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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停车遭遇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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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停车遭遇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小区内停车被盗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案情还原

  2021年10月的某天晚上,刘某将自家轿车停放在小区车位上,第二天一早下楼发现其车窗被砸,车内物品、现金被盗。刘某随即报案,但事发地附近的监控摄像头存在故障,给案件侦破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刘某认为自己已缴纳了物业费,财物被盗发生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事发时,附近的监控摄像头存在故障,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责任,应对修复车窗的损失2500元以及车内物品、现金合计16000元承担赔偿责任。

  可物业公司认为事出偶然,自身也尽到了日常安保的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刘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有义务做好公共安全防范,维护公共秩序,道路通行畅通,车辆停放有序,保障现有摄像头监测无故障。

  刘某已履行了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车窗被损及车内财物被盗发生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抗辩其已尽到安保义务,并提交保安交接班记录、保安巡更记录等证据佐证。

  关于事故发生时,附近监控处于瘫痪状态的原因在于物业处于交接期,尚无机会核查各部件运行是否正常。

  黄骅法院认为,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依照合同约定交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依约保障小区摄像头监测无故障,导致刘某财产被盗或损坏后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存有一定的过错,对于刘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在刘某的损失中,车内物品及现金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且刘某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实际金额,故该部分损失待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刘某可另行起诉。

  关于车窗修复费用,因有公安卷宗笔录及相关发票予以佐证,法院认定刘某的损失为2500元。故本案物业公司就刘某的损失承担500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业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起诉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质上系业主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恰当分析双方之间合同履行的基础上,确认物业公司存在的过错程度,并依据该过错酌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时,业主亦可选择向其主张侵权责任。损害若系第三人行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物业服务管理者的物业公司尚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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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案例:小区内业主交费停车被盗,物业赔偿50%

  案例:小区内业主交费停车被盗,物业赔偿50%

  小区内业主交费停车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负责?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赔偿损失50%

  交了物业管理费,摩托车在住宅小区内丢失,谁该为丢失的车辆负责?近日,这个让不少中山市民牵肠挂肚的案子终于有了一个说法,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岐区东明花园业主17辆摩托车被盗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签订的是应该一般的物业管理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摩托车丢失双方都有责任,本着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作适当赔偿。

  【案件】

  一年丢17辆摩托车

  位于中山市石岐区的东明花园,是一个有2000多住户的中山相对较大的小区,据统计,仅20**年一年间竟有17辆摩托车被盗。

  据东明花园物业管理负责人黄经理介绍,由于没有车房,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车位,每月收30元的费用。没有想到,20**年一年之内,小区有17家摩托车被盗,其中2月18日开始的一周之内丢了5辆,20**年8月底之后又有12辆被盗。车辆丢失后,部分业主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获得赔偿,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也颇为难,仅仅收了30元的管理费,就要负这样大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他们拒绝赔偿。许多业主开始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能力产生不信任,有些丢车的业主干脆以不交物业管理费与小区对抗,双方关系剑拔弩张。

  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20**年3月,东明花园5位业主一气之下,将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20**年9月,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东明物业管理公司败诉。

  【物业】

  我们已尽管理义务

  “我们的小区是一个开放的小区,窃贼14秒钟偷一辆摩托车,我们防不胜防,我们尽了自己应尽的管理义务。”中山市东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黄先生表示。

  黄先生认为,在给业主的收费发票上,公司已经明确地写着“本车位只提供停泊车,不负责车辆(财物)保管”的字样,“况且一开始有6人告我们,其中一人的车在小区内已找到,是车主忘记放在哪里了,他本人撤诉了,剩下的5名原告中,记录显示有2人曾经5次没有拔车钥匙,这次他们的车丢掉了,责任怎么可能全在我们呢?”竹苑小区的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郭女士说,他们小区属于完全开放的小区,曾经丢了一辆小汽车,物业管理也只是每月收取150元的停车费,怎么可能负责保管?另外,如果丢了车就可以找物业公司赔,那业主就不会再去买保险了,物业公司怎么可能把保险公司的责任都承担了呢?

