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文本(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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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文本(2018)

  SF-20**-0301合同编号:

  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20**年6月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

  2、维保单位: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

  3、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技术参数的调整。

  4、清包:只提供劳务,不提供任何电梯零部件。

  5、半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部分电梯零部件。

  6、大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大多数电梯零部件(电梯:曳引机、控制柜主板、曳引钢丝绳、轿厢装饰除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扶手带、电机、控制柜主板除外)。

  7、电梯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管理的电梯在运行期间造成乘客的人身

  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

  保险。本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至少包括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

  电梯责任保险应该选择符合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责任保险,即涵盖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环节,涵盖乘客、管理、维护保养等人员,涵盖安全生产事故、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具有快速理赔特征。

  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使用单位(甲方)

  维保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电梯责任保险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

  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抢修服务。

  第二条日常维护保养内容

  乙方应当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的规定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条 电梯责任保险

  (一)甲方自行购买电梯责任保险

  甲方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的,应选择符合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责任保险,且一次性事故最高赔偿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将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在本合同的后面。

  (二)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电梯责任保险

  甲方在支付保养费用时应该将电梯责任保险的费用单列,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购买符合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责任保险,且一次性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电梯责任险(元×)总计元(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日常维护保养标准

  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相关规定,以及电梯制造厂家的安装调试及使用维护要求。

  除上述标准外,还应当满足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

  第五条日常维护保养期限

  本合同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日常维护保养费

  维护保养费(元×)总计元(人民币),大写:。

  第七条结算方式

  (一)甲方按( □月□季□半年□年 )支付维护保养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

  (二)支付方式:□支票□汇到乙方指定账号。

  第八条日常维护保养方式:□清包□半包□大包。

  半包维保中更换零部件单件在元以内的,由乙方免费提供。免费提供零部件清单见附件。

  第九条乙方抢修服务热线电话:。

  抢修服务时间(困人除外):。

  第十条驻场:乙方(□是□否)提供驻场作业服务(驻场费用应当已经包含在日常维护保养费中)。

  驻场作业人员职责:

  。

  第十一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

  2、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并责令乙方改正。

  (二)义务

  1、应当对每台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供乙方查询。签订合同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或复印件:

  (1)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说明书;

  (3)电气原理图;

  (4)电气敷设图;

  (5)安装说明书;

  (6)电梯整机、安全部件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或结论;

  (7)电梯运行全部记录;

  (8)故障及事故记录;

  (9)改造、重大维修原始记录;

  (10)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1)电梯施工自检记录;

  (12)上年度的检验报告;

  (13)。

  2、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并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

  3、指派同志为电梯安全管理员,负责电梯以下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负责电梯钥匙的使用管理;

  (2)负责对乙方的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

  (3)负责对乙方提交的电梯安全隐患提示单签字确认。

  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5、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6、除乙方无法解决的情况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

  7、应当为乙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

  8、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9、发现电梯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二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

  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二)义务

  1、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证,并向甲方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在小时内抵达现场进行处理;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由位于广州市区路号的服务网点派员在分钟内(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3、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作业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5、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求。

  6、对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保证保养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7、建立回访制度(包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维修质量、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等)。

  8、应当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的定期检验,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参与电梯安全管理活动。

  9、应当妥善保管电梯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交给甲方。

  10、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三)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四)甲方违反约定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应当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因电梯使用、管理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的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乙方应当返工,并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七)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乙方还应当承担电梯复验费用,并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一)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一)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双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二)维护保养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为4年。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协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与维护保养记录一并保存。

  第十七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邮箱:邮箱: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传真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

使用登记证号

(梯粤A*****)

注册代码

梯号

电梯出厂编号或自编号

电梯品牌/规格型号

电梯:层/站/门

自动扶梯:提升高度/角度

运行地点

保养金额

编辑:www.pmceo.Com

篇2: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

  JF-20**-069 合同编号:

  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

  定作人:

  承揽人: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定

  20**年7月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和其他类型电梯的维护保养。

  2、定作人:指具有电梯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单位,以及具有电梯所有权的个人或其授权的其他单位、组织。

  3、承揽人:指具备特种设备安全法定资质条件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保活动的单位。

  4、维护保养: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和应急服务。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和更换,易损件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和更换。

  5、清包:指只提供劳务,不提供任何电梯零部件。

  6、半包:指既提供劳务,又提供部分电梯零部件。

  7、大包:指既提供劳务,又提供全部电梯零部件(电梯:曳引机、控制柜主板、曳引钢丝绳、轿厢装饰除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扶手带、电机、控制柜主板除外)。

  8、本合同不含电梯重大修理、改造项目,如需重大修理、改造,应另签合同或协议。(电梯的修理、重大修理、改造的定义详见: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电梯施工类别划分的规定)。

  9、电梯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管理的电梯在运行期间造成人员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本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至少包括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和监督检验单位。

  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定作人(甲方)

  承揽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维护保养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维护保养的电梯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对《电梯维护保养设备信息表》(见附件1)、《电梯维护保养金额明细表》(见附件2)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应急服务。

  第二条 维护保养内容

  乙方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的规定至少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项目和应急服务,并做好记录。

  第三条 维护保养标准

  实施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标准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第四条 维护保养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条 维护保养费

  维护保养费可依据《天津市电梯维修工程预算基价》DBD29-781-20**的标准核定,合同价格为( 元× , 元× )总计: 元(人民币)

  大写: 。

  第六条 支付时间、方式

  (一)甲方按( □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维护保养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  。

