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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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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4月24日起施行。

  市长别必雄

  20**年4月24日

  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襄阳东外环围合的范围,以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中心城区范围外适用本办法的区域有: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襄北物流园、鹿门寺风景区。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建房,是指上述范围内的村(居)民依照规划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是指:

  (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宅基地)的村民;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三)“村改居”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第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管理,划分为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控制区范围根据城乡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发布。

  鱼梁洲开发区、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普陀堰风景区、鹿门寺风景区严禁个人建房。

  第四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行政许可按市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和体制执行。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居)民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第二章 一级控制区建房管理

  第五条 一级控制区范围是指《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襄阳东外环围合的范围,以及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的主镇区。

  一级控制区分为近期重点建设区域和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近期重点建设区域是指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中环以西围合的区域;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是指汉十高速公路以南、中环以东、东外环以西围合的区域。

  第六条 一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不再进行一户一宅的审批。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

  第七条 建设新市民公寓,应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以区为主、分步实施”的原则。

  “城中村”改造可视情况与新市民公寓建设结合推进,但应坚持“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原则。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房管部门会同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编制中心城区新市民公寓建设布点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新市民公寓建设布点专项规划,制订本区新市民公寓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采取整镇整村推进的方式申报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申报争取土地整理和城乡增减挂钩的项目资金,用于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的项目建设。

  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划,并按照正常程序组织建设。

  第十条 新市民公寓建设包括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和市场化开发建设两种方式。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是指经村(居)民会议同意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新市民公寓建设申请,经批准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新市民公寓。

  市场化开发建设是指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建设新市民公寓。

  第十一条 新市民公寓建设的实施程序: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新市民公寓布点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编制新市民公寓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布置新市民公寓、市政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功能用地。新市民公寓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城市居民小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在符合规划条件下鼓励建设高层。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或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村(居)民公寓建设方案除应满足居住功能外,还应充分考虑村(居)民饲养畜禽、存放农具、储存粮食等生产生活所需功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征收补偿方案、用地规划、设计方案、效益分析及环保评估等。经批准的新市民公寓建设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三)村(居)民委员会或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改造方案,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工程施工等行政许可手续;

  (四)涉及房屋征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

  (五)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新市民公寓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进行新市民公寓建设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留出一定土地作为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用地。鼓励各城区、各管委会打破现有村(居)界线统一规划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用地;

  (二)新市民公寓建设腾出的土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收后收储,出让土地收益按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三)新市民公寓小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分期建设;

  (四)因建设村(居)民公寓需要征收原村(居)民房屋的,征收补偿包括实物还房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选择实物还房的,按《关于市区中心城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利用、房产处置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襄阳政办发[20**]78号)中关于个人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予以补偿(襄州区按照该区的补偿政策执行),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襄房字[20**]79号)予以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查处,按照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的实施意见》(襄查违[20**]1号)的规定执行;

  (五)新市民公寓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新市民公寓,不得向本村(居)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人销售。村(居)民委员会、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对购买新市民公寓的村(居)民资格进行审核,并在本村(居)民委员会和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七)村(居)民委员会使用集体用地建设新市民公寓的建设规费,除上缴国家和省规定的部分外,按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

  (八)一级控制区村(居)民住房确系危房,应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且当年又未能纳入新市民公寓建设计划的,原则上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收购或封存。在未能安排其入住新市民公寓的过渡时期,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按规定支付过渡安置补偿费,直至入住新市民公寓。

  (1)一级控制区内作为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的“D级”危房,镇政府、辖区办事处审查后报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土地储备中心,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收购,并集中建设新市民公寓;

  (2)一级控制区内作为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的D级危房,未被收购或封存的,产权所有人可申请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进行翻修改建。

  第三章 二级控制区建房管理

  第十三条 二级控制区范围是指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主镇区范围以外的区域以及襄北物流园。

  第十四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二级控制区村庄(居民点)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以连排连片、集中集约为原则,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暂停一切建房的审批。

  第十五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与连排连片建设相结合的模式。

  村(居)民在原宅基地上进行改、扩建的,其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

  村(居)民申请新建住房的,应符合村庄布点规划。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实施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

  (一)村(居)民委员会无法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

  (二)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

  (三)根据城市规划,其他需要重点控制的区域。

  二级控制区实施新市民公寓建设,可享受一级控制区新市民公寓建设的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连排连片建房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按村庄规划提出建房申请,经审批后在新规划的住宅区建房。进入新区的村(居)民,原有宅基地的房屋必须自行拆除、平整场地,并将宅基地交回集体。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负责拆除、平整场地。

  第十九条 二级控制区的村(居)民,凡将集体所有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出卖、出租的,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得再新批宅基地。

