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企业动火管理制度

1928

  企业动火管理制度

  01总则

  1. 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管理,确保作业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 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产生高温、火花、火焰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热处理等作业。

  4.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02组织管理

  5.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动火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6. 动火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7. 动火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03动火作业审批

  8.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向动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等相关材料。

  9. 动火管理部门应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安全要求的方可批准。

  10. 动火作业批准后,作业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变更。

  04安全措施

  11.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12.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划定安全警戒区域。

  13.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14. 动火作业现场应采取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05作业监督与检查

  15. 动火管理部门应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定期巡查,检查作业单位是否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16. 动火管理部门应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7. 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管理部门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06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

  18. 动火作业现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19. 发生火灾事故时,作业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报告动火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20. 动火管理部门应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07考核与奖惩

  21. 动火管理部门应建立动火作业考核评价制度,对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作业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

  22. 对于安全管理到位、作业质量优良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3.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08附则

  24.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动火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5. 本制度经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篇2: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做好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定本制度:

  1、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作业必须由安全主管人员签字、总经理批准后进行。

  2、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场所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到动火现场勘查,判断是否具备动火条件。

  4、动火现场必须保持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50m的距离,而且要位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的下风向,否则,不能动火。

  5、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而且要保证应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处于待运行状态,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要全过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并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7、动火作业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清理,消灭余火,妥善处理剩余灰烬,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确定没有事故隐患后方可撤离。

  8、对不申请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篇3:禁火区域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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