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投资控制知识点:未来企业生产经营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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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控制知识点: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1.联合试运转费
  ◆含义:联合试运转费是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负荷试运转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运转收人的亏损部分。
  ◆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工程费开支的单台设备调试费及无负荷联动试运转费用、质量问题处理费等→应由设备安装工程费开支。
  2.生产准备费
  ◆内容:生产职工培训;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劳保费等。
  3.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是指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需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改、扩建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应低于新建项目

篇2:生产经营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


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www.pmceo.com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


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www.pmceo.com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监局授权的安全培训机构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项目名称 初训时间 再训时间 证书名称

  上岗安全资格培训 32课时 12课时 《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名称 初训时间 再训时间 证书名称

  上岗安全资格培训 32课时 12课时 《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

  项目名称 初训时间 再训时间 证书名称

  电工作业 100课时 24课时 操作证、IC卡

  焊接与切割作业 100课时 24课时 操作证、IC卡

  登高架设作业 100课时 24课时 操作证、IC卡

  塔机司机作业 100课时 24课时 操作证、IC卡

  塔机信号工作业 100课时 24课时 操作证、IC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资格证书 红色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资格证书 绿色

  特种作业操作证 绿色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篇3:公司党工团负责人生产经营责任制度

  公司党、工、团负责人生产经营责任制度

  为了促进我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全面进步,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书记生产经营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协同局长制定、落实企业的生产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围绕企业中心任务,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各项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企业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核,为生产经营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监督机制,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

  (五)支持和指导工会、团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独立开展活动。

  (六)在行政一把手外出期间,受委托代行其行政职责。情况紧急或其他情况下,可以处理生产经营事务,但事后应与分管行政领导交换意见。

  二、纪委书记生产经营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廉政建设的工作方针,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把反腐纠风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

  (二)经常对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廉洁自律教育,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保护改革者,教育失误者,惩处违纪者。

  (三)围绕生产经营管理,适时组织对有关经济活动进行专项治理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堵塞漏洞,避免经济损失。

  (四)参与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总结生产经营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五)深入生产经营一线,搞好调查研究,探讨为生产经营服务的新途径。

  三、工会主席生产经营责任

  (一)积极参与和推进企业内部改革,通过参与调节内部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保护、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QC活动与技术协作等竞赛活动,并配合行政抓好班组建设等竞赛活动。

  (三)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支持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四)当好第一安全监督员,落实安全生产中“八做到”,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五)有特点地履行教育职能,促进职工队伍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素质的提高。

  四、团委书记生产经营责任

  (一)贯彻局长经营管理决策,服从局长统一指挥,带领青年职工积极投身企业生产经营各项事业。

  (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组织青年职工开展“奉献在岗位,文明创一流”为主题的争创“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等系列竞赛活动。

  (三)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急、难、险、重任务,带领青年职工开展突击队活动。

  (四)引导和组织青年职工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并为他们施展才智创造条件。

  (五)在青年职工中广泛开展“五小”活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五、政治工作部主任生产经营责任

  (一)主动了解和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向,积极组织安排主题鲜明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随时掌握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和生产经营活动难点,为企业党委领导当好参谋。

  (三)及时发现和树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

  (四)教育、监督干部、党员发挥表率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职工积极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五)加强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教育,培育职工敬业爱岗精神,增强职工工作责任心。

  六、党支部书记生产经营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和配合行政领导指挥生产与合法经营。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人事调整、福利分配方案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政、工、团的骨干作用,保证生产经营目标完成。

  (三)深入班组,了解每一生产工作岗位内容,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疏导情绪,化解矛盾,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四)及时发现、树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

  (五)加强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培育职工敬业爱岗精神,增强职工工作责任心。

  (六)在行政一把手外出期间受委托代行其行政职责,情况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处理生产经营事务,但事后应与分管行政领导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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