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房产中介欺诈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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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中介欺诈行为分析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约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企业实现的。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详细了解,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诈行为有:

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 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 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 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 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 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些建议:

在房产交易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区别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这两种行为。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为要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以避免产权无法过户风险等

一、目前房产中介发展现状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上海市房产中介企业已迅速发展到了8万余家,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进行了定义:房地产中介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包括了以下——

1.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2.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3.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约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企业实现的。可以说大部分的房产交易行为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沟通买卖双方起到了一个桥梁的重要作用。

尤其在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中(即二手房转让),由于很多买方与卖方互相不认识、不了解,可以说信用无从谈起:买方担心给了钱,拿不到房;卖方担心买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如要办理银行贷款),分几次支付,会不会拖泥带水拖延付款等等。这时,房产中介机构出现,中介方是以单位的名义出现,并且经过国家行政部门的审批,具备经营资格。买卖双方就可以将中介方作为第三方来沟通信息,调停买卖双方之间的争执;而且买卖双方需要办理产权转让等手续,更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办理。因此房产中介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产中介行业进入门槛相对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齐,大多数中介机构奉公守法、诚实经营、在帮助消费者购置产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机构存在了欺诈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所在所知道的中介欺诈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二、房产中介市场现实存在的欺诈行为
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委托人一般分两种:房产开发企业和私有房产权人(自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同样,自然人委托房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也应当参照上面开发企业委托的方法办理。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1年6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从法理上说,房产中介机构主要是房产经纪人,对委托购房和销售的客户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行为,而不是表面上的行纪行为。经纪人应当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房源信息、销售价格外,表明收取佣金,即按房产成交价格的3%~5%之间提取佣金。

而现实上

,很多房产经纪向购房者提出“包销”,即所销售的房产统一报价,说价格已经包括佣金,或者误导购房者“免佣金”。实际上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其中的差价由房产经纪赚得,也就是所谓的“赚差价”,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786号规定:“三、各类经纪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居间介绍、代理和提供咨询等业务;不得挂牌、展示、提供或利用房地产网站、刊物等信息载体登载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信息。”

目前,上海可进入市场买卖交易的房屋既有产权性质的房屋,也在使用权性质的房屋,这里的使用权房屋是指"不可售公房"也就是指不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房。由于权属性质不同,其市场价格及法定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区别。

区分拟购房屋的权属性质,应以验看凭证为准。有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房屋权利证书)的即为产权性质房屋,凭证为公有房屋租赁凭证的即为使用权性质。可售公房是上海市房改售房政策引出地房屋属性概念。是指:上海的房改政策规定,职工(原承租人)可按房改售房的价格及优惠政策出资购买的产权的房屋。是指"成套独用"的原公有住房。

现行法规不允许可售公房以使用权的性质进入市场买卖,可售公房买卖必须按照先由承租人按房改售房政策办理完毕买房手续后,再以产权的性质卖给购房人的程序操作。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二步并一步走"的政策。

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发布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颁发的《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关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界定为:

(1) 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2) 产权已转移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3) 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4) 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5) 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请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由于房改售房政策涉及工龄及超面积等方面的因素,同一房屋,不同的人购买价格差异很大。因此对购买可售公房的购房人须特别注意双方所约定房屋成交价的含义。成交价的含义为产权性质,则无纠纷可言。成交价的含义如为对方"到手价",则差异很大。

3. 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有些房产中介不申领营业执照就开展业务,所发的名片、所发布的广告宣传,只有所留的电话可以联络到其人,如同打游击战一般。遇到问题,则无音无讯了。

还有些房产中介为了税收或注册等问题,在经济园区注册而在市区进行营业。按照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非注册地营业必须在营业地工商部门再进行注册登记并备案。但不少公司未按此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却又在正常营业。

根据工商部门所发放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咨询与房地产经纪有很大的区别。房地产咨询是无权进行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而房地产经纪则可根据其注册资金及申请的范围从事房地产咨询、租赁、买卖等交易。但是在现实交易中,人们往往忽略或不了解这个区别,而某些房产中介机构为了获取利益又故意进行隐瞒。

4.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同样法律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事实上有很多房产中介公司在申请注册成立时所提供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都有借用他人的证书来充数现象。

5. 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面规定

的,视为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实际上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往往利用消费者不熟悉有关交易细节和法律法规,任意修改并且以格式条款形式规避自己应尽的义务,限制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企图以合同条款形式玩文字游戏,一旦消费者发现问题,据此百般抵赖逃避责任。夸大了合同行为的“合意”,将不平等的条件强加于人。

