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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通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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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通知(2014)

  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办)、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缓解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地面与地下车位供需结构性矛盾,促进停车资源有效利用,规范汽车停放收费行为,维护业主、车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小区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二、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

  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对公共、共用的车位、车库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汽车停放费还应当包括合理收益部分,用于对占用公共资源进行适当补偿。

  车位租金是指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详见附件1。

  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或其他服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服务合同,自主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四、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执行。

  五、车位租金由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需要调整租金标准的,由服务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执行。

  六、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对进入住宅小区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住宅小区若因情况特殊,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确有困难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经营者)向小区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经核准收费标准后执行。

  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所得收益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所得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九、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车主配置1张出入证(卡),因用户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办的,可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向申领人收取工本费。

  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详见附件2),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1次公示收支情况,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十二、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三、本通知适用于姑苏区、相城区、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

  十四、本通知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前,相关方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约定期满后按新定指导价重新商定。

  附件:

  1.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标价牌推荐格式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0月30日

  附件1:

  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车位类型

  基准价(元/车位·月)

  汽车停放费

  车位租金

  露天车位

  125

  室内车位(库)

  50

  200

  机械车位

  100

  150

  人防车位

  按照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执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访客等临时停车收费

  5元/次

  说明:

  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执行价格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2.机械车位汽车停放费包含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年检、保险、运行能耗等费用,机械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由产权人负责。

  3.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的,应当提供不少于2小时的免费停车,业主大会成立后,免费停车时间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连续停车不超过12小时为1次,超过12小时的重新计收。

  4.上述标准为小型汽车的停放收费标准,大型汽车按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双倍计收。

  5.车位(库)法定期限内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附件2:

  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标价牌推荐格式

编辑:www.pmceo.Com

篇2: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通知(2014)

  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通知

  苏价服字〔20**〕85号

  各区物价局(办)、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缓解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地面与地下车位供需结构性矛盾,促进停车资源有效利用,规范汽车停放收费行为,维护业主、车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小区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二、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

  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对公共、共用的车位、车库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汽车停放费还应当包括合理收益部分,用于对占用公共资源进行适当补偿。

  车位租金是指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详见附件1。

  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或其他服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服务合同,自主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四、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执行。

  五、车位租金由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需要调整租金标准的,由服务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执行。

  六、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对进入住宅小区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住宅小区若因情况特殊,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确有困难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经营者)向小区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经核准收费标准后执行。

  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所得收益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所得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九、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车主配置1张出入证(卡),因用户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办的,可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向申领人收取工本费。

  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详见附件2),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1次公示收支情况,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十二、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三、本通知适用于姑苏区、相城区、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

  十四、本通知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前,相关方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约定期满后按新定指导价重新商定。

  附件:

  1.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标价牌推荐格式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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