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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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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企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我企业员工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版),《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购置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危害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各岗位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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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消防工程安全防护后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后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所采购的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2、本着“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原则,择优选择国家和公司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货。

  3、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

  4、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棉上衣、防滑鞋、轻便雨鞋,根据施工生产情况,合理债务发放。

  5、施工现场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特种保险用品设专人负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收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实验报告、准用证等,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6、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合格的防护用品时应停止使用,清除出场,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篇3:化工集团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集团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范 围

  配置在生产设备、设施、厂房上起保障人员安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冲淋装置、洗眼器、防尘装置、安全护栏、平台、钢梯、护笼等)和设备安全的所有附属装置(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报警装置、防雷装置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管理并定期检验和校验,保证灵敏好用。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四节 管理分工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篇4:化工工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化工工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6524-20**《石油工业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具配备要求》,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油田****。

  第二章 分 类

  第三条 普通型

  普通劳保服、劳保鞋、劳保手套、普通口罩、洗理物品等。

  第四条 特种型

  (一)头部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二)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罐(盒)、防毒防尘口罩、长管面具、呼吸器;

  (三)眼部防护类:电焊面罩、护目镜;

  (四)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音护具,如:耳塞等;

  (五)防护服装类:防静电工作服、阻燃工作服;

  (六)手足防护类:绝缘、耐用、耐酸手套、耐酸鞋、安全靴;

  (七)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绳;

  (八)经劳动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配发范围

  第五条 普通员工配发普通型

  第六条 根据岗位配发特种型。

  第四章 生产办

  第七条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审核年度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

  第九条 审定特种型劳动防护用品品种、质料、颜色及发放范围

  第十条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对发放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抽样监督。

  第十三条 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汇总年度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报送实业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建立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基础资料和发放制度。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第十七条 员工的个人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办按计划统一定购,分级发放。供货厂商由生产办验证审定。

  第十八条 员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需按质量要求进行抽查,不合格产品不准发给员工。

  第六章 发放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凡规定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要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基础卡”。

  第二十条 员工在厂内调动时,“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基础卡”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应按新老工种使用年限较长的计算,期满后再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外调入厂人员,需在生产办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 长期(6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产办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 、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

  第二十六条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人专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等损坏;

  第二十八条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第二十九条防毒面具、呼吸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八章 劳保用品配备标准

  第三十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配备标准发放。

  第三十一条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安全、适用、美观大方”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在管理上要求整齐一致,工作服和工作鞋统一式样、统一色泽、统一制作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特殊工种防护用品由生产办审批。

  第九章应急药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车间、各岗位均应配备应急药品。

  第三十五条 建立应急药品台帐、检查记录及收发放记录(要有领取人、管理人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 各岗位应急药品设专人管理,并保证二十四小时随时能取出药品。

  第三十七条 应急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药品箱落锁,每班设一名药品管理人员,非药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打开取药。

  第三十九条 发放药品限一次用量。

  第四十条 过期药品及时返回生产办,由生产办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某工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某工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切实做到有效、合理的发放、使用,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伤害或职业病为好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应与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分开。

  2、根据不同工种、不同条件,发放不同品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将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所配备的劳动用品必须齐全、有效、保质保量,符合国家标准。

  3、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必须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企业要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进行监督,教育职工合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制度,并建立发放领用台帐。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报废,停止使用。

  7、常年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与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生产管理、技术、设备人员,发给与工人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8、凡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进入工作现场的,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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