6. 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修正)(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 2001年8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而有不少中介组织根本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以为只要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业,根本没有把备案手续放在心上。

7. 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而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在其店堂或者在一些媒体上发布广告信息,如对所谓 “特价房产”,注重说该房产或是地段繁华、或是全新装修、或是价格优惠等其他吸引消费者的地方,而没有将该房产真实情况进行核实。甚至对上面所说的“使用权房产交易”没有去标注其产权特点,等到消费者交付款项准备办理手续时才明白过来。而且也有不少如被抵押等房产依然在上市流通,造成消费者受骗上当。

三、 关于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建议

由于上述欺诈行为的存在,对整个房地产市场存在着极大的危害性。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房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这些行为阻碍了相应的国家机关对房地产中介组织正常的管理和监督,因而又影响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上述行为存在的危害性,如何才能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呢?笔者提供下面几个建议:

1. 在房产交易中心免费发放有关房产交易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的宣传单,以特别提醒消费者引起注意。

2. 提醒消费者在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了解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居间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居间人进行订约中介活动的合同。居间人不是订约的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是为当事人订立合同而穿针引线的人。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财产交易等事务并直接对第三人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3. 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应当取得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必要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求验证;

4. 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是否属于规定的可转换的“使用权”与“产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如果中介方拒绝该条款,则对该房产的“可转产权”性质怀疑,避免上当;

5. 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料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

6. 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不要怕麻烦,因为只有到了房产登记部门过户时,其房产权潜在的风险就会凸现,才能便于及时解决。

篇2:房产中介销售员日常工作事项

  房产中介销售员日常工作事项

  1、每天准时到公司,(最好能提前20分钟到公司,做到风雨无阻!)

  2、找开电脑,查看前一天所新增楼盘,熟悉市场行情,养成每天背诵楼盘和发现自己所需要之楼盘。

  3、打开电脑,随时查阅公司"新间公告"、"员工论坛"等栏目,及时了解公司业务动态同规章制度,跟上公司日新月异发展的步伐。

  4、查看本区域广告(包括本公司和外公司)发现自己客户所需要的盘,增加成交量进而增加业绩(及分类广告).

  5、本分行或本区域若有新收的匙盘,坚持拿匙看房,日积月累,区域内的所有户型你都会了若指掌.

  6、每天必须认真按质清洗十五个盘源.清洗任何盘源必须与业主彻底交流,了解真实情况.

  7、洗盘过程中,了解业主有换楼的需要。在业主未出售前,先行约业主看房(每周至少一个)。

  8、下决定每天找寻一个新客户(暂时未需要,但半年内会买的客户)

  9、尝试考核本身对买卖过程中,税费及各项手续费的计算方法。

  10、每天必须尽量保证带两个客户看房。

  11、每天必须即时跟进自己客户及每天洗十个公客。

  12、主动到公交站或盘源不足的指定目标派发宣传单张,争取客源及盘源。13、自行辑录五个楼盘,不停寻找客户作配对,机会自然大增。

  14、跟进以往经自己成交的租盘或卖盘,(租客到期完约否?会否另觅新居?会买房否?)做好自己的"客户回访"工作。

  15、跟进以往经自己租出的楼盘业主,会否买多一个单位作投资(收租)

  16、有时间到附近交易活跃的社区兜客,及地产公司门口拉客。

  17、自己洗盘时认为和自己沟通比较好的业主多联系,加深感情争取控盘(签独家委托)

  18、晚上是联络客户与业主最佳时间,坚持在8-9点间跟客户、业主沟通。

  19、业务员应多了解本市及国内房地产之要闻,令本身在这方面的知识增加,从而在与业主及客户交谈的时更有内容,塑造"专家"形像。

  20、谈判过程中,遇上挫折,是平常不过之事,并要将问题症结之所在记下,不要重犯。

  21、工作总结(看房总结经验),准备第二天工作计划(客与业主需联系)22、心动不如行动,心勤不如手勤,主动出击,才能争取入息。

篇3:房产中介(经纪)公司区域经理岗位工作职责

  房产中介(经纪)公司区域经理的岗位职责

  一、营销管理

  协助上级管理好各分行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分行的工作,促进各部门的合作交流,加强营销部门与各中心部门的沟通。

