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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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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2019)

  编号:

  武劳动合同

  (适用全日制用工)

  用人单位(甲方):

  劳 动 者(乙方):

  使用说明

  一、本文本供全日制用工参考使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根据需要依法调整相应条款。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三、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填写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合同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合同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八、签订劳动合同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单方涂改;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为乙方代保管劳动合同。

  九、此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完成该工作任务之日止。完成该工作任务的界定标准为: 。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担任 职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劳动基准。

  (二)工作地点: 。

  (三)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按相关标准及甲方依法制订并公示的劳动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A.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B.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C.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办理。

  (三)乙方在合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 种方式确定,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A.月薪制: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约定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B.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 元(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付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乙方的业绩和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

  C.计件工资制:乙方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为:

  (二)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每月 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四)乙方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或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女职工孕期检查、产假、哺乳期内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等期间,甲方应视同乙方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五)乙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夜班劳动、高温等作业的津贴、补贴,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执行。

  (六)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必须出具工资清单,包括乙方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项目内容,由乙方签字确认。

  (七)甲方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标准,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工资正常增长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资报酬。

  第五条 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告之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结果,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三)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保证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甲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

  (三)甲方及其管理人员应当保障乙方在工作场所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合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应当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四)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续订、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和乙方要求,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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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贸易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贸易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杭州**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终止。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乙方按本协议要求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元整,该金额包括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各项薪资福利,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所涉及的所有费用。上述费用直接汇入乙方帐号(户名: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为乙方交纳的社会保险金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甲方根据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

  五、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个工作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名誉和利益之行为。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无其他争议,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篇3: 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暂行)

  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20**年11月20日北京S*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他。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

  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

  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

  第六条 《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新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其他新员工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试用期和见习期计算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在一周内书面答复。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 因工伤、职业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原则上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可顺延到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结束时。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其它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三天,或年旷工累计7天以上(含)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公司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公司标准,确需裁减人员时。

  第十八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照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四)员工在义务服兵役期间;

  (五)复转、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六)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公司协商一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随时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三)公司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四)经国家劳动部门确认,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暂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在涉及公司保密的岗位上工作或调离上述岗位尚不满解密期的;

  (2)公司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重点科研开发及经营、生产项目尚未完成的;

  (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受审查的。

  第二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基层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主管人力资源的公司领导审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的工资制度和“向重要岗位倾斜,向骨干员工倾斜”的工资政策。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试用期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薪酬,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确定岗位、核定薪酬。

  第二十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有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度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可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七章 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以及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按国家和《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医疗期。

  第二十九条 病假工资、医疗待遇和医疗期疾病救济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医疗期内,员工不得另谋职业,不得自己或帮助亲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公司终止其医疗期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员工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的待遇,按劳动部《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员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六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员工离退休、退职或退养规定

  (一)员工离退休、退职年龄以及离退休、退职后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国有公司富余员工安置规定》,员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可以退出岗位休养,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退养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违约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员工损失:

  (一)公司拖延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员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 上条所称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员工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员工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员工,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

  (二)造成员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国家规定补足员工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员工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员工或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由于本办法第十七条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全额支付员工当月岗位工资,并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一个月岗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疾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岗位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可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最高至百分之百)。

  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三十七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 公司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订协议的按原费用逐年递减的原则偿付;

  (三)因违反劳动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计算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 上条第三款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如果直接经济损失不易计算,赔偿金额为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未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的三倍或四倍;对由公司出资培训,期限超过一个月或培训费超过一万元的员工,按培训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二)如果直接经济损失可以计算,以本款计算值作为赔偿金。

  (三)对合同期限超过五年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计算赔偿损失时,合同期限可视为五年(即六十个月)。

  第三十九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 外单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不低于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本公司有权向其索赔下列损失:

  (一)对本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有关规定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规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 由工会代表、员工代表、行政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第四十三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三十日内,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仲裁申请。

  第四十四条 因除名、辞退、开除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自公司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岗,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种合同台帐,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手续,并负责检查岗位聘任协议执行情况,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4:LW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LW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制定:人力资源部 批准:总经理

  〖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其他〗

  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

篇5:LH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LH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制定:人力资源部 批准:总经理

  〖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其他〗

  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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