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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房地产管理局议事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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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市房地产管理局议事决策制度(20**修订)

  (20**年4月18日修订)

  为进一步健全局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制度,加强党的领导和监督,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局领导班子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原则

  1、运用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研究和部署工作;

  2、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3、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结合我局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凡属重大事项,由局党组或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事项;

  5、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群众观点,依靠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解决实际问题;

  6、坚持依法行政,在国家法律和政令范围内议事决策。

  二、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学习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会议、文件精神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领会掌握上级的部署、决定和要求,紧密结合我局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研究和决定市委、市政府交给我局有关工作任务的实施办法;

  3、研究和决定行政事务、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

  4、研究和确定工程开发项目;

  5、研究和决定本局的重大财务开支项目,讨论研究干部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

  6、讨论和决定局管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和对违纪案件的处理;

  7、讨论和审定本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8、讨论和研究其他须经局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形式及有关事项

  (一)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

  1、党组会议。党组会议是局决定重大事项的形式。出席人员为局党组的全体成员,需要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确定。

  2、局务会议。局务会议是局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出席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机关科、室的主要领导列席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提出,报局长审定。

  3、局长办公会。局长办公会也是局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一种形式。出席人员是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及有关科室领导列席参加。

  4、局长碰头会。局长碰头会是局领导班子的议事形式,遇到问题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和意见,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办法。参加会议人员是局长、副局长。

  (二)议事决策的有关事项

  1、局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会议由局长召集,议题由局长确定,如涉及各分管副局长的工作,可由局长委托副局长确定议题,召*议。

  2、在一般情况下,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视实际需要而定,局长碰头会每星期召开一次。

  3、议事决策的会议,由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领导报告和介绍议题的情况,然后进行讨论,个人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决定基础上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意见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4、议事决策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赞成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态度要鲜明。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和重大决策等应逐一表决。

  5、决策议事会议原则上每次均作记录,必要时应将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由局长签发,发至各有关单位。

  四、议事决策基本程序

  1、及时、准确拟订议事决策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信息咨询等工作,在全面了解和掌握与决策有关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拟出议事决策议题,报局长决定,提高议事决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建立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原则的决策制度。对每一项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倾听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有的还应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分析论证。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策,应事先将方案送达有关领导及单位,确保有充分酝酿的时间和一定的群众基础,维护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的权威性。

  3、建立健全决策的督查反馈和调整修正制度。要在提高决策科学预测性的基础上,按照决策的内容和工作性质,由分管的局领导、办公室及有关科室实施督查,搜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修正决策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部分,提高决策的实效性。

  五、议事决策的纪律

  在局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各种会议上,每个成员都应畅所欲言,不隐瞒个人的观点;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决策,都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已经作出的决定确实需要调整或修改,应该由领导班子集体再次讨论决定,个人不得在执行中独自作出变更。对于应该保密的内容,每个领导成员都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篇2:小学党支部议事决策工作制度

  小学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决策范围:

  l.传达贯彻局党委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方案;

  2.研究制定学校党建工作计划、请示报告、总结、实施方案;

  3.研究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和党员发展工作计划;

  4.研究街道办事处对其考核、学校代表民主评议工作方案;

  5.研究决定学校党员表彰工作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

  6.研究制定学校大型活动计划;

  7.研究学校年度收、支情况;

  8.研究决定学校建设中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决策重大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不允许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会议一经决议,全体成员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可提请支部会议再议;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即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保证决策确实可行;

  3.坚持保密原则。对学校居委会组织决议的问题未经公布或不宜扩散的事项,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背追究其责任。

  三、议事决策程序:

  1.召开支部会前,由书记征集议题并告知其他成员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

  2.会议必须有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3.会议要有记录,会后要整理存档备查;

  4.对会议决定的问题,成员必须各负其责,积极组织落实,并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民主、科学的决策的过程,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为确保在民主的基础上,充分反映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愿,作出科学正确的决策,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 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应该由集体讨论www.pmceo.com的校内部门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等事项。

  第二条 征求意见的程序。在方法步骤上,实行预告制和决策内容通报制,把需要征求意见的决策进行预告,把需要决策的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的范围提前周知给征求意见对象,给征求意见和参与决策的党员群众充分的时间。

