地震应急处置中,迟报、瞒报、谎报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学校地震应急程序(3)

  学校地震应急程序(三)

  一、总则

  (一)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日照市地震应急预案》、《日照市地震局地震应急行动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程序。

  (二)学校成立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地震应急的日常工作。

  (三)地震应急工作包括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本预案为破坏性地震的临震期及地震突然发生后(含有感地震),学校应急组织指挥自救互救减少灾害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四)地震应急工作实行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学校领导、管理和部门负责的原则。

  二、应急反应程序

  (五)学校接到临震应急通知和发生地震的报告后,立刻召集校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本预案中各工作组组长参加的紧急会议。会议主要内容:

  1.校地震应急领导小组即可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

  2.听取有关部门汇报震情和灾情。

  3.实施本预案,部署应急救灾工作,落实各工作组任务。

  (六)全面了解学校灾情,及时向县教育局和当地政府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视其震灾破坏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请求抢救和支援。

  (七)学校启动预案后,视情况立即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自救互救工作。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做好学生的疏散工作,抓紧宝贵时间抢救被压埋人员。

  (八)根据上级地震应急通知要求,宣布学校进入震后应急期,发表告全体师生书,号召全体师生自救互救,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三、临震应急反应

  (九)临震应急是指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后的应急工作。当政府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后,预报区所在地学校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临震应急措施如下:

  1.由学校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并规定临震应急期的期限、区域、注意事项等。

  2.启动学校地震应急预案,"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3.根据建筑物抗震能力,发布避震通知,组织师生避震疏散。

  4.加强与教育行政领导和地震部门联系,随时注意震情变化。

  5.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6.迅速调集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维护校园治安,注意易发生火灾等次生灾害的抗震性能除险加固工作。

  7.按照政府的重要部署、指示,主动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人心,保持学校安定。

  四、有感地震应急反应

  (十)有感地震是指在本市内陆及邻近地区发生M<5.0级地震时,震中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当发生有感地震是,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1.在上课时,学生应在老师的指导下迅速抱头、闭眼躲在各自的课桌下。

  2.在室外时,教师和学生可原地不动蹲下,双手保护头部。注意避开高大建筑物或危险物。

  3.震感过后在教室就地躲避的学生,在老师的组织下迅速撤离教室,不在教室的老师应迅速按分工应到楼梯、楼道、室外维护秩序,保障学生安全撤离。

  4.学校了解灾情,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汇报;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召开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落实措施;做好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五、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十一)破坏性地震是指在本市内陆及邻近地区发生M≥5.0级地震时,造成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若遭遇破坏性地震,学校按以下要求做出应急反应:

  1.在上课时,学生应在老师的指导下迅速抱头、闭眼躲在各自的课桌下。

  2.在室外时,教师和学生可原地不动蹲下,双手保护头部。注意避开高大建筑物或危险物。

  3.震后在教室就地躲避的学生,在老师的组织下迅速撤离教室,不在教室的老师应迅速按分工应到楼梯、楼道、室外维护秩序,保障学生安全撤离。

  4.学校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开展工作,组织师生开展自救互救、疏散安置人员,维护学校秩序。

  5.学校了解灾情,向县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灾情,提出救援请示。在本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6.学校应做好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安定人心,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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