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合伙建房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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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建房协议书范文

  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公平合理、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合伙建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乙方***以其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宁国用20**第4*****号)出资与甲方合伙建房(双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青秀20**私建字第****号,施工红线图项目编号:0705095********C),建房所需资金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建房资金及施工的管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甲方建房资金。

  二、甲乙双方决定共建五层,所建房屋双方按份共同享有永久所有权,第二层及第五层归甲方所有,第一层及第三、四层归乙方所有,乙方自行加建的楼层归乙方所有,但不得影响房屋质量。

  三、甲乙双方合伙所建房屋竣工之日起甲乙双方即按份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甲乙双方均有对归本方所有的楼层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双方互不干涉。

  四、甲乙双方合伙所建房屋产权证办至乙方***名下,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破坏、出租、出卖及抵押甲方所有部分房屋。

  五、甲乙双方合伙所建房屋办证所需的税费及罚款,由甲乙双方按楼层数量比例承担。

  六、因政府拆迁所得的补偿款,甲乙双方按楼层数量比例分配。

  七、甲乙双方合伙所建房屋在竣工前因各种原因损毁,所有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按楼层数量比例承担。

  八、如乙方擅自侵占、破坏、出租、出卖及抵押甲方所有部分房屋,乙方应当按房屋市场价格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九、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并捺手印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合伙建房协议书范文

  合伙建房协议书范文

  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公平合理、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合伙建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乙方***以其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宁国用20**第4*****号)出资与甲方合伙建房(双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青秀20**私建字第****号,施工红线图项目编号:0705095********C),建房所需资金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建房资金及施工的管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甲方建房资金。

  二、甲乙双方决定共建五层,所建房屋双方按份共同享有永久所有权,第二层及第五层归甲方所有,第一层及第三、四层归乙方所有,乙方自行加建的楼层归乙方所有,但不得影响房屋质量。

  三、甲乙双方合伙所建房屋竣工之日起甲乙双方即按份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甲乙双方均有对归本方所有的楼层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双方互不干涉。

  四、甲乙双方合伙所建房屋产权证办至乙方***名下,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破坏、出租、出卖及抵押甲方所有部分房屋。

  五、甲乙双方合伙所建房屋办证所需的税费及罚款,由甲乙双方按楼层数量比例承担。

  六、因政府拆迁所得的补偿款,甲乙双方按楼层数量比例分配。

  七、甲乙双方合伙所建房屋在竣工前因各种原因损毁,所有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按楼层数量比例承担。

  八、如乙方擅自侵占、破坏、出租、出卖及抵押甲方所有部分房屋,乙方应当按房屋市场价格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九、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并捺手印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二00七年五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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