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宁波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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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价费〔20**〕49号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发展改革局,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755号)、《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通告20**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尚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体育场馆、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放开原由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

  (一)住宅小区停车;

  (二)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

  (三)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停车场、体育场馆、公立医院等配套停车场)。

  四、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应凭城管、公安交警部门的审核意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清单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核准手续。停车场基本情况经确认无变更的,可继续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收费标准执行,不需再办理收费标准核准手续,其收费标准和相关事项仍按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甬价费〔20**〕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应继续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到城管、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

  五、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放开后,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之前在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停车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有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可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新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收取停车费用应征求业主意见。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

  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场。

  八、执行公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及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等应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九、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的通知》(甬价房〔20**〕123号)、市物价局 原市建设委员会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价费〔20**〕157号)、市物价局 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25号)、市物价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甬价费〔20**〕68号)以及其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宁波市物价局

  20**年11月25日

篇2: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发改商价〔20**〕241号

  开发区建设局、度假区建设局、吴兴区发改委、吴兴区建设局,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67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和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公共停车场所(含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车泊位,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已成立业主大会(除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外)的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自主定价。

  二、按照政府定价实行分级管理要求,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中心城区除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以外的由吴兴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是否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所在社区居委会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

  四、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的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地面车位(含道路停车)包月停放100元/月.个,地下车位包月停放200元/月.个,以上二项不得再另行加收物业服务费。机动车临时进入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停放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放2小时以上-24小时的(含24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5元/辆,期间进出小区,凭当日停车收费票据通行,不得重复收费。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费。住宅小区实施机动车临停收费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计时收费管理设施。

  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地面车位(含道路停车)包月停放60元/月.个,不得再另行加收物业服务费。

  五、军车(武警)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场所或缴费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区公共停车场所车位总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应当每年公布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收费标准的,仍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26日

篇3:沧洲关于规范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2013)

  沧洲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沧价经费字[20**]2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市区各物业服务单位:

  为维护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小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安全及道路畅通,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范我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行为。现将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住宅小区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包括场地占用费、停车场地物业服务费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

  地下停车位汽车停放场地占用费由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协商确定。业主已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

  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与机动车停放人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规划车位的收费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停车费包括场地占用费和停车场地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停车费要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停车费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服务管理的必要开支外,可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相关费用。业主大会成立后,对是否收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停车费要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服务管理的必要开支外,可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停车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五、物业服务企业对停放在业主已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地下停车车位、车库的汽车可收取物业服务费,每车每月不得超过25元,凡高于此规定的一律降至25元。地上车位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地下停车场地要求有24小时专人管理,设有指示牌和地标,车辆停放有序;照明、监控、消防器材等设施设备配备齐全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发现污迹及时擦洗干净,通风良好,无异味。

  六、对进入住宅小区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的特种车辆及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货等服务的车辆,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议定。禁止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存车费用。

  七、摩托车、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情况协商确定后报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八、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可以据实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包括印制费另加不超过5%的损耗费。

  九、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在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本通知实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十、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凭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我市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沧价经费[20**]3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 题 词:规范 小区车辆 停车收费 通知

  抄报机关: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机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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