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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居民)城市供水用水合同(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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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居民)城市供水用水合同(2017版)

  SF-20**-0502

  广州市(非居民)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供水人: 联系电话:

  用水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 / □组织机构代码证):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质: □非居民生活用水 / □特种用水 。

  (二)用水地址: 区 路 街 巷 号 房 。

  (三)客户编号: 。 市政给水总表客户编号: 。

  (四)注册水表口径为DN 。

  (五)注册水表安装位置: □户内 / □户外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供水人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条 水费结算

  (一)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及类别计量水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及水价分类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当自供水人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15天内(遇法定节日顺延)缴纳水费。 水费结算采取 □银行代划 / □自行缴交 方式。

  用水人超过规定缴费日期6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暂停供水。暂停供水的,供水人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水人。因暂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用水人缴齐所欠水费和逾期缴费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

  (三)因水表丢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应当更换安装新水表;从上期抄表日至更换安装新水表日为止的水费,供水人可参照新装水表后一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计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与供水人协商处理。

  (四)因用水人锁门、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五)用水人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供水人应予以协助。经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和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则由用水人承担。因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而造成当期水费收取错误的,应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六)用水人多类别用水应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用水人应主动申报,并由供水人与用水人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用水人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或未主动与供水人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类别用水确定之日起至分别装表(或签订补充协议)之日止按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

  (七)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给水总表后的全体用水人分摊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费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条 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人依法承担。

  第五条 供水人、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供水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抄验和更换水表等工作,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受理用水人关于涉水问题的咨询、建议、表扬和投诉。

  (三)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24小时通过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四)用水人申请施工用水装表前,应取得《施工排水许可证》;申请永久用水装表前,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的应取得《排水许可证》,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的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用水人因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导致其排水量与污染物的项目或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应及时办理排水许可变更手续。

  (六)用水人不具备排水条件或排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供水人可采取限水或停水措施,待排水整改完成后再恢复正常供水。

  (七)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申请复核。

  (八)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迁移、改动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水表安装在用水人住所范围内的,水表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人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损坏或者丢失水表的,应当予以赔偿。

  (九)用水人申请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以及暂停、终止或者恢复用水的,须到供水人经营服务场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人应及时办理。

  (十)因欠费、违章用水被暂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复用水,应缴清所有欠费和缴纳供水设施复装材料费、管道冲洗耗水费及服务费。超过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装表业务要求办理申请用水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质、水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损失的,除赔偿用水人水费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违约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3. 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时发布相关信息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费0.5‰的违约金。

  2.用水人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或私自接驳低水价类别用水行为的,除向供水人补缴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因用水人未及时办理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有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担。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用水人擅自迁移、改动注册水表或有其他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行为的,应按管道口径的小时流量值推算此期间的水量向供水人缴纳水费;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 通知送达

  由供水人根据本合同向用水人所发送的缴费通知、催缴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直接投递或张贴等方式送达,一经发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至用水邮箱、投递或张贴至用水地址均视为送达。

  供水人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告知区域内、全市所有用水人有关信息时,可以采取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通知。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续期,续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满自动顺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联 (白色)供水人留存 第二联 (蓝色)用水人留存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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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2017版)

  SF-20**-0601

  合同编号:穗租备 号

  广 州 市 住 房 租 赁 合 同

  示范文本

  出租人:

  承租人:

  二〇一七年十月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住房转租、分租可参考使用本合同文本。

  2.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相关规定。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的原件。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双方当事人应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4.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5.双方当事人填写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及附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及附件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及附件。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可在文本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收款账户(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收款账户(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住房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情况及居住要求

  (一)房屋坐落: 区 行政街(镇) 路(街、巷、里) 号(门牌) 房 部位(分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使用面积 平方米。(附《出租房屋平面图》,如分租,须标注分租部位)

  (二)房屋权属状况: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关房屋来源证明文件,填写参考: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编号:0000000001,须附相关附件)。

  (三)房屋居住人数限 人,不得安排人员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居住。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及押金

  (一)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赁期限 月租金(人民币)

  小写 大写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万 千 百 拾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万 千 百 拾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万 千 百 拾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万 千 百 拾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万 千 百 拾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万 千 百 拾 元

  (二)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但应在租赁期满前 30 日内与甲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三)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 日前结清本月租金,甲方应出具收据。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单方上调房屋租金。

  (四)押金: 元(注:目前市场惯例为2个月租金额),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结清相关费用(包括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及房屋附属物品、设施损毁赔偿金等)并按期搬出时,甲方应同时将押金无息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将押金用于抵扣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应返还给乙方;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据实予以补足。

