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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规定(2019年)

7066

2000年1月31日
法发〔2000〕5号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来自:www.pmceo.com)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篇2:执行家校互动项目考核制度

  “家校互动项目”执行考核制度

  一、指导思想:

  在全面实现中小学“校校通”、大力开展教育资源库建设、推进中小学“管理通”应用的基础上,为配合学生电子成长档案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市信息委、市教委联合启动实施“家校互动”项目。为加强学校的日常教学和管理,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提高教师工作效率,努力拓展学生展示、交流发展成果的平台,促进和提高学生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积极营造学校和家长的和谐互动环境,实现学校、教师和家长、学生的双向交流,实现正确的教育理念和各教学信息的及时发布和传达,实现为学生和家长的教育资源和家庭教育指导的服务,特制定我校“家校互动”工作各级考核制度。

  二:教师在“家校互动”项目执行中的重要职责:

  1、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

  2、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发送学校课程计划安排、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学习信息资源;

  3、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发送学生在校表现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等信息;

  4、组织动员学生通过该系统展示自身的兴趣才艺,获取教育资源;

  5、组织动员家长通过该系统与教师进行沟通,接受家庭教育等方面的指导。

  三、考核细则:

  (一)、班主任工作考核制度:

  1、以班主任发送信息为主,结合学生和家长信息发送情况,作为班主任考核指标之一;

  2、学校重要活动通知和收费标准为必发内容;针对每个学生的个性化信息(在校表现)每两周至少一条。

  3、特长班、上海班、民工班分别考核;

  (二)学科教师工作考核制度

  1、任课教师每日通www.pmceo.com过“家校互动”系统发送回家作业;

  2、任课教师每周一次通过“家校互动”系统发送至少5条本周教学重点;

  3、任课教师每周一次通过“家校互动”系统发送至少5条学生个性信息;

  4、任课教师每学期至少两次通过“家校互动”信息发布栏,宣传针对本学科、本班学生实际情况的学习方法指导留言;

  5、任课教师每学期至少两次通过“家校互动”系统,向每一位学生发送有关学生作业质量情况、课堂表现情况、测验考试情况等信息;

  6、任课教师通过“家校互动”系统,主动建立与学生家长有关学生学习情况的沟通,并做到及时回复家长来信;

  7、任课教师在使用“家校互动”系统时,做到充分利用并积极发掘该系统的各项功能,做好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切实抓好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有效性研究。

  (三)管理员工作考核制度:

  1、爱岗敬业,积极主动。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下达的各项“家校互动”相关工作。做好与上级“家校互动”主管部门的联络工作,及时传达上级要求和精神、反馈学校工作信息,做好学校层面的信息组织和发送工作。重要信息(规定、通知、预警、应急)100%发送;普通信息(宣传、科普、活动等)90%发送。

  2、精通业务,认真负责。熟悉家校互动管理平台和操作要求,做好学校的相关信息组织和维护工作。

  3、耐心细致、保质保量。及时完成教师、学生、家长新用户的发展工作,保证教师激活达到100%,学生达到90%以上。做好教师的操作培训和指导,并指导教师做好家长、学生使用系统的培训工作。

  4、公平合理、准确及时。每周一次做好班主任、任课教师“家校互动”执行情况统计,以及家长、学生使用情况上报、统计和汇总;每周信息更新不少于3条包括日常简报和学校工作统计报表。

篇3:企业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实施办法

  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企业廉洁、高效、文明、健康发展,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机关全体人员、本部基层各单位、各异地项目部及物业、实业的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

  2、工作日午间无论内外往来用餐,一律禁止用酒(包括白酒、啤酒、果酒等)以及其它含有酒精的饮料。

  3、如确因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重大公务活动需要用酒招待的,必须先报经集团公司党政办同意,并报集团公司纪委备案。

  4、对违反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要严肃查处。不论担任何种职务,有何种原因,一经查实,一律先予以免职。具有党政职务的,经矿党委研究后,履行解聘或免职手续;没有党政职务,具备专业技术职务的,经矿党政联席会研究后,履行解聘手续;是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经矿党政联席会研究后,调离原岗位,按机关到地面或井下单位的原则办理。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单独或合并处理。

  5、对违反规定的随从者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500元罚款。出现下列情形从重处理:(1)值班期间(含双休日值班);(2)带班期间;(3)会议中间;(4)分管范围内发生生产事故、人身事故或在处理事故期间;(5)重复出现违反本条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6、对在一起用餐,但未饮酒人员,未履行劝阻责任的,视情节给予300元罚款。

  7、对参与用酒人员的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给予300元罚款。一年内单位管理范围内人员累计出现三次违规,对负领导责任的人员www.pmceo.com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8、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凡有违反本规定的,所在单位、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责任人不得评优评先。

  9、对违反规定公款用酒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及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条规追究责任。

  10、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500元/次的奖励,同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对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1、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矿纪委、监察室具体负责调查处理,提出初步意见,报矿研究后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经过初步核实后,需先免职的,由纪委直接报矿党委常委会研究后,对违反规定的主要责任人予以停职,然后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12、工作日午间禁酒工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禁酒规定,同时对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有教育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13、纪委、监察室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协助党委、行政抓好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4、本办法解释权属E煤矿。

  15、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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