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深圳某物业管理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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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某物业管理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有关规定,中国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香港**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年3月28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组建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营企业名称为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英文名称为:

  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南园路*大厦*D。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路*大厦**楼*。

  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乙方:**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香港*东部么地道*号*中心*室。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公司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合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原审批机构规定和有关条例、契约,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其所有资产有权自主地支配和管理。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发展新业务,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营企业经营范围为:从事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第八条 公司经营规模为:计划投资人民币700万元,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条 合资方各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0%,其中:

  现金:人民币300万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等价的外币投入),占公司注册资本40%,其中:现金:人民币200万(以等价的外币出资)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合营各方出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合营期内,合营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合营双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2)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3)制定合营企业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4)修订合营企业章程;

  (5)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和损益计算书等);

  (6)决定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留方案;

  (7)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8)通过合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9)决定合营企业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停业、延期、中止和解散;

  (10)负责合营企业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11)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董事二名,乙方委派董事一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甲方委派。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企业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召*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则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合营企业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同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调整;

  (4) 合营企业的资产抵押;

  (5) 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营企业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超过半数董事通过。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董事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均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乙方推荐。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七条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开展全面经济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三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法律,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合营企业应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深圳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依法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

  第四十条公司必须按规定向原审批机构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第四十一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合营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计帐单位,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原审批机构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四十四条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合营企业财务会计帐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 合营企业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 合营企业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合营企业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企业账簿,查阅时,合营企业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事宜,并由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合营企业按法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二条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合营企业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合营企业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第五十六条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他的约定事项等。劳动合同订立后,按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有权对违犯合营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保税区的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深圳特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营企业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企业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资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企业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

  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协调调解职工与合营企业之间的纠纷;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合营企业签定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无表决权),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四条合营企业每月按合营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合营期限为十五年,自营企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营企业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营企业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因下列之一出现时解散:

  (1) 合营期限届满;

  (2)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 合营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5)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6) 合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本条第(2)、(4)、(5)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营企业的董

  事会作出决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在本条第(3)项所列情形下,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有权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解散合营企业。

  第六十九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及时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投资者不得将合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境,不得自行处理合营企业的财产。

  第七十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二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三条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资产应根据帐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财产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解散后,各种帐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合营企业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 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2) 职工守则;

  (3) 劳动工资制度;

  (4) 职工考勤、升级和奖惩制度;

  (5) 职工福利制度;

  (6) 财务制度;

  (7) 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 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签字)(签字)

篇2: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z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z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简称:zP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z市(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开平市、台山市、鹤山市、恩平市)物业管理企业自愿组成,经z市民政局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致力于推进z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规范行业管理,提高我市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z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z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z市。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z市房产综合大厦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并贯彻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二)实行自律性服务管理,遏制恶性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并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收集并向会员提供行业发展的新动态和信息,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企业和员工素质。

  (五)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有关学术交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产品。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和社团的友好往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业主或其他机构的纠纷。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八)组织会员单位向社会作出承诺,保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6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四)理事单位每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

  (一)成为理事的条件是加入本协会满一年的单位会员。

  (二)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当会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履行会长职责,并在三个月内负责组织完成会长补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年9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年9月28日对协会章程第二十八条进行修改,并由全体会员单位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物业管理公司章程标准范本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标准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__个,分别是: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www.pmceo.com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利润分配表;

  (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www.pmceo.com。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当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则

  一、本章程于二零年月日订立。自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二、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全体股东签名: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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