  尽管如此,东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先生说,他们已经在调整管理措施,通过调查,他们发现丢失的摩托车都是某一种型号的,物业管理要求所有这种型号的摩托车停在一个专门的停车场,公司安排3个人专门看管;其次是开始修建围墙,让以前的近千米的开放地带封闭起来。

  【业主】

  交了停车费丢车就要赔

  提起自己丢失摩托车的事情,某小区的陈小姐还忿忿不平:“自己每个月交了车位费,怎么到时出事了反而不管了呢?这些摩托车位本来都属于业主所有,是业主买房时的公摊面积,而物业公司只是用我们的地盘来保管我们的东西,既然是保管,丢失了就应该赔偿。”

  而东明花园的部分业主认为,虽然物业公司给的发票上面有特别说明,但是并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所以不能作为推卸责任的证据。摩托车停在小区内,并且交了费,丢掉了自然小区应该赔偿,否则,与把摩托车停在大街上有什么区别?

  【判决】

  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近日,这件持续一年多的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法院认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构成车辆管理服务合同,并非保管合同,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对车辆进行登记的职责,负有一定的责任,酌定按照车辆评估价值的50%进行赔偿。据悉,这次状告东明花园的共有5位丢车的业主,他们的摩托车评估价值在9000元到17000元不等,都得到一半的赔偿。

  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官,他们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合同关系。之所以不作保管合同考虑,是因为业主并没有真正把车给物业管理公司保管,没有交车钥匙,每月所交的30元也不是保管费用,如果是保管费用显然要高些,所以二者只是构成车辆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比如车辆的登记、适当的注意义务等等。这样,显然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这个判决并非一成不变的,还要看具体案子,比如小区是封闭式还是开放式、业主的交费情况、丢失物价值的大小等等。

  长期从事物业管理方面法律研究的广东铭治律师事务所张强律师说,从去年开始,中山的不少物业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在中华人民保险公司投了保,这是一种责任险,小区再丢车后就可以找保险公司,这是一个有意义的尝试。目前,中山已有翠景、东明、永怡等十多家物业管理公司投了保,但如果保险公司看到自己承担的风险过大,可能提高保费,保费高了,物业公司还会不会投保,这也需要权衡。但是,这个尝试如果成功,那么谁要为丢失的摩托车买单的问题也许可以迎刃而解了。

篇3:案例:业主家中被盗五万元物业要补偿两千

  案例:业主家中被盗五万元物业要补偿两千

  家中被盗五万元物业要补偿两千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周艺)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是否该担责?家住花都宝华路一小区的钟某被入屋盗窃的小偷盗走现金首饰5万余元。钟某认为小区物业管理不善,未尽到安保义务,告上法院索要赔偿。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广州花都法院审理后,认定物业对小区业主损失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判决补偿2000元。物业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决定维持原判。

  20**年12月,家住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某小区的钟某遭遇小偷入室盗窃。据钟某回忆,当日下午3时许,妻子离开家,一直到下午4时许,钟某母亲回家,当时家人都没有留意到家中被盗。直到晚上11时许,妻子才发现卧室的首饰不见了,这才知道家中被盗,据估计被盗5万余元。此外,钟某称,就在他家被盗当日,同一栋楼有邻居也遭遇入室盗窃。

  钟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其行为直接导致钟某家中被盗,故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因被盗所造成的全部损失5万余元。而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钟某所称的盗窃事件是否属实并没有查清,对损失情况也无法充分证实,应驳回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来访登记表》、《巡逻签到表》及正常使用的小区门口监控,证明物业对涉案小区已尽到一定的协助管理义务。但事发当日该小区两户人报警称家中被盗,说明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不足之处。鉴于物业管理公司对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已尽到了一定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承担补偿责任不宜过大,且钟某每月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仅40元,又无法充分证明被盗物品及其价值,判令物业管理公司补偿2000元。

篇4:案例分析:家中财物被盗是否可以起诉物业公司赔偿

  案例分析:家中财物被盗是否可以起诉物业公司赔偿?

