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建筑工程公司限额领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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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公司限额领料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施工班组材料使用情况的考核,提高材料使用的计划性和合理性,达到降低消耗的目的,制订本制度。

  2 .限额领料的范围

  凡公司所属企业的生产班组(含外包队)在施工生产中所使用的材料都必须实行限额领料。

  3 .限额领料的依据

  ( l )市建委和企业制订的施工材料定额;

  ( 2 )预算部门编制的施工预算和变更洽商;

  ( 3 )生产、计划部门(计划员或工长)提供的施工任务书和实际验收工程量;

  ( 4 )技术部门提供的砂浆、混凝土配合比、技术节约措施及各种翻样、配料表等技术资料;

  ( 5 )上级部门下达的材料节约指标。

  4 .限额领料的材料范围

  根据目前的管理水平,工程在结构和装修施工中,其材料供应可实行两种方式,即限额领料和定额考核。材料品种暂定如下:

  ( 1 )限额领料方式:水泥、油毡、沥青、砌体材料(机砖、空心砖、加气块)、建筑五金(门窗五金、铅丝、圆钉、火烧丝、焊条)、装饰材料(色石渣、瓷砖、马赛克、石膏板、大理石、花岗石、各类龙骨)。

  ( 2 )定额考核方式:钢筋及其他钢材、木材、构配件(混凝土构件、门窗及木制品、水磨石制品)、大堆料(砂、石、白灰)、玻璃。

  ( 3 )水电料亦按以上两种方式单独考核,材料品种暂定如下:

  l )限额领料方式:水暖配件、电线电缆、小五金、油漆、绝缘胶布;

  2 )定额考核方式:钢材、灯具、散热器、卫生洁具。

  5 .限额领料的程序及做法

  ( 1 )限额领料单的签发与下达

  l )签发:材料定额员根据生产计划部门编制的施工任务书、质量部门为上道工序签署的质量意见及施工材料定额,扣除采取技术节约措施的节约量,计算班组应用材料的数量,编制限额领料单。

  2 )下达:限额领料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班组作为领料凭证(月末或料领清后交定额员结算),一份交材料保管员作为发料凭证。

  3 )限额领料单必须填清任务书、定额编号、施工预算量等,由工长向班组下达和交底。

  ( 2 )领料与发料

  l )班组领料人员凭限额领料单领料,发料员在限额领料单规定的限额内发料,并做好分次领用记录。

  2 )在领发过程中,双方办理领发料(出库)手续,填制领料单(可一领一填,也可平时做好记录,汇总填制),注明用料的单位工程和班组,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及领用的日期,双方需签字认证。

  3 )材料领出后,由班组负责保管和使用,要求对班组进行监督。

  4 )各种原因造成的超耗,必须由工长提出超耗原因,施工队长核实后,由定额员计算数量,补签限额领料单。对非正常因素造成的超耗,在补签的限额领料单上注明"超耗"字样,并写明原因,仅作为超领数量的凭证,不作为应耗量的结算凭证。

  ( 3 )验收与结算

  l )班组任务完成后,由工长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及用料情况进行验收,并签署检查意见,验收合格后,班组办理退料手续(或假退料)。

  2 )定额员根据验收合格的任务书和结清领料手续的限额领料单,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实际应用材料量,与班组实际耗用量对比,计算节约与超耗数量,并对结果进行分析。

  3 )限额领料单的结算,当月完成的,完一项结一项,跨月完成的,完成多少预结多少,全部完成后总结算。

  6 .班组用料考核、评比、奖罚

  ( l )班组用料节超,应纳人班组竞赛、评比、立功、授奖的考核内容;

  ( 2 )班组用料节超是发放班组超额奖的依据之一。根据班组用料超耗程度,相应减发超额奖;

  ( 3 )班组用料节超是执行材料节约奖的主要依据。根据用料节超,按照企业节约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奖罚。

  7 .限额领料的有关资料、报表、台账

  ( 1 )限额领料单;

  ( 2 )在施工程检查记录(材料部分);

  ( 3 )月(季)主要材料消耗及定额执行情况统计表;

  ( 4 )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 5 )单位工程主要材料两算对比台账;

  ( 6 )单位工程供应台账;

  ( 7 )单位工程消耗台账;

  ( 8 )班组主要材料消耗台账;

  ( 9 )单位工程成品、半成品供应消耗台账。

  8 .执行限额领料的要求

  ( l )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认真执行。并要求相互配合,按职责分工,及时准确地提出有关资料。

  ( 2 )为保证限额领料工作的实施,各企业分公司及大中型项目经理部,生产车间必须设专职材料定额员,负责办理限额领料的具体工作。

  ( 3 )为了使限额领料工作做到及时、准确,保持稳定连续,定额员(材料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经常调换。若必须调离岗位时,应与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商量,征得其同意。