  第三条 房屋交付、返还及腾退

  (一)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双方经房屋交验,在《房屋交接及设备清单》(附表1)中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房屋交付前的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应按照原状和《房屋交接及设备清单》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煤气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甲方返还押金、乙方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房屋腾退完成。

  (三)乙方在腾退房屋前应对房屋中属于乙方的物品进行搬离处理,乙方腾退房屋后,乙方遗留在房屋中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四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上网费由乙方承担,房屋租赁税费、室内设施维修费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五条 成交方式

  本房屋租赁通过下列 方式成交:

  (一)甲乙双方自行成交。

  (二)甲乙双方委托同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机构名称: ,经纪服务合同编号: ,经纪人姓名、电话: 。

  (三)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租赁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乙方不得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及设施,不得增加外墙荷载,不得超载使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不得擅自装修。

  2.若乙方需要对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或者增加设备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

  3.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启动维修。逾期不启动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方案经甲方同意后,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减少影响天数的租金或增加相应天数的免租金期限。

  4.对于灯泡等易耗品因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

  5.因乙方保管或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甲方同意转租的,乙方应当确保第三人完全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并应当将转租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第八条 优先购买权

  合同期内,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 30 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 10 日内回复出租人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房屋,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通过向本合同填写的甲方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

  3.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通过向本合同填写的乙方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欠缴租金或各类费用逾 日的;

  2.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变动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等相关情形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迟延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按照月租金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交付房屋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当月2倍租金的金额支付违约金,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计至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之日止。

  (二)甲方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房屋交付后 日内提出;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当按照当月2倍租金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乙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当月2倍租金的金额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期应付租金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当月2倍租金的金额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至乙方付清租金之日止。

  (五)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改变房屋用途、拆改变动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或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当月2倍租金的金额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房屋损坏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二)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甲乙双方自行签订合同后30日内,由甲方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甲方或者受托人可以通过下列 方式,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1.房屋所在地的备案受理点;

  2.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二)房屋租赁经营机构出租房屋,由经营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三)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附件共 份,具体为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字或盖章): 承租人【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表1

  房屋交接及设备清单

  设备、物品名称 品牌 数量 备注

  双方确认无异议,上述所列的房屋内设备移交乙方使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移交日期在 年 月 日

  本合同租赁期满,双方确认无异议,上述所列房屋内设备移交甲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移交日期在 年 月 日

  附表2

  其他相关费用明细表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起计时间 起计底数

  水费

  电费

  燃气费

  收视费

  物业费

  卫生费

  上网费

  车位费

  物业费

  ......

篇3: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合同文本(2011版)

  JF--20**--055 合同编号: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合同

  委托人(甲方):

  承揽人(乙方):

  1.托修车辆基本信息:

车牌号 品牌型号 颜色 发动机号 VIN代码 登记日期 里程表公里数
用户陈述:

注:(故障发生状况、行驶速度、发动机状态、发生频度、发生时间、部位、天气、路面状况、声音等描述)

  2.维修材料:

品名 零件号 制造商 规格 型号 价格 数量 类别 提供商及提供方式
注:1、以上内容可另附页。2、“类别”指“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3、“提供方式”指“甲方自备”或“乙方提供”。4、“提供商”指“乙方所提供的维修材料的供应商”

  3.结算方式: 。

  4.验收及提车:验车日期: 交车日期: 交车地点:

  5.违约责任:(1)迟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元/日;

  (2) 。

  6.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其他约定: 。

  8.附则:(1)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办人在签约前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件及甲方(乙方)的委托签约委托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要改变托修车辆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四)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天津市地方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对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一式两份,由检验人签字后现场将其中一份交与甲方。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或原托修车油耗不合理增加的,应当无偿修理或加油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当交由甲方自行处理;但对环境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应当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五)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天津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并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对托修车辆行使留置权,但留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托修车辆,否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期限或里程为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十)因乙方维修行为造成托修车辆原完好部分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免费更换及维修,因此迟延履行的,按照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预定维修项目以双方确认的《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实际维修项目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篇4: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文本(2010版)

  JF-20**-048

  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二手机动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

  三、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四、本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所有权争议及执法部门查封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机动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年1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JF-20**-048

  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二手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卖人依法出售具备以下条件的二手机动车

  原所有人名称 车辆牌号

  原所有人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厂牌型号 颜色

  车辆类型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车辆使用性质:口营运(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

  口非营运(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校车、营转非、出租转非)

