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转发推进我区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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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06.26
【实施日期】2000.06.26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推进我区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的精神,加快住宅建设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规划设计为龙头,以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先导,以相关材料和部品为基础,以社会化大生产配套供应为途径,逐步建立标准化、工业化、符合市场需求的住宅生产体制,实现住宅建设向效益、质量型转轨,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功能质量、环境质量及售后管理服务质量,加快城镇住宅建设,并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主要原则:住宅建设要坚持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社会化大生产方式,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改善居住区环境和住房的居住功能,合理安排住房空间,力求在较小的空间内创造较高的居住舒适度;住宅建设要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重点,适度超前,使其既能满足广大居民当前的基本需要,又能适应今后居住需求的变化;加快住宅建设科技进步,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以住宅建设的整体技术进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住宅建筑材料、部品的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提高住宅建筑材料、部品的质量;坚持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的方针,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搞好住宅建设的总量控制与结构调整,促进住宅产业快速、稳步、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全区城镇人均居住面积20**年和20**年分别达到12平方米和15平方米。同时把住宅成套率、室内功能质量的提高作为发展重点逐年加以解决。
(二)到20**年,解决城镇住宅的工程质量、功能质量通病,初步满足居民对住宅的适用性要求;到20**年城镇住宅应符合适用、经济、

篇2:房产住宅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房产开发公司住宅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1.目的

  保证住宅在交付物业公司及小业主后的投诉质量问题处于受控状态,强化住宅质量问题处理工作的制度化,便于公司全面了解项目的质量情况。

  2.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工程项目。

  3.职责

  由物业公司负责实施,工程部、施工单位、小业主参与。

  4.原则

  4.1. 我公司所建房屋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为优良工程,为使业主得到更大程度地满意,原则上对因整改导致业主延期入住的损失不予赔偿,包括物业管理费和利息。

  4.2.住宅质量问题处理原则上一般先由物业管理公司协调处理。如业主提出退房或较大数额索赔等要求,由物业公司报工程部,工程部联合销售部、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公司。

  5. 内容

  5.1.处理依据

  工程施工图纸、资料。

  5.2.处理内容

  5.2.1 塑钢窗

  5.2.1.1第一原则:维修。

  5.2.1.2站在距塑钢窗1.5M处观察划痕,看不见的划痕可应业主要求做抛光处理,概不赔偿。

  5.2.1.3 1.5m处可见划痕:A、划痕深0.2MM≤划痕≤0.5MM,无法按抛光处理时,每条划痕向业主赔偿20元/条;B、0.5MM≤划痕≤1MM,更换,不赔偿。

  5.2.1.4变形:进行维修,维修不能解决问题时更换。概不赔偿,维修期3-5天,更换日期20天。

  5.2.1.5门窗框渗漏:由物业公司保修五年,五年后有偿服务,若装修损坏,视具体情况协商。

  5.2.1.6框扇角开裂:无偿更换,概不赔偿,向厂家索赔,期限不多于20天。

  门窗框断裂:更换、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期限不多于20天。

  5.2.1.7五金配件:调修或更换,概不赔偿,期限3-5天。

  5.2.1.8玻璃压条脱落、拼缝不严等:调修或更换、概不赔偿,期限3-5天。

  5.2.2 进户门

  5.2.2.1原则上不做任何赔偿。

  5.2.2.2平整度偏差≥10MM及断裂属更换范围。

  5.2.2.3其他一律维修,维修期为5-7天。

  5.2.3 卫生间

  5.2.3.1原则上不做任何赔偿。

  5.2.3.2入住验收时发现渗漏,立即维修,维修期5-7天。

  5.2.3.3入住验收时进行管道通水试验,若有质量问题,立即维修,维修期为5-7天。

  5.2.3.4天棚、内墙面、地漏等质量问题按维修处理,维修期5-7天

  5.2.3.5业主入住后进行装修有可能引起渗漏,建议由物业公司协调并提供有偿服务。

  5.2.4 开关、插座、电视插座、漏电保护器等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维修,不予赔偿,维修期5-7天。

  5.2.5 阳台栏杆及阳台:对于毛刺、焊渣、油漆不均匀,倒泛水、积水、地漏不畅等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维修,不予赔偿。

  5.2.6 层高:

  若发现层高不合图纸要求,原则上调整天棚,地坪粉刷层厚度满足业主要求,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视具体情况找施工单位索赔。

  5.2.7 板厚:

  板厚超过图纸要求,不作任何处理。

  板厚按图纸要求不足时,通过协商处理,如有必要向施工单位索赔,并及时报公司营销部及法律室。

篇3: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办法


鲁建发[1998]30号
1998-6-30
山东省建设厅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强化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维护住房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省建委核发开发资质证 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包括别墅、高档公寓等高档住宅、普通商品 住宅、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房等。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销售(含预售)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 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 担质量责任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和承诺,承担保 修责任。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定的工程质量等级;
二、住宅结构按设计寿命终身保证使用;
三、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保修内容与期限:
1、屋面防水工程不短于3年;
2、土建工程不短于1年,具体包括: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3、卫生洁具,不短于1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不短于6个月;
5、管道堵塞,不短于2个月;
6、供冷、供热系统和设备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7、其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四、开发企业将商品住宅交付用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
五、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六、因质量原因退房的条件;
七、因质量保修引起纠纷的解决办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住宅,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应当接受 用户对其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一周的时间由用 户验收。在验收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设备、设施运行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

第九条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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