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房屋篇

2021

  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但根据某些地方的生活习惯,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等也应包括在内。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存量房】 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再上市房】 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一、房屋分类

  (一)按房屋用途分类

  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一栋住宅楼的地下室不住人,一层为商店,其余为家属住宅,则应将地下室面积计入其他用途,商店面积计入商业营业用房,其余面积计入住宅,如一座厂房带有生活间、办公室,可都计入厂房面积。

  1、住宅

  【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住宅按套统计。两户合用一套的住宅,按一套统计;一户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应按实际套数统计。

  【非成套住宅】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集体宿舍】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

  2、工业、交通、仓储用房

  【工业用房】是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公用设施用房】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铁路用房】是指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的房屋。

  【民航用房】是指民航系统从事民航运输的房屋。

  【航运用房】是指航运系统从事水路运输的房屋。

  【公交运输用房】是指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系统从事客、货运输、装御、搬运的房屋。

  【仓储用房】是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3、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

  、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用房】是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旅游用房】是指宾馆、饭店、乐园、俱乐部、旅行社等主要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屋。

  【金融保险用房】是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用的房屋。

  【电讯信息用房】是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

  4、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教育用房】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医疗卫生用房】是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站)、检(防)疫站、保健院(站)、疗养院、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科研用房】是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5、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

  【文化用房】是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

  【新闻用房】是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通讯社、记者站等从事新闻出版所用的房屋。

  【娱乐用房】是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

  【园林绿化用房】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苗圃、花圃、花园、风景名胜、防护林等所用的房屋。

  【体育用房】是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伞塔等从事体育所用的房屋。

  6、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机关事业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等所用的房屋。

  7、军事用房

  【军事用房】是指中华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学校等所用的房屋。

  8、其他用房

  【涉外用房】是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所用的房屋。

  【宗教用房】是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所用的房屋。

  【监狱用房】是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所用的房屋。

  (二)按房屋产别分类

  【国有房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直管产】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自管产】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军产】是指中华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集体所有房产】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私有(自有)房产】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其中部分产权:指按照房改政策,职工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联营企业房产】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股份制企业房产】是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港、澳、台投资房产】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涉外房产】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其他房产】是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三)按房屋建筑结构分类

  【钢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混合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砖木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其他结构】是指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四)按房屋建筑楼层分类

  【房屋层数】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地下室】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

  【假层】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附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搁楼(暗楼)】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

  【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多层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五)按房屋建筑年代分类

  房屋建成年份是按房屋实际竣工年份计算,拆除

  翻建的,按翻建竣工的年份计算;扩建的房屋,面积超原房屋面积的,按扩建竣工年份计算,未超过的按原房屋竣年份填写。

  【1949年以前的房屋】 指1949年(含1949年)以前建成的房屋。

  【五十年代的房屋】 指1950年至195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六十年代的房屋】 指1960年至196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七十年代的房屋】 指1970年至197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八十年代的房屋】 指1980年至19*期间建成的房屋。

  【九十年代的房屋】 指1990年至199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六)按房屋建筑质量分类

  【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基本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少数部件虽有损坏,但不严重,经过维修就能修复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 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形,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 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房屋面积

  (一)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供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企事业、机关、团体等的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总和。

  【危险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减少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由于拆除、倒塌和因各种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三)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住宅使用面积】是指住宅中以户(套)为单位的分户(套)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堂屋)、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等面积。住宅使用面积按住宅的内墙线计算。

篇2: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住房制度改革篇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改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为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以最低收入居民为对象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一、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一)公有住房改革情况

  【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是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见《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是指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由低收入居民家庭负担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见《通知》及《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

  【现有公有住房总量】是指本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总建筑面积。见《通知》、《决定》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

  【公有住房已出售总量】是指已经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总建筑面积。

  【当年出售量】是指报告期内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总面积。

  【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房改成本价】是指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房改成本价。见《决定》、《通知》。

  【公有住房售房款累计总额】是指出售公有住房所得房价款的总额。

  【售房款累计余额】是指出售公有住房所得房价款的帐面现存剩余总额。

  【售房款累计使用】是指按规定提取公共维修基金、提取房管所转制资金、提取房管所转制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总数额。

  【提取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规定所提取的公共维修基金数额。

  【提取房管所转制资金】是指按规定所提取的房管所转制资金数额。

  【发放住房补贴】是指用于发放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数额。

  (二)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补贴资金

  【本年实发单位数】是指本年内实际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个数。

  【本年实发人数】是指年末实际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

  【上年末累计实发总额】是指截至上年末住房补贴累计发放的数额。

  【本年实发额】是指本年住房补贴资金专户内新增的缴存额。

  【本年末累计实发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住房补贴累计发放的总数额。 【上年末累计提取总额】是指截至上年末住房补贴累计提取的总数额。

  【本年提取额】是指本年内职工提取的住房补贴数额。

  【本年末累计提取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职工住房补贴累计提取数额。

  (三)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廉租住房对象】是指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数。

  【实物配租方式】是一种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即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一定标准的普通住房。

  双困家庭标准:是指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租金补贴方式】是一种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即由双困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其他解决方式】是除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以外的,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其它方式。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是指当地政府从财政划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数额。

  【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是指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其它方式,已经使用的廉租住房资金的数额。

  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来自:www.pmceo.com)。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住房公积金来源

  【缴存比例】是指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报告期内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本期应缴职工人数】是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所辖区域内的城镇在职职工人数。

  【本期实缴职工人数】是指期末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上期末缴存余额】是指截至上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扣除上期末累计提取额后的数额。

  【本期应缴存额】是指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职工本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即,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职工人数×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当年职工缴存比例+当年单位缴存比例)。

  【本期实缴存额】是指本期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新增的缴存额。6月30日结算后应加上结算利息。

  【上期末个人提取额】是指截至上期末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数额。

  【结转利息】是指每年6月30日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中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职工结算的利息。

  【本期末缴存总额】是指截至报告期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数额。

  【本期末缴存余额】是指截至报告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扣除上期末和本期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后的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分配

  【年业务收入】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收入的实际发生数额。

  【本年业务支出】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

  【本年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业务收入与各项业务支出的差额。

  【本年管理费用】是指本年度按规定提取的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数额。

  【本年末风险准备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按规定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的数额。

  【本年末风险准备余额】是指截至本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的余额。

  【本年末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累计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数额。

  【本年末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余额】是指截至本年末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余额。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

  【上期末贷款余额】是指上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余额。

  【本期发放额】是指本期发放的贷款数额。

  【本期回收额】是指本期回收的贷款数额。

  【本期贷款总额】是指截至本期末累计贷款数额

  【本期末贷款余额】是指期初贷款余额(即上期末贷款余额)加上本期新增贷款发放额减去本期贷款回收额。

  【逾期贷款额】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余额。

  【本期放贷户数】是指本期发放贷款的户数。

  【期末累计放贷户数】是指截至本期末发放贷款的总户数。

  【本期末逾期贷款户数】是指截止本期末未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户数。

  【本期国债购买额】是指本期购买国债的数额。

  【本期末国债余额】是指截至本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余额数。

篇3: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房地产行业学会、协会篇

  【房地产业协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房地产估价人员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物业管理协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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