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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一医院药品储存养护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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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一医院药品储存养护质量管理制度

  附属一医院药品储存养护质量管理制度

  (1)药品要根据药品性质分类陈列、保管、养护,确保药品的质量,并做好养护工作。

  (2)不同性质的药品不能混存、混放,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性能相互影响、容易串味的品种,必须严格分开。

  (3)药品贮藏温度:冷库2-10℃,阴凉库低于20℃,常温库0-30℃,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之内。库房有照明、温湿度控制、消防等设施,库房整齐、清洁。

  (4)近效期药品、出厂批号较早的药品、质量易变的药品以及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进行重点质量检查养护。

  (5)药品已到效期的,应停止出库,报废药品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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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附属一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附属一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2)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的淡红色处方(住院各病区应当凭电脑单和专用淡红色处方),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3)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9)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0)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11)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2)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

  (13)各病区可视其实际情况,向药剂科提交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申领,经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发放。各病区应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药剂科每季度对各病区麻醉、精神药品巡查一次,并做好批号管理和追踪。

  (14)对麻醉、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库(柜)使用双锁,专用帐册登记。严格执行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15)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还须安装报警装置,并与报警系统联网。

  (16)各药房还须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消耗明细专用登记薄,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品种、规格、批号、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按日做消耗统计、按月汇总。任何科室、任何人不得转让或借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

  (17)对过期、失效或破损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登记造册,向省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监督销毁。对丢失及被盗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及时报告院领导、省卫生主管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门。

  (18)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必须交回空安培。贴剂必须交回已使用过的贴剂。收回空安瓿、废贴剂须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在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人员监督下销毁。

  (19)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按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进行处罚。

篇3:附属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的主题,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是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要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

  (2)医院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职责明确,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①医院设置的质量管理与改进组织(例如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 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要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人员组成合理,职责与权限范围清晰,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为医院质量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②院长作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质量管理与改进的领导与决策职能;其它医院领导干部应切实参与制定、监控质量管理与改进过程;

  ③医疗、护理、医技职能管理部门行使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④临床、医技等科室部门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⑤各级责任人应明确自己的职权和岗位职责,并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与分析技能。

  (3)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

  ①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案是全面、系统的书面计划,能够监督各部门,重点是医疗、护理、医技科室的日常质量管理与质量的危机管理。

  ②质量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4)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

  ①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

  ②对病历质量管理要重点加强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

  (5)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6)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形成报告,定期、逐级上报。通过检查、分析、评价、反馈等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将质量与安全的评价结果纳入对医院、科室、员工的绩效评价评估。

  (7)建立与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形成医疗质量管可追溯与质量危机预警管理的运行机制。

  (8)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要用《诊疗常规》指导对患者诊疗工作,有条件的医院要逐步用《临床路径》规范对患者诊疗行为。

  (9)逐步建立不以处罚为目标的,是针对医院质量管理系统持续改进为对象的不良事件报告系统,能够把发现的缺陷,用于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与程序的改进工作。

  (10)建立与完善目前质量管理常用的结果性指标体系基础上,逐步形成结果性指标、结构性指标、过程性指标的监控与评价体系。

篇4:附属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附属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1、在院长和医院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医务科加强与各科质量管理小组联系,不定期到临床科室了解医疗质量问题,检查督促其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抓好六个重点,确保医疗质量。

  (1)重点制度落实:首诊负责制、查对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等核心制度。

  (2)重点科室:急诊科、重症监护室、产科、手术科室、手术室、麻醉科、药剂科。

  (3)重点人群:新分配(调入)者、住院总医师、主治医师、进修人员及实习医师(护生)。

  (4)重点时间:节假日、工作繁忙或闲时及夜间。

  (5)重点病人:疑难、危重、急诊病人。

  (6)重点问题事件:医疗纠纷、差错、事故处理及总结与工作改进

  3、医务科定期(如科主任例会)向科主任、护士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医疗质量检查结果。

  4、每月审阅分析病案统计室有关质量信息统计资料。

  5、科室通过三级查房、交接班及查对制度,加强对日常工作的质量控制、检查和监督,并认真做好记录。

  6、各临床及医技科室定期接受各职能部门的专项质量检查。

  7、各临床及医技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医护人员“三基三严”教育、培训和考核。

  8、各科结合实际每年对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改进。

  9、坚持定期医疗“八查”(病历、处方、检验(查)单、消毒隔离、差错、规章制度、医德医风、主要医疗指标完成情况)。

  10、结合每次医疗工作总结,在岗前培训、科主任例会、各种会议上,开展质量教育,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11、对高质量或有质量缺陷、差错、事故、纠纷等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分别予以表扬或批评。

