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冬季安全大检查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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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冬季安全大检查工作

  一、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一是全面开展入冬前“九防”检查。开展冬季“九防”安全检查,即对防冻凝、防滑跌、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防泄漏、防触电、防高空坠落、防机械伤害事故和防交通事故的冬防措施进行检查,重点对储运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查找出来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应制定完善的、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并作为日常安全监控重点,待条件成熟后,立即组织整改。

  二是完善冬季安全生产方案。结合生产操作中的各项风险,全面完善冬季安全生产方案,做到组织机构落实、技术方案落实、责任分工落实、物资装备落实,并合理优化工艺运行参数。

  三是提高全员冬季安全生产意识。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冬季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让全员熟知并了解岗位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冬季安全生产意识。

  四是强化冬季巡检。严格落实岗位巡回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明确冬季安全生产的防护重点,完善操作人员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四全”巡检制度,对巡检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作为日常重点监控对象。

  二、安全生产建议

  (一)防冻凝

  结合历年冬季防冻防凝工作经验,制定防冻防凝方案,方案要求职责明确,措施得当,操作步骤清晰。

  各基层班组要将防冻防凝工作列为岗位交接班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岗位交接班记录内,严格进行交接班。

  各单位应组织人力对所有储运、消防、给排水系统的工艺管线、阀门、仪器等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和保温维护,切实消除影响冬季安全生产的隐患。

  同时,各单位要根据气象局的天气信息及时掌握气候变化,在寒流到来前提前通报各班组,以便提早预防。物资单位要将防冻防凝物资提前采购到位。

  (二)防火、防爆

  对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灵活好用。值班室、办公室、职工宿舍、前线岗楼严禁私拉乱接、超负荷使用电器,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规范、动火作业规范进行现场动火作业,实行施工单位和属地单位双监护。

  (三)防人身伤害

  冬季是施工安全的高危期,较易发生高处坠落、滑倒摔伤、人员触电、中毒窒息、火灾等事故。要加强冬季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的学习,增强自我保护和相互监督意识,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在冬季检修设备时,要对易冻、易凝的设备设施进行防范处理,防止在检修过程中发生冻凝事故,在检修后要将破坏的保温立即恢复。凡进行登高作业,必须清除工作场所所有的积水、积雪、积冰,防止垮塌事故和掉落伤人。

  (四)防触电

  要加强员工安全用电宣传教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用电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电气设备破损、裸露、老化等风险。要害部位的变压器、电机、铁壳开关、配电箱、绝缘保护等装置要进行重点检查,保证安全装置齐全完好;现场临时用电要严格按照许可规范、作业规范进行作业,确保安全措施到位、监护到位。

  三、冬季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冬季安全生产特点

  冬季“九防”内容:防冻凝、防滑跌、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防泄漏、防触电、防高空坠落、防机械伤害和防交通事故。

  冬季大气气压处于冷高压状态,有毒有害气体容易大量积聚,造成人员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冬季天干物燥,容易发生火灾。

  防冻原则

  1、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尤其是夜间巡回检查制,将防冻点及防冻内容纳入交接班,确保场站冬季安全运行。

  2、凡是存留有水分的管线、设备均需考虑防冻,防冻的措施包括加保温、伴热、保持介质连续流动,使停用的管线、设备中不得存留含水介质。

  3、入冬之前事先对场站管线保温、电伴热带、工艺流程盲端、各处高低点放空、玻璃板液位计、配电间及机柜间保温措施进行检查,确保能正常使用。

  4、入冬前,场站应加强对生活楼、压缩机房、库房、机柜间、配电间等门窗和玻璃完好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消除不保温的因素。

  5、入冬之前事先对有水场站的消防管网及地下消火栓进行全面的检查,地下消火栓采取加盖毛毡或木板隔离等有效的防冻防凝措施。

  6、各场站加强对天然气水露点和烃露点的监控,注意外界气温变化对正常生产运行的影响。

  解冻原则

  1、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是确保设备、管线解冻的前提,采取正确的解冻方法是解冻的关键。

