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7182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政发〔20**〕53号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管理,盘活存量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同级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
(三)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地价款,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成交价款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原协议出让价格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划拨用地以划拨用地成本价确定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来自:www.pmceo.com);其余情形用地以经评估后的标定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土地闲置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征收基数20%的额度全年均摊后,按月计收闲置费,闲置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五条 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应缴数额,向缴纳人开具并送达《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即视为送达;
(二)缴纳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六条 土地闲置费根据主管部门确认的应缴闲置费区间,按月计征,按月缴交。起征日期如下: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出让合同、划拨决定或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届满之次日;
(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或补充协议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出让合同、划拨决定或补充协议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生效满一年之次日;未签定划拨决定的,其起征之日为政府用地批准文件下发满一年之次日;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之次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缴纳人应当按照《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每日加收未缴数额1‰的滞纳金。
第八条 土地闲置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闲置费专款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和物价部门应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闲置费征收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政发〔20**〕53号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管理,盘活存量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同级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
(三)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地价款,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成交价款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原协议出让价格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划拨用地以划拨用地成本价确定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来自:www.pmceo.com);其余情形用地以经评估后的标定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土地闲置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征收基数20%的额度全年均摊后,按月计收闲置费,闲置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五条 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应缴数额,向缴纳人开具并送达《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即视为送达;
(二)缴纳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六条 土地闲置费根据主管部门确认的应缴闲置费区间,按月计征,按月缴交。起征日期如下: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出让合同、划拨决定或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届满之次日;
(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或补充协议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出让合同、划拨决定或补充协议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生效满一年之次日;未签定划拨决定的,其起征之日为政府用地批准文件下发满一年之次日;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之次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缴纳人应当按照《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每日加收未缴数额1‰的滞纳金。
第八条 土地闲置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闲置费专款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和物价部门应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闲置费征收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拟投资开发土地前期费用索赔管理程序

  土地前期费用索赔管理程序

  一、目的

  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本公司在开发前期工作中所花费用应从地价中扣除。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拟投资开发的土地。

  三、职责

  3.1工程部、配套部负责收集、整理各项费用。

  3.2项目发展部负责与土地商谈判。

  3.3办公室法律人员负责提供法律咨询。

  四、程序

  4.1工程部地盘主管及配套部相关人员应按下述内容积累(产生)协议、工程量、发票(收据):

  道路移位

  电杆拆迁并新增电杆(农用)

  新增下水道

  青苗提前补偿

  池塘清淤、填平

  场地推平

  临时用水

  临时用电

  军用电缆移位

  农用设施拆迁(鸭棚、暖棚)

  沪星村小河填平

  4.2工程、配套相关人员在实施时须签订协议,核定工程量,明确预算,尽可能与土地商(七宝房地产公司

  )联系,争取对方事前确认。在结算时取得发票(收据)。

  4.3每项工作完成后一星期内主办人员应单项汇总经部门经理审阅后报项目发展部备案。

  五、相关文件

  5.1土地合同及相关土地补充协议。

  5.2相关合同、协议。

  六、相关表单

  6.1预算书

  6.2发票(收据)

  注:1、持有本文件者应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若认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本文件的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编制: 校对: 审批: 发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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