  ( 4 )凡实行限额的材料,无限额领料单,班组不得领料,保管人员不得发料,领发双方须密切配合,共同遵守。

  9 .附则

  ( l )本制度由总公司物资供应部负责解释;

  ( 2 )本制度自20**年10月20日起实施。

篇2:Z地产公司成本限额管理作业指导书

  Z地产公司成本限额管理作业指导书

  1.目的

  1.1掌握可靠成本信息,保证成本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1.2推进成本管理作业的标准化、专业化

  2.适用范围

  集团地产子公司(控股公司)的所有地产项目的设计限额管理工作

  3.定义

  3.1设计限额:为保证设计成果的经济性而制定的、设计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的不应突破的控制值,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钢筋含量、砼含量、开窗率等;

  4.职责

  4.1地产子公司成本部:制定限额指标,测算执行情况

  4.2地产子公司设计部:组织设计,负责设计合同管理;对设计任务下达限额,控制影响经济性的重要技术环节(如结构中一些安全系数的取定);

  4.3集团财务管理部:各项目限额指标的审查与备案,集团基准限额的制定

  5.工作程序

  5.1设计限额的制定

  5.1.1集团财务管理部和地产子公司成本部应在理论研究和工程案例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区一般设计条件情况下的技术经济指标,制定集团的统一限额标准,参见《成本控制要素及参考指标》;

  5.1.2集团技术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开展研究,总结和提炼的设计优化方法、成本控制经验,为限额设计提供技术手段。

  5.1.3设计限额由地产子公司的成本部和设计部共同制定,双方在充分沟通和达成共识后制定,以便共同遵照执行,共同承担责任;成本部可以采用单价交底等方式,使设计人员具体了解成本数值,有助于设计中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

  5.1.4在本项目设计开展之前,地产子公司设计和成本部门应就设计阶段成本控制的配合工作制定计划,明确具体的控制要点、控制的技术经济手段、过程中监督的时间点和检查方法,事后解决问题和方法和承担的责任,便于设计过程中参照执行。

  5.1.5各项目的设计限额制定时,应针对项目的特点,并考虑目标成本的要求,确定指标的上限(必要时可确定下限),即保证经济性,也不能牺牲影响安全、适用和必需的设计效果,使之具有合理性;

  5.1.6各项目的设计限额需报集团备案,一般应与对应阶段的成本测算一起报送,保证数据的逻辑性。设计限额指标不应超过集团制定的统一限额标准,如果超出,必须附有相关分析说明。

  5.2设计限额的下达

  5.2.1各项目的设计限额是随设计实施方案的确定而确定的,最迟应与正式目标同时确定。确定之前在设计任务书或设计合同中,可以先按集团统一的设计限额规定,待确定之后,再做必要的调整。

  5.2.2地产子公司设计部在设计任务书和合同中给出明确的限额数值,要求设计单位开展限额设计,并约定相应检验方法、奖惩条款。

  5.2.3在下达限额的同时,应参照以往经验总结和专题研究成果,就本项目经济性提高的技术措施、一些重点内容设计上需注意的关键点(如一些重点部位的配筋方式),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采用优化的解决方案,做到事先控制。

  5.3设计限额的执行

  5.3.1根据事先制定的工作计划,地产子公司设计部必须在设计过程中跟踪检查阶段性设计成果,成本人员配合进行相关测算。

  5.3.2如地产子公司认为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经济上的不合理现象,必须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质疑,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计算书,由对方给予合理解释,并积极配合相关的检验。

  5.3.3在扩初设计过程中,地产子公司应自行或约请结构咨询公司,按现行国家规范对进行同模型、同条件的计算复核。复核结果如不满足经济性要求,必须针对问题的原因,对相应设计进行修改优化。

  5.3.4扩初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应提交设计概算书,包括钢筋、砼含量等重要指标,成本部应组织造价咨询公司复核,并按《成本分析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成本分析。对不合要求的设计成果必须先优化在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5.4设计成果的检查

  5.4.1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地产子公司成本部组织咨询公司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按《成本分析作业指导书》完成成本分析,对比限额执行结果,并将有关数据提交设计部。

  5.4.2对超限额的情况,成本部应与设计部共同分析原因,探讨处理办法;必要时,集团财务管理部和技术管理部给予相关的意见和技术支持。

  5.4.3处理办法报主管领导决定如何处理,执行设计合同相关条款。

  5.4.4限额执行的最终结果和处理方式报集团备案,作为考察项目经济性的参数和考核相关部门与人员的基础之一。

  6.支持性文件

  6.1工程成本管理与监控程序

  6.2设计管理程序(技术管理部)

  6.3成本分析作业指导书

  7.相关记录及


表格

  7.1成本控制要素及参考指标

  8.流程图

篇3: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修订)

  发布日期:1996年09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01日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7号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可以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以下限额内设定不同罚款数额的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500元;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且可计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来自:www.pmceo.com)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违法所得而无法计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涉及标的总额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超过前款规定罚款处罚限额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本规定。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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