  2、管线解冻,严禁密闭加热,做好解冻后的防护措施,以免发生跑损及其它事故,应由两头向中间缓慢、均匀解冻。

  3、阀门开关费劲,不得强行开关,应用蒸汽或热水暖开后再开,以免损坏,发生跑损及事故。

  4、铸铁、铸钢设备冻凝解冻要缓慢、均匀,严禁用铁器敲打或直接用蒸汽暖,宜先用麻袋或毛毡盖好,用蒸汽或热水缓慢暖开,防止因剧烈膨胀而破裂。

  5、容器罐底放空开关切水前,先用蒸汽解凝后,再开启开关,严禁冬季直接用力开启容器罐底放空开关,避免开关冻结强行开启后造成开关丝杠与闸板脱钩开关损坏。

  6、罐底放空开关解冻时严禁将开关开的过大,一旦解冻会造成大量介质喷出造成事态扩大,引发火灾或人的伤害事件发生。

  7、解冻时注意确保人身安全,高空吹扫管线一定要系安全带,蒸汽不得对准他人,以防烫伤。

  防冻、防凝、防滑的一般要求

  1、处理冻结的管线或阀门时,要先用少量蒸汽加温,然后加大蒸汽量,防止骤然升温而损坏设备。

  2、斜梯走廊、平台、贮罐顶及巡回检查通道要保持清洁,及时清除积雪,防止积水、结冰,人员巡检要带好劳动保护用品,巡检过程中不允许双手插进口袋中,上下梯子应双手抓住护栏。

  3、要及时清除框架、结构、设备上的冰棱,防止在天气气温变化较大时砸坏设备或伤人。

  4、对于经常脱水的容器的脱水包、脱水阀及脱水线要进行伴热及保温,保温薄弱的脱水线阀门,入冬前,要用毛毡或岩棉等加强保温,保证正常脱水操作。

  5、对于室外的冷却器,冬季原则上不要停用。一定要停用的,必须将冷却水的管进行彻底的空气吹扫。由于换热器内管束较多,易使吹扫的空气走短路,使一部分管束内的水吹不出来。

  冬季来临后,未吹扫干净的管束冻裂,致使制冷设备报废。所以,吹扫时,空气量必须要大,保证有足够的流速(可采用蓄容法或爆破法来实现瞬间的高流速),要反复多次,直到水分干净为止。

  6、新水的阀门井、水表井等,入冬前要完善好防冻措施,保温井盖必须完好。

  四、冬季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注意防止麻痹思想

  天气冷暖变化无常,人的听觉、视力、行动、情绪会受到一定影响,思想极易松懈,若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就会酿成灾难。

  为此,我们必须提高员工的思想认识,加强警示教育,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与管理,落实责任,努力使员工保持良好稳定的生产工作状态。

  注意防火防爆

  冬季风干物燥,易发生火灾,引发燃爆事故,动火作业前要履行好动火申报制度,注意周边环境,确认安全,切实做好防火工作,杜绝燃爆事故的发生。

  注意防冻

  冬季天气严寒,室内外温差较大,要注意防寒保暖。

  注意防滑、防坠落

  生产现场脚手架梯子和步踏处遇到雨水或积雪易结冰,在楼梯或脚手架上下作业时容易滑倒摔伤,因此,应注意及时清扫积水或积雪。同时还要在易滑处铺上草席,把防滑措施落到实处。

  下雪天气以及工作地点有积冰的一般不允许登高作业,以防坠落,必须作业时应将积雪、积冰清除,采取防滑措施,并佩戴好劳防用品。同时,做好工器具的固定、防掉落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注意防风

  大风天气,下班前所有露天起重设备铁刹、闭合夹轨器或防滑器、锚锭必须全部到位,通知司机锁好门窗、切断电源安全下门机。

  注意防止机械伤害

  冬季天气寒冷,穿长大衣的作业人员要防止衣服被铰进机器中发生伤人事件。

  夜间要加大照明强度

  夜间作业要保证光线充足冬季昼短夜长,照明设备使用时间长,要注意对员工上下班的马路、车间、作业区的照明设施及时检查维修,确保照明设施完好无损,防止因照明不好而发生安全事故。

  当然,各作业区域、各岗位安全生产的具体情况不同,存在的问题也不一样,搞好冬季安全生产的措施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我们时时、处处、事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消除冬季给安全生产带来的各种不利因素,实现冬季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目标。

  加强防雷电的管理

  一是按规定设置防雷电、静电装置,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测检修,保证接地完好有效,接地电阻符合要求;保证阀门、法兰用金属线跨接且可靠接地;法兰连接间电阻应小于0.03Ω,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检修拆除的跨接线一定要恢复。