  (二)支付方式:□现金 □支票 □汇到乙方指定账号 。

  (三)发票开具方式: 。

  第七条 维护保养方式: □清包 □半包 □大包。

  第八条 甲方应急值班服务电话: ;

  乙方应急服务热线电话: 。

  应急服务时间(困人除外): 。

  第九条 驻场:乙方(□是 □否)提供驻场作业服务。

  驻场作业人员职责:  。

  第十条 电梯责任保险

  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保障电梯使用、维保期间的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约定

  由(单位名称) 按国家规定购买电梯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相应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以及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或知道对方的专有信息、资料等均属商业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书面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

  2、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应将有关情况填写在维护保养记录上并督促乙方完成整改。

  (二)义务

  1、应当对每台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供乙方查询。签订合同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或复印件:

  (1) 产品合格证;

  (2) 使用维护说明书;

  (3) 电气原理图;

  (4) 安装说明书;

  (5) 电梯整机、安全部件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或结论;

  (6) 电梯运行全部记录;

  (7) 故障及事故记录;

  (8) 改造、重大维修原始记录;

  (9) 电梯施工自检记录;

  (10)上年度的检验报告;

  (11)有效期内的电梯管理员证书;

  (12)  。

  2、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并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未经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拆除、关闭或破坏电梯远程自动报警系统。

  3、指派 为电梯安全管理员,负责电梯以下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负责电梯钥匙的使用管理并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安全提示牌;

  (2)负责对乙方的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应在维护保养当日完成签字确认;

  (3)负责现场对乙方提交的电梯安全隐患提示单签字确认;

  (4)进行电梯运行日常的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5)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清晰齐全;

  (6)制定和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

  (7)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规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8)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人员实施救援。

  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5、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6、除乙方无法解决的情况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

  7、应当为乙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

  8、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9、在电梯轿厢内或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10、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11、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12、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3.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人员实施救援。

  第十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

  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二)义务

  1、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法定资质,并向甲方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应当在不超过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3、现场维修保人员须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且持证作业项目必须与现场所从事维保工作相匹配。

  4、作业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5、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定期(每 个月)向甲方书面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求。

  6、对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

  7、建立回访制度(包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维修质量、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等)。

  8、应当在电梯自检合格的基础上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参与电梯安全管理活动。

  9、应当妥善保管电梯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交还甲方。

  10、不得擅自植入、更改相关电梯控制、运行等软件或秘钥。甲方同意植入和更改的,合同终止后一周内,乙方应将软件或秘钥解锁程序、秘钥等交由甲方保管。

  11、未经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拆除、关闭或破坏电梯远程自动报警系统或其他具有相同电梯故障报警功能的系统。

  12、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

  13、乙方的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乙方应当整改合格。

  14.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甲方;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按照

  支付合同总额的 %向乙方赔付违约金。

  (四)甲方违反约定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应当按照  承担相应责任。

  (五)经有关职能部门调查确因电梯使用、管理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六)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承担电梯复验费用。

  (七)经有关职能部门调查确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  。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一)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双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二)维护保养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为至少4 年(TSG T5001)。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协议与应急服务记录均应当与维护保养记录一并保存。

  (三)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3)

  附件1至附件3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电梯维护保养设备信息表

  注册代码 内部编号 电梯出厂编号 电梯制造单位

  注:表中注册代码必须填写。

  附件2

  电梯维护保养金额明细表

  直梯:层/站/门

  自动扶梯:

  提升高度/角度 运行地点 数量 单价 保养

  金额

  附件3

  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补充合同

篇3: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年5月8日

  前 言

  20**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草案。20**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6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年9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使全国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形成一个统一的、能满足电梯安全保障和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的目的。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维保,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篇4:物业小区电梯保养通知

  物业关于小区电梯保养的通知

  尊敬的E花园业户:

  您们好!

  为保证E花园电梯的正常运行,根据电梯保养单位的保养计划,现定于20**年**月13、28日(9:00-12:00、14:00-18:00)对1号楼、2号楼、3号楼的电梯进行保养,20**年**月14、29日(9:00-12:00、14:00-18:00)对3号楼(3B货梯)、5号楼、6号楼的电梯进行保养。

  保养时电梯会停运,每栋楼只有一台电梯运行。

  附:保养时间表。

  因此而给您带来的诸多不便,敬请谅解!

  感谢大家对物业服务工作的大力支持!

  物业服务中心服务热线:****

  E花园物业服务中心

  二O**年*月*日

篇5:扶手电梯吸尘机使用保养规程

  扶手电梯吸尘机使用、保养规程

  1、操作规程:

  1)装好吸尘器左右两边的滚刷(开荒清洁时用钢丝刷,日常清洁用塑料刷)套好"工作进行中"的指示袋,把机器置于扶手电梯的合适轨道内,启动左边的吸尘开关及右边的滚刷开关,机器便处于正常的清洁吸尘状态。

  2)一般情况下,每半小时为一个循环,此时应把吸尘机移到另一个轨道的合适位置进行清洁吸尘,以次反复。

  3)在不同位置吸尘,应把吸尘机推着行走,做到机前人后。

  2、注意事项:

  1)此吸尘机专用于扶手电梯轨道的清洁,不适用其它场所的吸尘工作。

  2)吸尘机在使用后应关上电源开关,以延长吸尘机的使用寿命。

  3)吸尘前应知行李部把扶手电梯开到往上运行状态。

  3、日常保养:

  1)吸尘机用完后,应清理掉已满的一次性纸尘袋,并重新装好干净的纸尘袋,以作下次使用。

  2)拆出使用过的滚刷清洁干净,放于机器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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