  住在某小区的业主杨女士于20**年5月1日发现家中现金、首饰、手表等被盗,杨女士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缺少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直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杨女士想,既然小区有物业管理公司,家中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于是杨女士便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而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杨女士没有安全防范意识,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杨女士于是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那么,杨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吗?

  律师说法:杨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是可以的,问题的关键是杨女士的胜算有多大。

  第一,杨女士必须查清物业公司对家中被盗的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责任来自义务。业主就家中被盗的损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必须明确物业公司对业主所在小区的管理服务义务。其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

  物业公司的法定管理务义务,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中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三大义务,即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修缮义务,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的维护义务和包括治安防范的安全保卫义务。本案涉及物业公司的治安防范义务。对此,《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据此规定,物业公司的保安员所负法定治安防范义务,就是负责小区内的公共安全秩序,发现有暴力、偷盗等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时及时制止、报警以及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履行其他职责等。

  物业公司的约定管理务义务,则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台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及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法》未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属无名合同,与委托合同最相类似,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追究可以参照《合同法》对委托合同的相关观定处理。依照《合同法》对委托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家中被盗的损失,应当审查物业公司在履行法定或约定管理服务义务中有无过错。必须明确的是,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主要是管理服务,区别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保管合同义务,因此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定性为保管合同是不妥当的。除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了物业公司的保管义务,如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毁损、灭失、失窃承担保管赔偿责任。不然,业主家中的财物不属物业公司法定或约定的管理服务范围。

  第二,杨女士起诉物业公司前必须选择好违约之诉和侵杈之诉。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盗窃犯罪嫌疑人是最终的责任人。在公安机关未侦被盗窃案件前,业主查实物业公司对此负有过错责任的,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为提高胜诉率或赔偿数额,业主应当在起诉前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时做出选择。《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虽规定的是物业公司的法定管理服务义务,该条款同时成为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奠定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基础。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即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责任范围、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均有不同。业主对此类专业问题知之甚少,且确定请求权的基础将关系到诉讼的胜败,起诉前务必咨询律师或法官,在法律专业人士的释明或指导下作出正确的选择。

  第三,杨女士要收集好被盗财物的名称、品质和金额等证据。业主不论提起违约之诉抑或侵权之诉,依法应由其对失窃的事实和实际遭受的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在盗窃案件未侦破的情形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出发票等证据来证明被盗财物名称、规格、型号、购买价格等。业主自报或以报案笔录等作为起诉证据将难以得到法官的认可。如果业主不能举证证明被盗物品及金额,大多数法官一般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业主对物业公司提出的违约或侵权诉讼的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也有的法官干脆以业主无证据证实损失数额导致违约或侵权损失后果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第四,杨女士应当对贵重家庭财产采取有效的防盗措施。本案中,物业公司认为业主不应该将贵重财物存放在家,业主听后稍安匆躁,更不要气愤,自审下防盗意识和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有侥幸心理相对物业公司的依赖想法。比如,是否购买家用保险箱、是否将贵审财物放入保险箱、是否投保家庭财产险或平安家财险、是否保管好贵审财物的购买发票、无人在家时有无反锁家门、有无与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对家庭财产的保管义务等等。

  综上,正如路人在行路中被盗或者被抢,治安警察、治安大队或公安机关不负赔偿责任一样,在物业公司保安员仅负有治安防范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的贵重财物失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物业管理服务台同特别约定了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贵重财物负保管义务。再者,在盗窃刑事案件未

  被公安机关侦破的情形下,业主难以举证证明失窃的贵重财物及其损失数额。所以,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请求想获得物业公司的满足或法官的支持,难度很大。

  所以,我们平时要加强防范,不要以为有物业公司管理,我们就可以掉以轻心,防盗意识在随时挂在心上。

篇5:业主被盗案例两则

  业主被盗案例两则

  业主被盗,究竟是物业不负责任,还是业主疏于防范?谁担责?

