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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新技术过程能力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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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新技术过程能力鉴定制度

  项目新技术过程能力鉴定制度

  1新技术含义

  本制度中"新技术"是指目前国家规范、规程、标准等技术法规尚无规定或本单位从未采用过的施工方法、工艺和新材料、新机具等。

  2应用新技术的要求

  新技术在使用前应编制好方案,在实施前应对过程能力进行鉴定,确定后方可采用。

  3新技术过程能力鉴定内容

  新技术过程能力鉴定内容包括:施工环境条件,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参加施工人员(重点是特殊操作人员、技术质量控制人员)的技能,所使用的材料、机具设备性能是否能够满足该项新技术质量特性的要求等。

  4新技术过程能力鉴定人员

  1) 一般性新技术(工艺较简单、技术难度较小,涉及工程量较少,工程局部的施工技术或单项新技术、机具的使用等),由该项目部主管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报上级技术部门确认。

  2) 本企业的新技术开发项目,施工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的施工技术,局技术部门负责组织鉴定,报局总工程师确认。

  3) 所有新技术鉴定应按附表形式作好鉴定记录,鉴定记录一式二份,分别由该项目部主管工程师和确认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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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19年)

劳社部发〔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来自:www.pmceo.com)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 判定原则
3.1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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