  第二十条 对已审批的村(居)民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放、验线前通知城管执法部门。放线后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村(居)民建房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一级控制区非重点建设区域政府决定不予收购的村(居)民“D”级危房翻修改建,二级控制区村(居)民新建、地改、扩建住宅的,由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受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3、土地权属证明;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5、房屋权属证明;6、危房鉴定证明(一级控制区);7、其他有关资料;

  (二)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受理后1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审核后,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 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村)居民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村)居民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建房者,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法进行查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居)民建房的监督工作,对违法建设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举报。

  对无理拒绝、阻挠违建查处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24日起施行。

篇2: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4月24日起施行。

  市长别必雄

  20**年4月24日

  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襄阳东外环围合的范围,以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中心城区范围外适用本办法的区域有: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襄北物流园、鹿门寺风景区。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建房,是指上述范围内的村(居)民依照规划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是指:

  (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宅基地)的村民;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三)“村改居”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第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管理,划分为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控制区范围根据城乡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发布。

  鱼梁洲开发区、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普陀堰风景区、鹿门寺风景区严禁个人建房。

  第四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行政许可按市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和体制执行。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居)民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第二章 一级控制区建房管理

  第五条 一级控制区范围是指《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襄阳东外环围合的范围,以及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的主镇区。

  一级控制区分为近期重点建设区域和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近期重点建设区域是指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中环以西围合的区域;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是指汉十高速公路以南、中环以东、东外环以西围合的区域。

  第六条 一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不再进行一户一宅的审批。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

  第七条 建设新市民公寓,应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以区为主、分步实施”的原则。

  “城中村”改造可视情况与新市民公寓建设结合推进,但应坚持“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原则。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房管部门会同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编制中心城区新市民公寓建设布点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新市民公寓建设布点专项规划,制订本区新市民公寓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采取整镇整村推进的方式申报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申报争取土地整理和城乡增减挂钩的项目资金,用于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的项目建设。

  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划,并按照正常程序组织建设。

  第十条 新市民公寓建设包括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和市场化开发建设两种方式。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是指经村(居)民会议同意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新市民公寓建设申请,经批准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新市民公寓。

  市场化开发建设是指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建设新市民公寓。

  第十一条 新市民公寓建设的实施程序: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新市民公寓布点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编制新市民公寓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布置新市民公寓、市政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功能用地。新市民公寓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城市居民小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在符合规划条件下鼓励建设高层。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或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村(居)民公寓建设方案除应满足居住功能外,还应充分考虑村(居)民饲养畜禽、存放农具、储存粮食等生产生活所需功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征收补偿方案、用地规划、设计方案、效益分析及环保评估等。经批准的新市民公寓建设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三)村(居)民委员会或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改造方案,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工程施工等行政许可手续;

  (四)涉及房屋征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

  (五)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新市民公寓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进行新市民公寓建设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留出一定土地作为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用地。鼓励各城区、各管委会打破现有村(居)界线统一规划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用地;

  (二)新市民公寓建设腾出的土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收后收储,出让土地收益按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三)新市民公寓小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分期建设;

  (四)因建设村(居)民公寓需要征收原村(居)民房屋的,征收补偿包括实物还房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选择实物还房的,按《关于市区中心城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利用、房产处置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襄阳政办发[20**]78号)中关于个人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予以补偿(襄州区按照该区的补偿政策执行),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襄房字[20**]79号)予以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查处,按照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的实施意见》(襄查违[20**]1号)的规定执行;

  (五)新市民公寓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新市民公寓,不得向本村(居)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人销售。村(居)民委员会、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对购买新市民公寓的村(居)民资格进行审核,并在本村(居)民委员会和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七)村(居)民委员会使用集体用地建设新市民公寓的建设规费,除上缴国家和省规定的部分外,按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

  (八)一级控制区村(居)民住房确系危房,应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且当年又未能纳入新市民公寓建设计划的,原则上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收购或封存。在未能安排其入住新市民公寓的过渡时期,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按规定支付过渡安置补偿费,直至入住新市民公寓。

  (1)一级控制区内作为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的“D级”危房,镇政府、辖区办事处审查后报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土地储备中心,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收购,并集中建设新市民公寓;

  (2)一级控制区内作为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的D级危房,未被收购或封存的,产权所有人可申请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进行翻修改建。

  第三章 二级控制区建房管理

  第十三条 二级控制区范围是指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主镇区范围以外的区域以及襄北物流园。

  第十四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二级控制区村庄(居民点)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以连排连片、集中集约为原则,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暂停一切建房的审批。

  第十五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与连排连片建设相结合的模式。

  村(居)民在原宅基地上进行改、扩建的,其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

  村(居)民申请新建住房的,应符合村庄布点规划。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实施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