  12、建立质量奖惩制度,每月查出的医疗质量问题与医院综合目标考核挂钩,责任到人。

  13、年度的质量评价与考核结果,列入评选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条件。

  14、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大力抓好优质服务,杜绝冷、硬、顶、推、拖、吃、请、受礼和拿回扣等歪风。

篇5: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办法(全文)

  附件1:

  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完善工程建设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工作体系,保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科学、有效、持久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建设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工作是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称审定委员会)负责,由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的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工作包括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称优秀QC小组)、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以下称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以下称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和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以下称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等四项内容。

  第四条 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中优秀QC小组还应通过小组活动成果发布会进行遴选。

  第五条 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优秀QC小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本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小组注册登记和课题注册登记;

  2、按照QC小组活动的程序要求开展活动,正确运用QC理论、方法和工具,活动成果具有“小、实、活、新”的特点;

  3、活动效果显著,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推广运用价值,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应通过小组所在企业的现场评审;

  5、活动过程、活动成果应有QC小组活动诊断师的指导和评价;

  6、活动结束日期与申报截止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半;

  申报小组除了具备以上条件之外还应获得本行业、本地区本年度优秀QC小组奖,且名次处于前列。

  第七条 申报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善的QC小组活动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

  2、QC小组活动普及率、活动率、成果率在本行业、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推动QC小组活动上新台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推广运用优秀小组活动成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做法具有普遍推广意义;

  4、企业近三年获得过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一等奖或全国优秀QC小组奖或不少于两个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二等奖。

  第八条 申报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开展QC小组活动的意义和作用有深刻认识,重视、支持并积极组织本企业员工开展QC小组活动,能够积极为本企业广泛、深入、持久开展QC小组活动创造条件;

  2、所在企业QC小组活动能够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程序化,QC小组活动的普及率、活动率、成果率在本行业、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所在企业近三年获得过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一等奖或全国优秀QC小组奖或不少于两个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二等奖;

  4、申报人为担任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领导,或担任特大型施工企业质量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的领导。

  第九条 申报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开展QC小组活动的意义和作用有深刻认识,熟练掌握QC小组活动基础知识,能正确指导QC小组开展活动;

  2、在本岗位认真贯彻落实企业QC小组活动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积极推动QC小组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并取得优异成绩;

  3、申报人近三年指导QC小组活动六个以上,其中至少两个QC小组获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奖;

  4、申报人为企业质量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企业各级QC小组活动主管人员等;

  5、申报人为企业各级QC小组活动主管人员的还应具有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要求

  第十条 申报时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各地区所属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筑)协会依据申报条件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

  2、各行业所属企业由各自的行业协会依据申报条件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

  3、本行业未成立行业协会的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依据申报条件直接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优秀QC小组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活动成果文字材料;

  3、企业对小组的现场评审记录;

  4、获得本行业或本地区本年度优秀QC小组奖的获奖证书扫描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企业开展QC小组活动经验总结材料;

  3、企业近三年获得优秀QC小组奖的获奖证书扫描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任职令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所在企业近三年获得优秀QC小组奖的获奖证书扫描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本人主要事迹材料。

  第十四条 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人近三年指导的QC小组获奖证书扫描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申报人若为企业各级QC小组活动主管人员须提供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证书扫描件;

  4、本人主要事迹材料。

  第四章 评审和审定

  第十五条 审定委员会负责最终审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评选结果。

  第十六条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优秀QC小组。

  第十七条 优秀QC小组的评审须经过初审、活动成果评审和发表评审三个环节。

  1、初审。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小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专家评审组进行小组活动成果评审。

  2、活动成果评审。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初审合格的QC小组分组进行活动成果评审,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3、发表评审。QC小组活动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发布会,分组进行成果发布,评审专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4、活动成果评审成绩和发布评审成绩之和构成小组总成绩,小组成绩报出席发布会的审定委员会领导同意后按照成绩高低依次命名为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所占的比例约为15%,三等奖所占的比例约为20%,其余为二等奖。

  5、没有进行成果发布的小组,无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卓越领导者、优秀推进者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审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审核、主任委员审定,审定合格后分别命名为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和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认真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者,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通知所在单位,并取消相应资格。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审定委员会向优秀QC小组颁发奖牌、奖状和小组成员荣誉证书,向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颁发奖牌和奖状,向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和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颁发奖状和个人荣誉证书,并进行宣传表彰。并向中国质量协会择优推荐全国优秀QC小组、全国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全国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全国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等奖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向获奖QC小组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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