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房屋用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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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地】 是指房屋以及按照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房屋占用的土地和按照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占用的土地。

一、房屋用地面积

  【房屋用地面积】房屋用地面积是以丘(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为单位进行测算。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1)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2)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3)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4)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二、房屋用地按用途分类

  1.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是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2、工业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仓储用地】 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3.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 是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腾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旅游业用地】 是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是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4.市政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是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站、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等用地。

  【绿化用地】是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

  5.公共建筑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是指文化、体育、娱乐、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等用地。其中:

  【文、体、娱用地】 是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

  【机关、宣传用地】 是指行政及事业机关、党、政、工、青、妇、群众组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是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科研、设计用地。

  【教育用地】 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医卫用地】 是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救护站、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6.交通用地

  【交通用地】是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他交通用地。其中:

  【铁路用地】 是指铁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 是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是指专供客、货运船停靠的场所用地。

  【其他交通用地】 是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小区内的道路等用地。

  7.其他用地

  包括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类特殊用地、水域用地、水田菜地旱地园地类农用地和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

三、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 是指国家用于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在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改造等方面的政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的实质是政府处理土地事务、协调土地关系的活动::,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

  【地籍】是指反映土地的位置(地界、地号)、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簿籍(或清册),也称土地的户籍。

  【地籍管理】 是指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为全面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以地籍调查(测量)、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分等定级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措施

  【土地使用权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篇2: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住房制度改革篇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改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为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以最低收入居民为对象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一、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一)公有住房改革情况

  【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是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见《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是指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由低收入居民家庭负担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见《通知》及《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

  【现有公有住房总量】是指本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总建筑面积。见《通知》、《决定》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

  【公有住房已出售总量】是指已经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总建筑面积。

  【当年出售量】是指报告期内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总面积。

  【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房改成本价】是指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房改成本价。见《决定》、《通知》。

  【公有住房售房款累计总额】是指出售公有住房所得房价款的总额。

  【售房款累计余额】是指出售公有住房所得房价款的帐面现存剩余总额。

  【售房款累计使用】是指按规定提取公共维修基金、提取房管所转制资金、提取房管所转制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总数额。

  【提取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规定所提取的公共维修基金数额。

  【提取房管所转制资金】是指按规定所提取的房管所转制资金数额。

  【发放住房补贴】是指用于发放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数额。

  (二)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补贴资金

  【本年实发单位数】是指本年内实际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个数。

  【本年实发人数】是指年末实际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

  【上年末累计实发总额】是指截至上年末住房补贴累计发放的数额。

  【本年实发额】是指本年住房补贴资金专户内新增的缴存额。

  【本年末累计实发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住房补贴累计发放的总数额。 【上年末累计提取总额】是指截至上年末住房补贴累计提取的总数额。

  【本年提取额】是指本年内职工提取的住房补贴数额。

  【本年末累计提取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职工住房补贴累计提取数额。

  (三)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廉租住房对象】是指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数。

  【实物配租方式】是一种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即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一定标准的普通住房。

  双困家庭标准:是指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租金补贴方式】是一种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即由双困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其他解决方式】是除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以外的,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其它方式。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是指当地政府从财政划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数额。

  【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是指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其它方式,已经使用的廉租住房资金的数额。

  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来自:www.pmceo.com)。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住房公积金来源

  【缴存比例】是指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报告期内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本期应缴职工人数】是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所辖区域内的城镇在职职工人数。

  【本期实缴职工人数】是指期末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上期末缴存余额】是指截至上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扣除上期末累计提取额后的数额。

  【本期应缴存额】是指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职工本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即,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职工人数×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当年职工缴存比例+当年单位缴存比例)。

  【本期实缴存额】是指本期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新增的缴存额。6月30日结算后应加上结算利息。

  【上期末个人提取额】是指截至上期末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数额。

  【结转利息】是指每年6月30日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中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职工结算的利息。

  【本期末缴存总额】是指截至报告期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数额。

  【本期末缴存余额】是指截至报告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扣除上期末和本期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后的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分配

  【年业务收入】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收入的实际发生数额。

  【本年业务支出】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

  【本年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业务收入与各项业务支出的差额。

  【本年管理费用】是指本年度按规定提取的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数额。

  【本年末风险准备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按规定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的数额。

  【本年末风险准备余额】是指截至本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的余额。

  【本年末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累计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数额。

  【本年末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余额】是指截至本年末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余额。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

  【上期末贷款余额】是指上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余额。

  【本期发放额】是指本期发放的贷款数额。

  【本期回收额】是指本期回收的贷款数额。

  【本期贷款总额】是指截至本期末累计贷款数额

  【本期末贷款余额】是指期初贷款余额(即上期末贷款余额)加上本期新增贷款发放额减去本期贷款回收额。

  【逾期贷款额】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余额。

  【本期放贷户数】是指本期发放贷款的户数。

  【期末累计放贷户数】是指截至本期末发放贷款的总户数。

  【本期末逾期贷款户数】是指截止本期末未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户数。

  【本期国债购买额】是指本期购买国债的数额。

  【本期末国债余额】是指截至本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余额数。

篇3: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房地产行业学会、协会篇

  【房地产业协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房地产估价人员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物业管理协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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