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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游泳池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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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游泳池卫生管理制度

  1、保持游泳池水质卫生,按时清洗游泳池,对池底、池壁作彻底清洗,每天至少清洗过滤盒二次,保持PH值、BR值符合标准。

  2、每天打扫游泳池外围,做到无异味,无杂物。每天及时更换浸脚消毒池的消毒药水。

  3、周边的绿化经常修剪,防止枯枝腐叶吹落水池,造成污染。

  4、做好游泳池区域所有设施(如警示牌等)的清洁保养工作,发现破损及时报工程部维修。

  5、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儿童浅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的余氯含量应保持0.3-0.5mg/L。

  6、泳池在开放时间内每日定时补充新水,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新水,保证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篇2:泳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五病调离制度

  泳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

  1、直接从事为游泳者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新参加工作和临时聘用人员),按规定参加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服务。

  2、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1伤寒2疾病3病毒性肝炎4活动性肺结核5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6其他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疾病,不准上岗。

  3、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顾客卫生安全的病症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病症后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5、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服。不得留长指甲、戴戒指等饰品上岗,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嬉戏打闹。

  6、不准把私人物品、有害物品带入工作场所内。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篇3:医学院游泳池卫生管理规定

  医学院游泳池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池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施行游泳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游泳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场游泳。

  学校校医院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游泳健康合格证》。

  第三条 游泳人员卫生要求:

  (一)游泳者须凭市级医院或校医院核发的《游泳健康合格证》购票入场。

  (二)游泳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进入游泳池:

  1、肝炎、皮肤癣症(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性病等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易通过游泳交叉传染扩散的传染病患者。

  2、精神病患者。

  3、酗酒者。

  4、高血压、心脏病及其他疾病不宜参加游泳锻炼者。

  (三)游泳者应自备毛巾、拖鞋、浴巾等。

  (四)入池前必须进行冲淋,可防止游泳者直接入池后因身体突然变冷而感觉不适或发生抽筋,洗净身体,以减少或避免各类化妆品、护肤品、发胶以及体表的汗液、皮毛、头发、头屑等污染物进入池内,从而减轻池水污染负荷,以保证较好的水质。

  (五)进入游泳池必须通过浸脚池消毒,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消毒池水的消毒能力(保证其余氯含量保持50—100mg/L)余与流通性,定时换水,间隔时间不超过2小时。

  (六)在池内必须带泳帽,工作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在池内不带泳帽的现象,并对泳帽等正确佩戴方式给予指导。从而对游泳者起到护发和保护头皮之功效,并可避免脱发与头屑落入池内引起污染,禁止在池岸上进行搓身等不良行为。

  (七)禁止在池边及池内吸烟、吐痰、小便等。

  (八)游泳之后,要点眼药水,以预防传染性眼病。

  第四条 游泳池经常性卫生要求:

  (一)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二)为防止人工游泳池声场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mg/L。

  (三)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在0.3—0.5mg/L。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0—100mg/L,须每2日更换一次。

  (四)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每日至少进行3次检验池水,适时投加消毒药。做好池水消毒和消除水中污物的工作,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保证水质达到以下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1、池水温度: 22—26℃;

  2、PH值:6.8—8.5

  3、浑浊度:尿素≦5度,mg/L≦3.5

  4、游离性余氯:0.3—0.5 mg/L

  5、化合性余氯:1.0 mg/L以上

  6、细菌总数:大肠杆菌≦1000个//ML

  (五)不出租游泳衣裤。

  (六)游泳池散场后,应及时刷洗游泳池池壁 与池岸以及溢洗流槽;放空并清洗强制淋浴通道和浸脚池,并换上具有消毒能力的新水;清洗更衣室、淋浴间、厕所及通道等。

  第五条 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超员售票。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第六条 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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