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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144

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鲁政办发〔20**〕1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由市、(来自:www.pmceo.com)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国税、地税、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应当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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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第57号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国税、地税、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来自:www.pmceo.com),保障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第六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每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低保和特困住房困难户,按保障标准全额补贴。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标准的70%给予补贴。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少收或者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部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由国库直接支付。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城中村改造、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市区内的无房户、危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上年家庭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四)夫妻双方平均年龄满30周岁以上;
(五)申请人为城镇职工,包括下岗失业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但

将私有房屋转让他人的,实属本人房屋而房产证在他人名下或者未办房产证的,本人居住父母名下房屋并且父母有两处以上房屋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寡老人;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四)城镇低保户和特困户中的无房户;
(五)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结婚证复印件;
(三)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证明;
(六)无房户提交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住房困难户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低保户或者特困户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近期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凭证;
(二)属于特困职工家庭的,应当提交市、区工会关于特困职工家庭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病大病患者医学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明向所属社区或街道,下同)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并填写《日照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在《日照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证明材料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在有关媒体公示;
(四)公示期15天内无异议的,确定为本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对象,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发放补贴并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材料和审核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二)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廉租住房房源和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及申请顺序等情形,确定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三)申请家庭按排序选择住房,选房时盲人、下肢残疾者、老人等可以优先选择楼层;
(四)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与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开具《入住通知书》;
(五)保障对象持《入住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地相关单位办理入住手续,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九条 实行廉租住房保障与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申请对象并轨,每三年组织一次报名,每年组织一次资格复审,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对新增低保户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每年组织一次报名。
第二十条 市住房委员会办

公室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以及住房保障面积等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具体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岚山区、莒县、五莲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年7月31日发布的《日照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同时废止

篇3:泗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19)

本文提要: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普通住房的一种社会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关于印发泗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泗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泗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本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宿州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本县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普通住房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来自:www.pmceo.com),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布的住房保障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的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收。
第五条 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改办)负责本县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标准为:
(一)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家庭住房使用面积16平方米或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
(二)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不足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5元;
(三)租金核减的租金减免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元。
本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如需调整,由县房改办会同县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人口的核定,以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为准。
第八条 下列住房使用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自用住房;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和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被拆迁房屋;
(四)未被拆除的违章搭建的住房。
现住房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比例为1.33∶1。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按规定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连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2个月以上;
(二)住房使用面积不超过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城区5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2个月以上证明;
(四)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予以受理,并由申请人填写《泗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5日内补齐。
第十五条 居委会将申请人提交登记的相关材料报县房改办汇总,由县房改办会同县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 ,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六条 县房改办自收到居委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于获准租金核减的,由县房改办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收;对于获准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县房改办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实行排队轮候,但对军烈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应当优先安排。
县房改办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县房改办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八条 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家庭凭协议到县房改办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的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实物配租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如实向县房改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房改办每年度会同建设、民政、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对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房改办审核后,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县房改办应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 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房改办的审核、轮候、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www.pmceo.com;情节恶劣的,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改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的。

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实施

篇4: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合政办〔20**〕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13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在同一户籍中;
2.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6.其它所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住房;
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二、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房地分局领取并填写《合肥市廉租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携带以下材料,向房地分局提出申请: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收入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来自:www.pmceo.com)。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租赁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无房的,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二)房地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
(三)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发放《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四)申请家庭持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核发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
三、保障方式与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一)租金补贴,是指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金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提高补贴标准20%。
准予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须与户口所在地的房地分局签订为期一年的《合肥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方可领取租金补贴。
《房屋租赁合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到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指定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公证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二)实物配租,是指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1.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
(2)申请人是年满60岁的孤老;
(3)申请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及以上等级);
(4)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2.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3.准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实物配租住房房源数时,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承租家庭。申请家庭在等待轮候期间,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应当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方式进行廉租住房保障。
4.中号申请家庭选房顺序,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
5.中号申请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时,须与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签订《合肥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四、监督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分局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房地分局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或者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房地分局应当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家庭收入超过本市低收入标准满一年的;
2.因家庭人口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超过本市确定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
3.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4.擅自将廉租住房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7.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
(二)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回。不按期退回的,按其签定的《合肥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三)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及租赁应当遵守《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的相关规定。廉租住房租赁格式合同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其它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7月21

篇5: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阜阳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市场平均租金。

  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

  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

  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

  第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

  第九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来自:www.pmceo.com)。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三章 保障资金

  及房屋来源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中央和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区居民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保障面积;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扶养关系。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真实填写《阜阳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2.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3.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家庭现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家庭主要成员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7.其他有关材料。

  (三)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街道办事处和居住社区公示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同级民政部门应当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阜阳日报或颍州晚报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对轮候到位的实物配租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住房保障对象,所需货币补贴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财政按一定的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颍州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颍泉区、颍东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理管委会负责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

  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超出保障标准和保障条件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九)其他违反廉租住房承租合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制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细则,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年9月2日市政府下发的《阜阳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阜政发〔20**〕44号)同时废止。

  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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