  (一)村(居)民委员会无法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

  (二)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

  (三)根据城市规划,其他需要重点控制的区域。

  二级控制区实施新市民公寓建设,可享受一级控制区新市民公寓建设的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连排连片建房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按村庄规划提出建房申请,经审批后在新规划的住宅区建房。进入新区的村(居)民,原有宅基地的房屋必须自行拆除、平整场地,并将宅基地交回集体。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负责拆除、平整场地。

  第十九条 二级控制区的村(居)民,凡将集体所有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出卖、出租的,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得再新批宅基地。

  第二十条 对已审批的村(居)民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放、验线前通知城管执法部门。放线后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村(居)民建房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一级控制区非重点建设区域政府决定不予收购的村(居)民“D”级危房翻修改建,二级控制区村(居)民新建、地改、扩建住宅的,由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受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3、土地权属证明;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5、房屋权属证明;6、危房鉴定证明(一级控制区);7、其他有关资料;

  (二)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受理后1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审核后,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 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村)居民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村)居民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建房者,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法进行查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居)民建房的监督工作,对违法建设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举报。

  对无理拒绝、阻挠违建查处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24日起施行。

篇3: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2008)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发〔20**〕40号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衡阳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规划管理。

  衡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的主管部门;国土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中各项具体事物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市农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城市规划区范围:1113.98平方公里,包括衡阳市区508.67平方公里,其它605.31平方公里(包括南岳区、岣嵝乡、樟木乡里仁片区、店门镇、泉溪镇等)。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内合理安排,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据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住房或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

  (三)相对集中原则。按照乡村城市化要求,农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危房改造相结合,严格控制零星建房,实行统规、联建。

  (四)先拆后建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再行审批。

  (五)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面积、程序、权限审批。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分为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和其它区域。

  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东至东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北至衡大高速公路,南至南外环路;高新技术开发区,松木工业园区,白沙工业园区,武广高速铁路规划控制区,面积约为208 平方公里。

  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在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以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办理统规联建手续。

  在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以外,具备一定条件的,原则上应该实施统规联建;不具备统规联建条件的,如已经制定详细规划,允许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

  第九条 在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村民建房必须以集中联片、多户联建的形式建多层住房,原则上禁止单家独户、独庭独院建房(来自:www.pmceo.com)。在控制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55平方米/人。

  在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外,近期内还不能开发的村组倡导村民采用统规统建、多户联建、统一规划、成片集中、分户建设等几种方式建房。

  经批准同意独家独户建房的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

  三人以下户(含三人),总用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个,可增加30平方米的总用地面积,但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5平方米(三人以下户),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无房产或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的住房拥挤户。

  (三)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旧村改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必须调整搬迁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

  (四)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只有一个子女或虽有多个子女但均未达婚龄,与父母分户申请建住宅的。

  (六)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由建房户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审批按区分为衡阳市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区和其它区域。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规划建设控制区内村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按照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国土分局、乡镇(街道)、规划分局、区人民政府、市城市规划局的程序会签审定发证。

  (二)其它区域村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按照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国土分局、乡镇(街道)、规划分局的程序会签审定发证。

  (三)核发证照。村民建房由市规划局核发“一书一证”。村民建房应缴清有关费用,并由市规划局在所辖区派出机构现场核定放线。

  (四)村民建房审批后的管理要进一步强化,规划分局要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协议书,强化各方责任。

  市国土资源局将申请建房资料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经批准的宅基地,申请人缴清有关税费后,国土资源分局按批准的范围打桩放线和交地。住宅竣工后,核查验收经批准的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村宅建房从申办、审批到发证全程办结时间限在15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市房产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产权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对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的,可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受理。

  第十六条 村民住房只能在村民之间进行交易。城镇居民购买村民住房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对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受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房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在颁发证照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建房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村民建房有关证照和图件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买卖、抵押。

  第十八条 经批准核定的建房占地面积、建筑位置、建筑层数,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进行占地的;无权审批或越权审批土地的;违法转让、买卖土地的违法占地,由国土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的标准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

  擅自买卖、转让或出租宅基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城镇非本村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村民使用非本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以非法占地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未取得规划“一书一证”或违反规划“一书一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审批(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使用过期证照进行建设的;城市居民弄虚作假取得村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转让、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由市城市规划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对村民违法建房的拆除,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协同实施。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村民违章建房的处罚由规划分局负责办理报市城市规划局审批。处罚款交区财政,由区财政确保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审批村民建房,否则,其审批无效,并应追究审批者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国土、规划、建工等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村民建房管理,应逐步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城市各区应做好协调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专人负责,并将村民建房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20**年10月27日颁布的《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衡政发[2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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