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小区装修管理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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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五)

  前言

  为加强××物业小区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的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业户的生活秩序,使各业户安居乐业,维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装修规定。

  本装修规定是为了协助业户能清楚了解有关装修的手续,请各业户仔细阅读本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

  一、装修申请手续

  (一)业户向管理处办理装修申请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 由业户填写《 装修申请表》交物业管理处客户服务部,同时附交以下资料:

  *装修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

  * 如装修内容涉及到防火设施更动,须有市消防局批文或准许施工的临时手续;

  *如装修内容涉及到房屋建筑格局,须有市规划局批文;

  2. 物业管理处客户服务部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由工程部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如不批准,将作出具体说明;如予批准,则发给《装修施工许可证》。业户同管理处签署《装修管理规定》承诺书,装修单位应作为第三方会签,保证遵守一切有关装修规定,由客户服务部进行审核。一式二份,各自留存备查。

  (二)施工单位向管理处办理进场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同管理处签署《装修管理规定》承诺书。

  2.向管理处财务部缴纳装修违约赔偿保证金,其计收标准为每单元1000元。

  3. 向管理处客户服务部缴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人员身份证,填报施工人员名单并交纳1寸照片1张。

  4.向管理处财务部缴纳办理出入证工本费(每张元)和押金(每人元)

  5.客户服务部验证、核实人数,发给施工人员出入证(每卡一人,不得转借),完工时应全部证件收还、注销。

  二、施工人员管理

  (一)施工人员出入物业小区必须佩带出入证,无证人员不准入内。

  (二)施工人员只能按装修电梯使用方法规定乘用。

  1. 施工人员如确定装修工作时需要在装修房屋内暂住,经由房屋业主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持有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2.施工人员只能在限定的有关区域内作业,不得任意窜户。

  3.施工人员应遵守管理处对装修施工工作作出的一切规定,并接受安保人员的管理,如有破坏或盗窃等违法行为,须负法律责任。

  4.施工队(或承包人)必须加强施工管理和对施工人员的教育:

  *不酗酒闹事,不打架殴斗,不参与赌博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

  *不得在建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划,禁止随地便溺;

  *不得乱扔垃圾杂物,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剩余食物,不在小区内晒衣物;

  *不准在室内动用明火操作,或用木块、刨花煮饭、取暖,并禁止吸烟;

  *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操作;从事机电安装、电焊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应在管理员要求之时向物业管理处出示。

  5.应急处理

  如施工现场突发事件(水淹、煤气泄漏、火警或民工殴斗等),现场人员应做到:

  *保持镇静,不要慌张。

  *在自身安全条件下,采取可能采取的措施,阻止事态发展或减少不良后果。

  *尽快通知物业事务部保安人员或管理处前来处理。

  *撤离现场,并劝阻无关人员不要进入现场。

  三、材料管理规定

  (一)、装修材料进入物业小区,必须接受检查,是否有违章材料进场,并在物业事务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运行。

  (二)、业户如运送大宗装修材料,应事先联系联系客户服务部,以便妥善安排电梯(二期)和提供配合服务。

  (三)、材料一经卸下,应立即搬进业户的单元内,不准占用公共区域堆放。

  (四)、在材料运送的过程中,应注意对所经之处(包括道路、阶梯、进厅、走道、电梯厅、楼梯间及电梯轿厢内等)的地面、墙面、顶面、转角处及突出的把手等部位妥加保护;严禁在广场地坪、楼厅、大理石地面上拖拉;严禁超高对象进入电梯轿厢。

  (五)、材料应集中堆放,整齐有序,并应远离走道口、电梯厅(二期)等公共信道,不得侵占任何公用部位。

  (六)、如装修材料的数量较大时,应设定专门区域作为堆放处,材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配置有效灭火机,有专人负责,有专门的管理制度。

  (七)、施工结束后,剩余材料应尽快搬离现场,搬离过程中同样要注意以上各事项。

  四、装修工程管理

  (一)、装修单位必须按申报批准的图纸施工。

  (二)、进场施工,必须严格遵照核定的项目和具体要求进行装修,

规范施工,保证质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超越提交的装修方案进行违章施工。

  (三)、要认真处理厨房与卫生间的防水,确保排水系统安装完好,如因施工问题造

  成渗水或其它破坏,业主须负一切责任。

  (四)、业主在安装卫生间吊顶时,必须在排水、排污管道的积水弯处预留适当检修口,室内管弄井的检修口不得封堵,否则日后由于排污管检修而导致的吊顶拆装等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五)、空调室外机须安装在指定的位置,须将冷凝水管插入统-的引流管道内或阳台内适当的排水地方,不得悬挂在任何外墙部位,以防漏水扰人及污浊墙面。

  (六)、对装璜垃圾要及时清理,袋装后堆放到指定地点;

  (七)、不得将水泥浆、碎砖、砂石、油漆、溶剂、硬件物等倒入下水道,不得在走廊、电梯厅和楼梯走道堆放材料、工具或垃圾以免堵住信道;

  (八)、不得将装修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桶(箱)内,不得向外抛垃圾;

  (九)、如弱电线路因装修施工造成线路中断或破坏的(包括电话线、宽带网络线等),请及时向管理处客户服务部报修,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收取相应的材料及人工费。

