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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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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市政办发〔20**〕30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解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以下数额交纳:
(一)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交纳18元;
(二)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交纳35元。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员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由医保机构代为收取。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足额交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起即可享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其超出部分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由承担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停止支付,账户停止支付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治疗终结时,由医保机构核定医疗费用,并代参保人员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商业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向参保人员赔付保险金。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70%比例赔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额为5万元。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在医保机构指定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并经医保机构审批同意。在转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参保人员转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来自:www.pmceo.com),在原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参保居民不在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未经批准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商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第十条 未成年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意外伤害(以下简称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按规定赔付:
未成年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相应的起付标准费用后,按60%的比例赔付,年度

篇2: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市政办发〔20**〕30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解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以下数额交纳:
(一)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交纳18元;
(二)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交纳35元。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员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由医保机构代为收取。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足额交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起即可享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其超出部分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由承担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停止支付,账户停止支付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治疗终结时,由医保机构核定医疗费用,并代参保人员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商业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向参保人员赔付保险金。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70%比例赔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额为5万元。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在医保机构指定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并经医保机构审批同意。在转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参保人员转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来自:www.pmceo.com),在原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参保居民不在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未经批准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商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第十条 未成年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意外伤害(以下简称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按规定赔付:
未成年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相应的起付标准费用后,按60%的比例赔付,年度

篇3:全县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发言稿

  全县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发言稿

  今天会议的目的就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今年全县医疗保险工作任务,动员全县各方面力量,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开拓进取,合力攻坚,推动我县医保工作的扎实开展。刚才,兆忠同志总结了二零零八年全县医疗保险工作,安排部署二零零九年工作任务;树江同志宣读了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方案,部署了二零零九年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任务指标,我完全赞同。下面,就做好二零零九年全县医疗保险工作,我讲三个问题: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全县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全力做好医疗保险各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扎实做好医疗保险工作,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健康是国民素质的基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要求。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全面做好医疗保险工作,妥善解决参保群众看病就医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就有利于激发这部分人群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创业热情,加快社会发展步伐,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二)扎实做好医疗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要部署,切实改善民生的需要。县委**届九次全体会议将民生工程列为县委十项重点工作之一,将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县政府二零零九年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办推进。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也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措施,稳步推进,确保完成全县医疗保险工作各项任务指标。

  (三)扎实做好医疗保险工作,是切实保障广大参保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一直是广大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实施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广大参保群众从中享受到了社会保障带来的实惠,保障了参保群众最基本的健康权利。特别是今年对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减轻了参保群众的医疗经济负担,提高了参保群众的受益程度和医疗保障水平,使参保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了最大化。

  二、把握关键,强化措施,确保圆满完成全县医疗保险各项工作任务

  一要把握政策,确保执行到位。医疗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准确把握,避免在政策执行上出现偏差。今天,会上印发了全县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个《暂行办法》,这是经过一年的时间反复调研,反复调整修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暂行办法》对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办法、医疗服务、基金管理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的医疗保障待遇,降低了起付线标准,提高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了个人账户,城镇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参保范围、且个人缴纳基金部分由县财政从上级专项参保资金中支付;提高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检特治标准。政策有了新的调整,这就更需要我们去认真学习和把握,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医疗保险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好新政策。

  二要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宣传是医疗保险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在宣传工作中要注重方式方法,要站在参保群众的立场看问题、摆事实、讲道理。在宣传内容上,要突出对医疗保险的特点、相关政策及参保后可享受的保障待遇进行宣传,特别要重点宣传这次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情况;在宣传形式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现场咨询等多种渠道,做到形式多样。通过宣传,让参保群众了解政策,消除顾虑,增强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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