  第三条 征求意见的对象。要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解决征求意见面偏窄、人数偏少的问题,开拓新的渠道,面向更多的党内外人士、教职工、以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四条 征求意见的形式。

  (一)召开党支部会议或专门会议进行讨论,征求意见。

  (二)坚持并加强党支部委员与专家学者的联系,充分发挥研究、咨询机构和有关专家的咨询、论证作用。

  (三)加强党内重大决策前的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就重大决策事项的现状、实施重大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其保证措施等,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听取基层干部和教职工的呼声和意见。

  第五条 实行公示制度。对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制度,更加广泛地征求和倾听群众意见,使群众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使之规范化、程序化。

  z镇小学党支部

篇3:大学附属医院集体决策议事实施细则

  大学附属医院集体决策议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学校中大党发[20**]3号《zz大学关于附属医院、中心落实“三重一大”和加强议事决策制度建设的意见》,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医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集体议事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医院党委和行政领导集体。

  第二章集体议事的范围

  第四条 以下各项为集体议事的事项:

  一、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员工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行风建设、宣传思想教育及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基建总体规划,年度基建计划,基建项目招投标及预、结算,年度维修计划安排,重大维修项目招、邀标及预、结算。

  五、设备年度购置计划,设备购置招、邀标及预、结算。

  六、机构和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新开展业务项目及资源配置(含人才、物力、房屋资源等)。

  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干、部门职能划分;推荐和任免科级干部(含享受同等待遇的中层业务、管理干部)人选;各类委员会成立及成员的选定。

  八、医院及以上级别荣誉称号授予人选或推荐名单。

  九、业务干部、管理干部聘任、奖惩。专业人才引进,毕业生选留,人事调配,师资、干部队伍建设,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十、涉及全院的重要改革措施。

  十一、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配套建设、科研经费的分配、科研合作项目的签订。

  十二、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

  十三、涉及全院的重要经济决策、分配政策及激励、奖惩措施和办法,重要福利事项。

  十四、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五、计划外资金走向、10万元以上大笔经费开支。

  十六、未列入预算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十七、与国内外单位、人士签订合作项目。

  十八、院长书记认为需交集体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集体议事的形式

  第五条 医院院长和党委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负共同责任。医院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委托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医疗、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正确地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监督,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其他成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医院党委是政治核心,要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特别要做好稳定和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医院党委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七条 属以上议事范围的重大问题由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行政正副院长、党委正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组成,党办主任、院办主任、总会计师和监察室负责人列席。工会主席根据会议内容列席参加。

  其它需要列席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视会议议题由院长、书记确定。

  第八条 医院根据职能要求,设立相关的职能委员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应事前征询相关委员会或工会、教代会(职代会)、团委、研究生会等相关组织的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

  第九条 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条 对不需要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处理。

  第四章集体议事的程序

  第十一条 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一般在每周四下午)。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第十二条 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的内容分别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的议题事前由院长、书记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分别由院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汇总呈报领导审定。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职能部门将讨论议题于会前两个工作日分送与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并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

  第十四条 凡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分管领导在会前要认真把关,重要议题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应做好协调工作,取得比较成熟的


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在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工作部署出台前,应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 要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七条 议题要逐项表决,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作出决策后,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须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院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院长确认签名,发送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并负责对决议落实情况的督办、协调、检查、反馈工作。同时根据要求及时向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章集体议事的规则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 凡需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第二十二条 会议出席人数要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其中,分管拟议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第二十四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减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五条 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凡前次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视议题内容征得1/2或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会议形成会议纪要,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应对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的决定作出记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学校分管领导。

  第六章议事决策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要认真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与会人员在讨论问题时要敢于发表意见,一旦集体做出决定,个人必须执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一条 对于应当经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除遇紧急情况应事后通报或报告外),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能部门、相关委员会应按照职责做好会议材料的论证准备工作,分管领导要认真把关,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的依据,如未能履行职责,导致领导决策失误,应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在。

  第三十四条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同级党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则:

  一、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二、本细则由院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相关规定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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