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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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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政办发〔20**〕70号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鼓励更多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他海内外人士积极参与、支持我市各项建设事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一、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是项庄重而严肃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从严掌握,宁缺毋滥,并坚持被授予人乐于接受的原则,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他海内外人士可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热心资助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无偿捐赠资金、各类物资累计折合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者。

  (二)在本市累计投资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指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包括设备、物资;外币投资按当时外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者。

  (三)在推进我市对外友好合作、交流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本市享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

  (四)其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

  三、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审批程序。

  凡申请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推荐单位(县、区的以县、区人民政府为推荐单位,市属的以市属主管部门为推荐单位)在征求本人同意后提出申请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由市人民政府举行荣誉市民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

  四、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他海内外人士的事迹进行报道,应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来自:www.pmceo.com)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才可发表。

  五、荣誉市民享受的待遇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荣誉市民享受优惠待遇的通知》(舟政发〔20**〕19号)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篇2:《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2001)

  第112号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一级设立。

  第三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重庆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四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人事局负责。

  第五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六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程序按照《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推荐单位在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征得推荐对象同意,不得向推荐对象作出任何承诺。

  第八条除《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获得“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不承担重庆市民应有的义务也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2007)

  常政发〔20**〕80号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外国人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合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扩大本市对外影响,根据《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和《江苏省授予外国人荣誉公民、荣誉市民称号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事办”)是本市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主管部门。

  常州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外经贸局、市侨办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事办。

  第四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并遵循外国人乐于接受的原则。

  第五条 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长期对华友好、遵守中国法律、为本市做出贡献的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候选人需在本市工作2年以上;对具有特殊贡献、特殊影响或特殊业绩的候选人,可以适当放宽在本市工作年限和工作地点的要求。

  第六条 常州市荣誉市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引荐境外投资主体,为本市引进外资做出重要贡献或长期在本市外资企业工作,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本市制定发展规划,引进重大技术项目,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创新管理体制,引进国外智力,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建议被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要的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中,提供关键技术,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提出重要改进意见,为降低成本、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综合效益等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为本市无偿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做出积极贡献,捐赠或赞助款物数额较大的;

  (五)在

  帮助本市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外销渠道,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开放型经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长期坚持与本市友好交流合作,态度积极、热情友好、成绩突出的。

  第七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外国人在本市的工作单位或接待单位对其工作成果进行评定,提出申报材料;

  (二)常州市荣誉市民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外事办;

  (三)申报材料经常州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外事办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仪式和宣传报道:

  (一)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以市政府名义举行,由市长签发常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市外事办负责授予仪式的组织工作;

  (二)外国人接受常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应当亲自到场参加授予仪式;

  (三)对获得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的事迹,可以适当进行宣传报道,但事先应当征得其同意,报道内容须经市外事办审核。

  第九条 获得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不享有也不承担中国公民或有关团体、单位组织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他们仍应按外国人对待。

  第十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由主办单位邀请常州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常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工作和生活期间,享有一定的特殊优待(具体优待办法由市外事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来自:www.pmceo.com)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加强联系与沟通,积极鼓励和支持常州市荣誉市民继续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十一条 对于在本市投资开发并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暂未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可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25日发布的《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常政发〔1998〕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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