  交了数目不少的物业费,小区的监控设施也随处都是,结果家中还是被盗。而业主们普遍认为家中被盗是物业不尽责。

  失盗业主与小区物业的纠纷不断发生,而大多物业拒绝业主索赔。业主财物丢失后,究竟该如何划分权责?作为业主又该如何正确维权、索赔?怎样做才能更好地保全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均摆在了业主、物业公司面前。

  案例一

  业主家中失窃

  法院判物业担责三成

  业主李先生回到家发现家门被撬,家中的现金、首饰等被盗,损失1万余元。置业期间,李先生与小区物业签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其中标明物业公司为李先生提供物业服务,并确保小区24小时处于受控状态。因小区物业未安装监控设备,案件一直未破,双方遂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对业主损失有一定过错,判决物业公司对业主损失承担30%的责任,赔偿业主3500余元。

  案例二

  家中财物被盗

  业主告物业索赔败诉

  业主刘某发现家中被盗,向物业人员反映并报警,报案时称被盗现金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依约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在小区安排了人员24小时值班。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承担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职责,包括公共秩序维护等义务,但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业主家庭财产属于物业公司保管服务范围,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约定及对家中财物被盗存在过错,同时案件尚未侦破,失窃的财物也无法准确确定。刘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一

  为什么面对相同的失盗案

  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审判结果?

  黄露娟律师指出:厘清这个问题的关键,首先在于搞清楚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就要对物业管理是不是保管合同关系作出一个是非判断。现行有效的、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制约的法规主要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根据该法律定义,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委托管理关系,这种关系实质属于合同关系,对于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具体内容加以确定。

  问题二

  财物被盗后

  多数物业拒绝向业主赔偿

  业主应该怎么办?

  黄律师:财物被盗物业该不该负责,应当看其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若物业公司未严格履行服务合同,或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过失,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说保安人员配置、警卫布岗不到位,值班巡逻安保离岗;防盗系统、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工作;路灯、围墙、防盗门没有得到及时修缮;业主发现案情求救,物业不作为;监控录像上有盗贼出现,而当值保安却疏忽没发现,或者发现盗窃行为却没有及时报案、制止等等。

  概而言之,物业公司的责任范畴,基于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具体约定。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都是由物业公司提前印制的格式文本,为充分维护业主自身权益,业主在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文本。业主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他服务项目,如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承诺保证业主、物业使用人家中财物的安全,若发生火灾、财物丢失由物业公司赔偿,并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此时发生财物被盗事件,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问题三

  家中被盗

  业主主张索赔权利该注意哪些要点?

  黄律师:业主在盗窃事实发生后,向物业公司主张索赔权利,必须得搞清楚物业在盗窃的损害事实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有这么几个关键点:首先,业主应在发现被盗后及时保护好现场,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次,业主要通知物业公司被盗的事实,并及时查阅、调取、保留监控录像资料、保安值班记录、巡逻记录等资料,对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确定物业公司的履职是否尽职、是否存在过错;第三,业主应配合公安机关准确统计好被盗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以固定损失情况。

  问题四

  作为业主除了做好自身的防盗外

  还应该注意哪些防盗要点?

  黄律师:首先,业主在入住小区前一定要和相应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明确企业的服务内容和管理职责。其次,业主尽可能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管理、安保措施完善的物业作为自己的服务对象。

  最后黄律师建议,业主在不能确认物业公司存在失职的情况下,应当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履行自己的约定义务。尤其不能简单地将家中被盗作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抗辩理由,因为这样做很可能会对业主更加不利,即业主不仅没有争取到自己的权利,反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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