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湘西自治州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1182

州政办发 [20**] 14号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州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30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20**〕第162号)、《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5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湘西自治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三年(20**-20**年)行动实施规划的通知》(州政发〔20**〕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五条 建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协助做好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遵循县市为主、全州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但实物配租保障的户数不得低于40%。
货币补贴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

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十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从20**年起,每户每年享受政府住房保障补贴标准为840元;20**年后,补贴额度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与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来自:www.pmceo.com)。其中,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配租面积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县市,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对孤寡老人、军烈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优先安置。配租住房超过保障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以下渠道筹措: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州、县市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从20**年开

始,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每年按开发总面积的3%以上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按开发总面积20%配套建设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资建设廉租住房。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或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章 审核与核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两年以上的;
(二)20**—2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20**年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市人均居住面积的60%;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县市人均收入标准。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材料;
(五)其它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

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诉。
第二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实物配租家庭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登记顺序等规定条件轮候、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或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定期在媒体公布,相对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 ,可以向上一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三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具体内容为: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向产权单位缴纳租金;
(二)严禁转租、转让;
(三)承租人家庭收入超过当地政府当年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产权单位,并按要求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续租,续租期内按商品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二十六条 承租

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禁止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三)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占用、损坏房屋的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
(六)不得妨碍相邻生活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服从住宅小区物业的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人行、税务、统计等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在每年3月份向社会公布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房地产管理部门。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以及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拒绝接受以上处理方式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份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做出相应处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

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并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建保[20**]9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国各市、县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年底全国还有74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亟需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为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和*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1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我国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年起到20**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开工建设廉租住房38万套,三年内再新增廉租住房518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91万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任务分解见附表)。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务。

  1.20**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3万户。

  2.20**年,解决245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5万户。

  3.20**年,解决204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3万户。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通过新建、购置和改造等方式筹集房源,同时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中央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设中央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区300元/平方米,辽宁、山东、福建省的财政困难地区200元/平方米。

  2.省级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的市、县建设(包括购置、改造)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来自:www.pmceo.com),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3.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如期开工建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措房源。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要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廉租住房建设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本规划,制订(修订)本地区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并于20**年7月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20**-5-22

篇3: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住建部 财政部 发改委/20**1202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45号)等文件精神,从20**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从20**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资金渠道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从20**年起,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并向西藏及青海、甘肃、四川、云南四省藏区、新疆自治区及新疆建设兵团所辖的南疆三地州等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四、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五、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住房保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理顺体制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年12月2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