  (十)、装修过程中使用电锯、电刨、电锤等大功率设备时,要注意每户的额定最大功率

  及最大电流和安全使用,以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

  (十一)、施工人员的车辆不得随意停放,非机动车应办理停车手续,停放在指定地点,运货车在卸下物品后应立即驶离,不在小区内停泊。

  (十二)、装修过程中如发生工伤事故(包括第三者责任事故)及因施工对房屋造成的损害均由业主和装修单位负责。

  (十三)为确保物业小区的美好环境及业主的安全,金色港湾物业管理处禁止有以下行为发生:

  1.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的承重结构;

  2.擅自拆改上下水管道、供电线路、屋面防水隔热层;

  3.擅自利用其它装饰材料改变外墙装饰面;

  4.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或改变外门窗的规格、类型、颜色;

  5.擅自安装升出阳台外的晒衣架(包括伸缩衣架)和花架;

  6.擅自封闭阳台和顶层平台;

  7.偷用公共部位水、电;

  8.擅自动用明火,如确需动用明火,必须至小区项目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

  9.时施工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范;

  10.擅自移动、封闭、改装煤气管,私接煤气表,所有煤气表管的施工必须由煤气公司进行;

  11.侵占绿地、损毁绿化或围护设施;

  12.破坏、污染水环境,侵占、损毁小区河道及其设施;

  13.在花园、庭院或其它场地进行搭建;

  14.擅自安装防盗窗、防盗栅;

  15.擅自安装空调室外机架;

  16.擅自在外墙打洞。

  五、作业时间规定

  抓好装修进度,合理安排施工,尽量减少对相邻业户的干扰与影响,管理处对本物业内的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作如下规定:

  在小区暂无正式居住户的施工情况下,允许施工作业的时间为:7:00-21:00;

  在小区业户实际入住的情况下,施工作业的时间为:8:30-18:30;

  大噪音工具允许使用的时间为:9:00-17:00;

  如需要在超出以上规定时间外施工及使用大噪音工具,须事先向物业管理处报告并办理电气使用登记表后,获得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监督、检查

  施工期间,业户或施工人员应接受昆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物业小区管理处对现场施工情况的随访和监督检查,违章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七、装修施工离场手续

  (一)、在装修施工结束后,业户和施工人员应办理以下终止和退场手续。

  (二)、装修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应办理的手续

  应以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处客户服务部施工已结束,并提供工程竣工图和文字说明。客户服务部将通知工程部服务人员到现场进行下列工作:

  1.查看竣工图同实际施工状况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则要求施工单位更正竣工图。

  2.检查实际完成的施工同原先施工状况是否变动,如有变动,作出是否认可的决定;如不予认可,则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工程部将再予复查,直至合格。

  3.检查施工过程中有否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等后果,如有,要求整改或装修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

  4.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部财务部向施工单位退还装修保证金和出入证押金,客户服务部收回出入证和施工许可证。

  八、电梯使用规定(适用二期)

  为对装修施工提供必要方便及对设备设施作应有的保护,物业管理处就施工期间的电梯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1、施工用的电梯必须对轿厢作必要保护,包括铺垫地面、遮蔽四壁、保护门框和门面,施工人员和材枓不准进入末经保护的电梯轿厢。超宽、超高对象不准进入电梯,装载材科时不能超重。

  2、不能较长时间占用电梯,如偶尔有此种需要,应事先向物业管理处报告并获得同意。

  3、服从电梯操作工的指挥,按运输使用单独乘运电梯。

  4、出入电梯的材料,必须统一使用物业管理处为您租用的专用推车,以保护电梯设备。出运装璜垃圾应袋装化推车运输。

  5、在已有业户入住的情况下,上下班高峰时间不准使用电梯,在遇到业户也需乘用电梯时,应让业户先用。

  九、违章处理

  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及《**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处对业户或施工单位违章施工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停止其工作,没收出入证,直至撤消施工许可证,终止施工,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违规者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同时物业管理处将保留代表其它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篇2:装修管理规定知识问答

  装修管理规定知识问答

  问:禁止夜间几时至次日几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答:禁止夜间 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问:住宅装修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什么部门进行投诉?

  答: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建设 (房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住宅使用人应当委托什么样单位进行住宅装修?

  答:应当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住宅装修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住宅装修。

  问:住宅装修禁止哪些行为?

  答:

  (1)拆除或改动柱梁混凝土承重构件;

  (2)拆除窗间墙;

  (3)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4)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5)改变外立面格局;

  (6)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7)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问:当住宅的装修造成毗邻住宅所有人,使用人财产损害的,受损害人拥有什么样的权利?

  答:受损害人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问:所谓的住宅装修是什么?

  答:住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合法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问: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怎么样的程序进行?

  答: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有何规定?

  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问: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是否需要办理有关手续?

  答: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进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须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须提交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六)其它应当提交的批准文件或材料。

篇3:漳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08年)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综〔20**〕153号

  二○○八年九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漳州市家装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六)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负荷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装修活动涉及以上两款规定内容的(来自:www.pmceo.com),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装修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或

  者房屋管理机构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或相应从业资格的承包人、建造师。

  第十五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的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必须会同装修人按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应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双方签字认可后,装饰装修企业向装修人出具质量保修书。

  第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修人委托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站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由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站按市物价局批准规定收取。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安全质量,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站应提供有效服务。

  (一) 协调处理住宅装修业主与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为业主提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安全、质量等相关知识的咨询服务;

  (三)认真受理、反馈业主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设立热线电话。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应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便谋取私利,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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