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关于车场规范停放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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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各部门工作人员:

  市民之家启用一年以来,汇聚各部门精英、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极大的方便了老百姓的日常工作、生活。

  随着业务量增加,工作人员逐渐增加,随之机关工作人员私家车辆也越来越多,市民之家地下车场规划车位仅有一百二十余个,很难满足目前登记近千辆停车需求,车场违规停放消防通道的事件每天都有发生,近期更接到各种因为车辆乱停乱放的投诉,为了大家的安全、为保障车场车辆有序停放,特温馨提示如下:

  一、文明停车,有序出入,提示车位已满请主动驶离地下车场,就近寻找停车位置;

  二、对于违规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安全治理措施,在车辆安全锁闭同时将登记违规停放车辆并在系统删除此车辆信息,同时将违规车辆信息通告车主所在部门领导;

  三、对长期违规停放车辆将联系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拖离;

  四、车场出入口设施设备为政府公共财产禁止随意移动、破坏,一旦发现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有序、安全、文明的停车环境是彰显社会精神文明、体现政府形象的窗口。人人都是责任主体,希望你我共同努力,奉献一点自己的宝贵时间增色建设新周村浓重一笔。

  XX物业服务热线:0XXX71,感谢您对物业服务工作支持和理解,谢谢!

篇2:沧洲关于规范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2013)

  沧洲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沧价经费字[20**]2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市区各物业服务单位:

  为维护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小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安全及道路畅通,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范我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行为。现将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住宅小区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包括场地占用费、停车场地物业服务费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

  地下停车位汽车停放场地占用费由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协商确定。业主已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

  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与机动车停放人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规划车位的收费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停车费包括场地占用费和停车场地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停车费要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停车费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服务管理的必要开支外,可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相关费用。业主大会成立后,对是否收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停车费要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服务管理的必要开支外,可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停车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五、物业服务企业对停放在业主已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地下停车车位、车库的汽车可收取物业服务费,每车每月不得超过25元,凡高于此规定的一律降至25元。地上车位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地下停车场地要求有24小时专人管理,设有指示牌和地标,车辆停放有序;照明、监控、消防器材等设施设备配备齐全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发现污迹及时擦洗干净,通风良好,无异味。

  六、对进入住宅小区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的特种车辆及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货等服务的车辆,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议定。禁止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存车费用。

  七、摩托车、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情况协商确定后报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八、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可以据实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包括印制费另加不超过5%的损耗费。

  九、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在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本通知实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十、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凭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我市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沧价经费[20**]3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 题 词:规范 小区车辆 停车收费 通知

  抄报机关: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机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城乡规划局

篇3:关于商铺周边规范车辆停放的通知

  关于商铺周边规范车辆停放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住户:

  近期翠湖居商铺周边滥停滥放的车辆日益增多,不仅影响商铺外围景观,有损小区高档形象,而且堵塞消防通道,存在安全隐患。一些已在底层停车库购置车位的业主为一时方便不将车辆停放车库,随意占道停放交通出入口及商铺周边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滥停滥放引发车辆出入磕碰划伤车身现象时有发生。

  为杜绝此类现象的漫延,规范车辆的有序停放。应部分业主的要求,住户服务中心投入大量资金购置交通碍障护栏放置各个路口,自四月一日起特设置保安人员对商铺周边的车辆进行秩序维护,实行临时收费管理。望各业主/住户在安管秩序维护人员的指引下有序停放车辆,配合我处工作为盼!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住户服务中心:**或***

  “翠湖居”住户服务中心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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