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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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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固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市外人士和其他人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市外人士和其他人士,可以授予“固原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推进我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二)为我市确定城乡发展规划或计划、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技术革新改造政策方面提出重要建议且贡献突出的;
(三)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为我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五)为发展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为资助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为推动我市其他方面发展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符合授予“固原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或单位推荐,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来自:www.pmceo.com)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四条 推荐“固原市荣誉市民”的单位,应当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固原市荣誉市民推荐书》,推荐工作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被推荐人是外国人或者是华侨的,由所涉及事项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申报,市外事侨务部门初审后,送市民政部门审核;
(二)被推荐人是市外人士的,由所涉及有关事项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审核;
(三)被推荐者是其他人士的,由所涉及有关事项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审核。
荣誉市民推荐书的发放工作,具体由市民政部门办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和市民政部门收到推荐“固原市荣誉市民”的申报后,应当在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市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决定

篇2: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2003)

  舟政办发〔20**〕70号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鼓励更多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他海内外人士积极参与、支持我市各项建设事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一、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是项庄重而严肃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从严掌握,宁缺毋滥,并坚持被授予人乐于接受的原则,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他海内外人士可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热心资助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无偿捐赠资金、各类物资累计折合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者。

  (二)在本市累计投资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指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包括设备、物资;外币投资按当时外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者。

  (三)在推进我市对外友好合作、交流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本市享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

  (四)其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

  三、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审批程序。

  凡申请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推荐单位(县、区的以县、区人民政府为推荐单位,市属的以市属主管部门为推荐单位)在征求本人同意后提出申请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由市人民政府举行荣誉市民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

  四、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他海内外人士的事迹进行报道,应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来自:www.pmceo.com)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才可发表。

  五、荣誉市民享受的待遇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荣誉市民享受优惠待遇的通知》(舟政发〔20**〕19号)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篇3:《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2001)

  第112号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一级设立。

  第三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重庆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四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人事局负责。

  第五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六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程序按照《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推荐单位在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征得推荐对象同意,不得向推荐对象作出任何承诺。

  第八条除《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获得“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不承担重庆市民应有的义务也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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