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临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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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动火申请和审批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原则上应报消防局审批。特殊情况可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由消防监督员办理临时动火作业手续,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经批准后方能作业,同时管理处派人予以监督。

  2、动火前须做到“八不”;

  2.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2.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2.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2.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的不动火。

  2.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2.7未配备灭火器材或消防器材不足的不动火。

  2.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的不动火。

  3、动火中须做到“四要”;

  3.1动火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3.2动火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3动火作业中,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灭火。

  3.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动火后须做到“一清”;即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

篇2:禁火区域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篇3:文化大厦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文化大厦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大厦范围内从事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

  需在大厦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诺遵守大厦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书。

  管理公司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管理公司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以供查验。

  (二)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把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责任人会同工程部、保安部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重大动火项目要写出专题备忘录),由管理公司防火总负责人签批后,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

  2.二级和三级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后,报管理公司防火总负责人批准,工程部、保安部现场检查监督。

  3.焊接和切割(简称焊割)属于明火作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规定,从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部门培训后发放的焊工证,方可上岗烧焊。

  (三)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动火前"八不"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大厦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管理公司有权视甚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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