  1、建立、规范、更新标准:合理建立各项业务工作流程,拟定并完善对内对外各项业务文本文书,使其得以规范、统一,以便各项业务工作有据可查,有理可依。

  2、上传下达:及时传达公司各项方针、策略、精神、文件、工作任务等,加强执行力,做到联通无限,沟通无限。

  3、加强引导区域合作:加强本区内全体同事同公司其它区域的互动合作意识,充分利用公司信息资源,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4、拓展:配合公司进行所属区域新开分行的位置选择,了解该铺位的详细资料,租赁合同的谈判,并配合拓展部签署合同等工作事宜,积极跟进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做好新分行的装修工作以及跟进所辖区域各分行租赁合约到期后的续约工作;

  5、积极配合分行业务开展:耐心听取客户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总经办认真处理客户投诉,跟进本区应收未收之佣金工作,及时要求分行向法律事务部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其进行追收佣工作;

  6、定期组织会议:定期组织所辖区域的区会、营业经理会,加强沟通,解决存在的问题;

  7、市场调研:收取市场的资讯及下属的意见并加以分析,及时向公司反映,与时俱进,推动公司上下一起改革创新;关注行家动态,有敏锐的市场触觉,善于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部署自己负责的辖区内工作;

  8、做好员工思想工作:了解下属的工作情况,培养提高员工忠诚度,指导及协助解决具体困难并及时和他们总结经验,善于调动下属的积极性,鼓舞他们的斗志,提高整体的士气;善于处理和下属的关系,既有威严又能使下属信服。处事公正,促使员工团结工作,创造一个愉快的工作环境,减少员工的流动量。

  9、控制业务风险:主要控制合同风险,坚决贯彻按照公司规定签署合同,认真审核每份成交报告和合同、收据等资料。

  二、行政管理

  1、贯彻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检查与监督本区各分行的店面形象。

  3、检查与监督本区各分行行政纪律,有义务对本区各分行员工着装,仪表仪容进行检查,组织学习公司企业文化,负责规章制度的培训工作,要求各部门严格遵守业务运作程序,加强业务素质,提高管理水平。

  4、协助总经办及时将公司各项公告《中高层以上管理会议》的精神传达,并负责跟进监督所辖区各分行的执行情况。

  5、严守职业道德:①严禁营销岗位利用公司赋予的职位徇私舞弊,欺下瞒上;②严禁利用公司信息炒楼;③严禁对外泄漏公司各项机密。

  三、人力资源管理和培养

  1、以身作则,区域经理每天上午上班时间固定为8:15,上午上班必须在其所到达的分行按时打卡,严禁代打卡。下午下班时间可视情况自行安排,但每天上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下班前必须安排好各项工作后方可离开。

  2、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行政部各项工作,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如所辖区经请假申请的签注工作,所辖区经外出或因工作需要而提前下班时,考勤卡的签注工作等。

  3、签署营销岗位入职、异动、晋升、离职等人事表格,严格把好关。

  4、准确掌握所辖各区的编制,做好招聘计划,挖掘人才与培养人才;在工作中能通过培训、言传身教等有效的方法为公司培养内部人才,同时能及时了解行家动态,挖掘行家优秀人才到公司工作,为公司的发展献力献策。

  5、运用好公司的“用人原则”,迅速培养人才,破格选拔人才,培养一支具有狼性的团队。

  四、


财务与资金管理

  1、严格各分行资金管理,按照公司要求检查与监督本区各分行的资金进行报表情况,做到日清日结,严禁公款私用,督促所管辖分行人员共同遵守。

  2、审核买卖合同的签署,控制交易风险,负责监督本区分行营业经理放款程序,所有的业务付款申请单须由区域经理签名放可。

  3、员工收取现金(保证金、楼款、佣金、等款项)都须及时存入公司指定帐号并输入房介通系统,实际操作参照各中心规定指引,并须向区域经理以上汇报。

  4、熟练掌握各项付款标准流程,确保付各项收支无误,防范风险。

  五、不断提高自身能力

  1、认同公司,忠于公司。以公司利益为重,以大局发展为重。有**,有责任感。

  2、要有一定的业务水平,能够帮助下属快速成长。能够在业务培训中让同事有所学,有所得。并能有效的处理业务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

  3、要有较好的沟通能力,能及时的和分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了解,并及时有效处理下属分行中的问题。让每一个同事能够认可公司,服从公司。

  4、让学习成为习惯。及时的发现改进自身的不足,学习成功管理的技巧和方法。不断的思考和总结,提升自己各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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