  口其他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二手机动车的价格为(不含税费)、(人民币/大写) 元。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同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支付定金 元,并以 口现金 口支票 口汇票 口二手机动车抵扣部分新车款项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 日向出卖人支付车款的 %。

  出卖人应在收到车款后交付车辆及相关资料、凭证,并协助买受人办理完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 。

  第三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凭证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资料、凭证,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出卖人收取车款后,出具收款凭证。

  5、买受人应持有效证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车辆买卖手续。买受人取得车辆及相关资料、凭证后,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提交相应证明、凭证。

  6、车辆交付后办理买卖、转移登记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实际使用者负责。

  7、在出卖人将二手车交付至买受人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违法、经济纠纷等由出卖人全部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所有权争议及执法部门查封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受人购买的车辆如因出卖人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出卖人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资料、凭证的应每日按车款总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买卖、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买卖、转移登记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号: 身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号: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篇5: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文本

  JF-20**-050

  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机动车买受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合同所称机动车是指由机动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买受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机动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数量: 台。币种: 。

  车辆单价: 元,大写: 。

  车辆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人承担。

  出库费: 元,由: 人承担。

  车辆交接后,买受人如需委托出卖人代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附件二),买受人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买受人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出卖人。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 ------------元。

  2.机动车消费贷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 元;

  2.2 余款计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买受人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机动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机动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买受人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 元。

  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 元。

  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 元。

  第四条 质量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登记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机动车,必须是列入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机动车辆产品公告》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技术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准予登记的车辆。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 买受人自提□ 出卖人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 公里。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注册登记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买受人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出卖人提出。

  7.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 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买受人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 年或行驶2 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 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 次后仍无法使用,买受人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 年或行驶2 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 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 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 次以上(不含5 次)仍不能正常行驶,出卖人应负责为买受人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出卖人应当负责为买受人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买受人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退车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提交齐全、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 项、第4 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机动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 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买受人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 个月的, 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买受人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买受人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1 个月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交付的机动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买受人有权退车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5.经国家授权的机动车检验机构鉴定,买受人所购机动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出卖人无过错,买受人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出卖人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出卖人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特别约定: 。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在履行中需变更等内容,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本合同的金额应当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车辆交接书

  2.委托服务协议书

  出卖人(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车辆交接书

  -----年--月--日,双方在 对 进行 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机动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买受人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发动机号: 车架号: ),同意接受。

  2.出卖人已开具发票给买受人,发票号为: 。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销售发票□ (2)合格证□

  (3)说明书□ (4)保修卡□

  (5)海关进口凭证□ (6)商检证□

  (7)其他:

  4.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反之打“×”。

  外观及漆面 灯光 电动电线

  内饰 反光镜 CD

  转向 轮胎及备胎 收放机

  制动 雨刮器 点烟器

  手刹 发动 钥匙及摇控器

  离合器 空调 千斤顶

  排档 门窗 随车工具

  仪表盘 电动天窗 警示牌

  5.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6.其他交接事项: 。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2

  委托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办理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代办确认号牌号码□ (2)代办按揭□ (3)代办保险□

  (4)代办注册登记□ (5)代办装潢□ (6)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

  受托人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委托人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费,合计元 ,大写。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

  1.代办确认号牌号码。费用概算: 元。

  2.代办按揭。费用概算: 元。

  3.代办保险。

  3.1 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 。

  3.2 保险期限: 年 。

  3.3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概算: 元。

  3.4 车辆损失险,费用概算: 元。

  3.5 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概算: 。

  3.6以上保险费用概算合计: 元。大写: 元。

  3.7 双方特别约定: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办车辆注册登记服务,委托人应自行或委托受托人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注册登记。

  费用概算如下:

  车船税: 元,购置税: 元,注册登记费: 元, 其他: 元,合计约: 元。

  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及费用概算如下:

  6.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

  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并按实际支出凭证向委托人结帐。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委托人预付。

  2.受托人暂先垫付。

  五、注册登记服务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

  六、完成委托注册登记服务,应当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2)机动车保险单(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5)车船税凭证(6)车辆号牌号码:

  七、违约责任

  1.受托人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委托人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受托人予以修复或赔偿。除委托人原因外,代办保险中双方特别约定内容未能及时全面落实的,应当免除委托人的责任。

  2.委托人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受托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3.除不可抗力外,受托人如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将完成委托的注册登记车辆交付委托人,委托人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受托人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30 天,受托人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全部车价款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委托人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按约完成的,则交车期得以顺延。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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