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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文本(2010版)

5391

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文本(2010版)

  JF-20**-048

  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二手机动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

  三、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四、本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所有权争议及执法部门查封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机动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年1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JF-20**-048

  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二手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卖人依法出售具备以下条件的二手机动车

  原所有人名称 车辆牌号

  原所有人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厂牌型号 颜色

  车辆类型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车辆使用性质:口营运(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

  口非营运(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校车、营转非、出租转非)

  口其他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二手机动车的价格为(不含税费)、(人民币/大写) 元。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同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支付定金 元,并以 口现金 口支票 口汇票 口二手机动车抵扣部分新车款项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 日向出卖人支付车款的 %。

  出卖人应在收到车款后交付车辆及相关资料、凭证,并协助买受人办理完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 。

  第三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凭证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资料、凭证,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出卖人收取车款后,出具收款凭证。

  5、买受人应持有效证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车辆买卖手续。买受人取得车辆及相关资料、凭证后,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提交相应证明、凭证。

  6、车辆交付后办理买卖、转移登记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实际使用者负责。

  7、在出卖人将二手车交付至买受人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违法、经济纠纷等由出卖人全部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所有权争议及执法部门查封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受人购买的车辆如因出卖人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出卖人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资料、凭证的应每日按车款总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买卖、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买卖、转移登记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号: 身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号: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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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文本

  JF-20**-050

  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机动车买受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合同所称机动车是指由机动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买受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机动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数量: 台。币种: 。

  车辆单价: 元,大写: 。

  车辆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人承担。

  出库费: 元,由: 人承担。

  车辆交接后,买受人如需委托出卖人代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附件二),买受人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买受人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出卖人。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 ------------元。

  2.机动车消费贷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 元;

  2.2 余款计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买受人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机动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机动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买受人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 元。

  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 元。

  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 元。

  第四条 质量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登记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机动车,必须是列入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机动车辆产品公告》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技术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准予登记的车辆。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 买受人自提□ 出卖人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 公里。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注册登记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买受人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出卖人提出。

  7.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 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买受人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 年或行驶2 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 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 次后仍无法使用,买受人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 年或行驶2 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 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 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 次以上(不含5 次)仍不能正常行驶,出卖人应负责为买受人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出卖人应当负责为买受人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买受人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退车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提交齐全、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 项、第4 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机动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 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买受人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 个月的, 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买受人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买受人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1 个月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交付的机动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买受人有权退车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5.经国家授权的机动车检验机构鉴定,买受人所购机动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出卖人无过错,买受人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出卖人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出卖人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特别约定: 。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在履行中需变更等内容,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本合同的金额应当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车辆交接书

  2.委托服务协议书

  出卖人(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车辆交接书

  -----年--月--日,双方在 对 进行 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机动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买受人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发动机号: 车架号: ),同意接受。

  2.出卖人已开具发票给买受人,发票号为: 。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销售发票□ (2)合格证□

  (3)说明书□ (4)保修卡□

  (5)海关进口凭证□ (6)商检证□

  (7)其他:

  4.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反之打“×”。

  外观及漆面 灯光 电动电线

  内饰 反光镜 CD

  转向 轮胎及备胎 收放机

  制动 雨刮器 点烟器

  手刹 发动 钥匙及摇控器

  离合器 空调 千斤顶

  排档 门窗 随车工具

  仪表盘 电动天窗 警示牌

  5.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6.其他交接事项: 。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2

  委托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办理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代办确认号牌号码□ (2)代办按揭□ (3)代办保险□

  (4)代办注册登记□ (5)代办装潢□ (6)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

  受托人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委托人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费,合计元 ,大写。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

  1.代办确认号牌号码。费用概算: 元。

  2.代办按揭。费用概算: 元。

  3.代办保险。

  3.1 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 。

  3.2 保险期限: 年 。

  3.3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概算: 元。

  3.4 车辆损失险,费用概算: 元。

  3.5 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概算: 。

  3.6以上保险费用概算合计: 元。大写: 元。

  3.7 双方特别约定: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办车辆注册登记服务,委托人应自行或委托受托人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注册登记。

  费用概算如下:

  车船税: 元,购置税: 元,注册登记费: 元, 其他: 元,合计约: 元。

  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及费用概算如下:

  6.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

  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并按实际支出凭证向委托人结帐。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委托人预付。

  2.受托人暂先垫付。

  五、注册登记服务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

  六、完成委托注册登记服务,应当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2)机动车保险单(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5)车船税凭证(6)车辆号牌号码:

  七、违约责任

  1.受托人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委托人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受托人予以修复或赔偿。除委托人原因外,代办保险中双方特别约定内容未能及时全面落实的,应当免除委托人的责任。

  2.委托人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受托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3.除不可抗力外,受托人如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将完成委托的注册登记车辆交付委托人,委托人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受托人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30 天,受托人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全部车价款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委托人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按约完成的,则交车期得以顺延。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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