  二是提高设备的本质安全程度,保证设备完好。要严把设备的采购、安装、验收关,确保设备本质安全。工艺设备要常维护保养、勤检查,消除跑、冒、滴、漏;电气设备要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和防爆等级,在运行检修过程中严禁对其进行改装、拆除或降低等级;漏电保护、短路保护、绝缘、屏护等要随时完好有效;检测报警装置要定期校验。

篇2: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2008)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2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已经20**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入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办法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应当由主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的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安全检查,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型活动主办者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大型活动场所、规模、内容等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二)指派工作人员对安全检查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三)查处安全检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安全检查规定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

  (三)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和设备;

  (四)划定安全检查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对安全检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五)为乘坐轮椅、安装假肢或者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通道和场所;

  (六)接受公安机关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可以自行实施安全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

  大型活动主办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其签订安全检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检查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根据安全检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检查场所和通道,在安全检查区域按规定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并保存图像资料。

  第九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大型活动秩序的其他物品。

  第十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对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当在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在售(发)票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入场票证上注明。

  未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动主办者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限制受检查人携带。

  大型活动主办者已经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公告限制携带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动场所内销售。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就近设置物品寄存处,方便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临时寄存物品。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受检查人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告知受检查人将物品寄存或者自行处置;

  (六)发现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向现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三条 受检查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坚持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扰乱安全检查秩序;

  (二)在安全线以外排队等候,依次接受安全检查;

  (三)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自行取出接受检查;

  (四)车辆接受安全检查时应当熄火,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下车接受安全检查;

  (五)人员、物品和车辆离开活动场所后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三)、(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安全检查实施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酒店安全检查细节培训

  酒店安全检查细节培训

  1. 员工的执行力度。

  2. 员工的责任心。

  3. 检查员工在岗时间做什么事。

  4. 接待客人的服务质量。

  5. 闲杂人员进入酒店,员工如何应付处理。

  6. 对客服务时的用语仪容、仪表。

  7. 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到位。

  8. 巡逻要做到一看,二听,三闻及有没有巡逻到位。

  9. 消防联动系统是否完整。

  10. 监控设备有无故障及登记制度。

  11. 消控中心灭火器的保养情况。

  12. 值班记录本是否登记清楚。

  13. 检查各班组领班工作是否到位。

  14. 员工遇到火警时,是否及时报警处理。

  15. 检查员工有无定期检查消防栓。

  16. 检查考勤室有无做好打卡制度。

  17. 查包制度有没有落实。

  18. 外来人员进入酒店是否做好登记制度。

  19. 有无定期对外围消防栓进行放水。

  20. 保安巡查时发现不能纠正的事情,有没有立即向上级报告。

  21. 检查员工有无定时的按时巡逻。

  22. 值班室是否整齐、清洁。

  23. 室内物品摆放不整齐。

  24. 检查工作场所存放私人物品。

  25. 室内物品坏损未及时报修。

  26. 物资进出、门卫未规定收取出口单。

  27. 对易然易爆物品控制不严,致使流入客用场所。

  28. 对衣冠不整的人员不加控制。

  29.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单位人员出入登记手续。

  30. 夜间未按规定巡逻。

  31. 在值岗时观看宾客娱乐。

  32. 处理问题不恰当,造成不必要的摩擦。

  33. 消防人员不懂消防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要领。

  34. 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消防设施。

  35. 未按规定记录检查结果。

  36. 无关人员随意出入消防监控中心。

  37. 按到报警信号未检查。

  38. 未按规定检查油库等重点防火区域或检查不细致。

  39. 消控中心未对主机进行常规自检。

  40. 喷淋泵结合器与消火栓泵结合无明显区分标志。

  41. 标志破损未更新。

  42. 未按规定检查防火、疏散设施。

  43. 自行车棚内车子摆放不整齐。

  44. 外来人员停放车辆未加阻止。

  45. 停车场车辆停放不当。

  46. 应接服务不主动。

  47. 指挥车辆停、倒车时动作不标准。

  48. 未按时开关有关照明灯具。

  49. 发现有破损的灯具未报修。

  50. 报修灯具后未向领班通报。

  51. 服务过程中未使用礼貌用语。

  52. 视频探头、烟感探头被人为动过,未纠正。

  53. 未按规定播放录像和背景音乐。

  54. 未做好交接班工作、考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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