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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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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贯彻落实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规定、决定和决议,组织带领本学院教职工积极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干部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明确职责范围。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密切合作,互相支持与配合。凡属重大事项,均须经学院党政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院党政负责人共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学院院长主要职责

  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下同)主持本学院行政的全面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务。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一)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组织开展教研教改、科研、科技服务和校企合作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实践性教学)、课程教学大纲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加强教学行为规范和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质量。

  (三)负责本学院人员的工作调配,安排本学院教职工的业务进修、业务考核和聘任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审核各系、教研室学期授课计划和教学人员的工作量;对本学院教职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五)组织本学院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推荐工作。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学院党总支书记主要职责

  学院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下同)主持学院党总支的全面工作,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对本学院稳定工作负总责。

  (一)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本学院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总支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贯彻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发挥监督保证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本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师德建设,做好本学院党员和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本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抓好本学院教职工的政治学习和上级组织布置的各项政治活动。

  (四)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工作。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对本学院干部的教育、培养。

  (五)负责本学院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宣传等工作。负责并指导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和转正工作,负责党员发展材料的审核。

  (六)协助院长做好本学院教学等管理工作,负责本学院学生就业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建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教学、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由院长或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凡属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应由学院院长主持;凡属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群团统战工作等,应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联席会议须定期举行。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七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学院党政负责人,党总支委员,党支部、教研室负责人等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缺席人、会议议题、讨论情况、会议结论等。

  第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九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或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学院每年就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情况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学校各机关党总支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篇2:体育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体育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完善学院的领导体制,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z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总揽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协调各方,把好方向,抓好大事,管好干部,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书记负责党委全面工作,在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要在党委集体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学科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领导要自觉地接受党委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

  第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把握方向、谋划全局、制定政策,抓好大事、管好干部;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委领导和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院长的职权

  第五条 院长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执行党委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日常工作事项。

  (二)负责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及制定教学、科研、行政具体规章制度,提交党委会讨论,并组织对有关规划和制度的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依照国家有关专业设置和教学等方面的规定,组织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实施以德育为核心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四)拟订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拟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代表学院对外开展有关交流与合作。

  (八)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九)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领导制度与工作原则

  第六条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委领导学院最根本的制度。其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事关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学院日常工作的管理、重要工作思路的提出、重大问题的具体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三)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及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机制、向上级请求报告制度领导责任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及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七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关键在于学院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一)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坚持原则、把握全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以身作则,依法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院。在学院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二)学院领导干部都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三)学院领导干部都要严守工作纪律。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五章 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干部任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科技开发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

  (一)学院的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及总体发展规划,学院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学生德育工作实施方案。


  (三)学院基本管理制度,涉及人、财、物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院财务、经费、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五)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意见。

  (六)学院教职工队伍总体方案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政策,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计划。

  (七)学院年度财政预算、决算,重要基建项目经费在20万及以上,预算内大额度经费5万元及以上,校有产业发展规划的审定。预算外开支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八)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审定。

  (九)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

  (十)党委书记和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九条 对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组织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后,提出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广泛征求意见。决策前,视内容分别听取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教授等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三)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讨论,每位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即为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

  (四)分工负责实施。党委集体决定的方案分别由党委或行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www.pmceo.com责任人提出意见,并报党委会讨论同意。

  (五)思想组织保证。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

  (六)加强督促检查。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必要的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党委会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二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详见材料一)。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副院长参加,党委书记根据会议议题决定是否参加。有关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详见材料二)。

  第十三条 学院周例会

  学院周例会每周五下午2:00开始(详见材料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包括执行各项制度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党委会决议等情况的监督,每年检查一次,具体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办法的情况。

  (二)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党委报告。

  (三)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

  (四)将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述职和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z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3:医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明昆医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提高学院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推进依法治校、以德治校,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依法、深入、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教育观念创新为先导,以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优化本科教育,稳步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成人教育、高等医学职业教育、外国留学生教育和各种专业技术培训。围绕省委、省政府“科教兴滇”战略,立足云南、面向全国、辐射东南亚,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内同类院校先进水平的重点医科大学。

  第三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党委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原则;

  (三)职权责统一、高效原则;

  (四)民主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原则。

  第二章 学院党委

  第四条 学院设立党的委员会。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和领导核心。

  第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根据党委分工开展工作。在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受上级组织指定或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院行政工作的完成。凡属院长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如无特殊情况,党委不予干预。

  第七条 学院党委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院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积极推进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维护学院稳定;

  (二)组织制定学院《章程》、建设和发展规划;

  (三)研究并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实行院务公开;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院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做好人才工作;

  (七)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维护全院职工和学生的权利,关注学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八)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教育领导干部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九)加强对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团委、学生会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十)认真贯彻落实老干部的“两项待遇”及有关规定,做好老干部工作;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党外知识分子对学院工作的民主协商与民主监督作用;

  (十二)其他。

  第三章 学院党委工作规则

  第八条 学院党委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学院党委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中央精神或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按程序向上级组织提出意见并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可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第九条 学院党委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对下级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情况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精神、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传达、通报。

  第十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会议决策制度。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讨论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策。讨论中如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各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保证坚决执行。

  第十一条 党委会。

  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

  (一)学院章程、学院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学院办学的指导思想、宗旨、方针和目标;

  (三)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

  (四)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学院处级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学院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

  (六)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选拔、任免、调动、奖惩、教育、管理、培养、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方案;

  (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政策,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

  (八)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的审定;

  (九)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基本规章制度及福利、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十)抗洪、救灾、抢险、国家安全等突发事件;

  (十一)其他。

  党委会的出席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列席人员为党办负责人和监审处负责人;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主席列席。党委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不能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任免。分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原则上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收集,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确定。原则上不得提出临时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论证,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

  党委办公室提前一至二天将会议议题通知、分送各有关参会人员,重大复杂问题必须送交书面材料,并督促参会人员作好准备,准时到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党委办公室做好会议准备和会议记录工作,根据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定,下发会议决定事项督办通知,负责检查、落实和督办,并及时反馈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委员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议、决定必须由所有党委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者自身及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时,应坚持回避制度。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明昆医学院保密制度(暂行)》,在作出的决议、决定没有正式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不得将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向外传播。

  第十二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书记提出并主持召开。学院党委委员出席党委扩大会议。非党委成员的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党委扩大会议。

  党委扩大会议主要研究学院工作中的突发、紧急事务和特别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书记办公会议。

  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提出并主持召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出席书记办公会议,纪委书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书记办公会议主要是交流思想、通报情况、研究工作,酝酿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议题,但不能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四章 学院院长

  第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行政工作。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按分工领导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院长对学院重大事项,组织进行调研、论证,形成决议或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院长的职责。

  (一)组织对学院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贯彻、实施、检查。定期向学院党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和报告工作,实行院务公开;

  (二)拟订学院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学院财务管理,保证学院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保护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四)拟订学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撤消方案,拟订年度招生计划、分配计划、进人计划;制定公派出国人员学习进修计划及方案;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调动、奖惩、教育、管理、培养、考核和监督;

  (六)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及教师和内部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工作;

  (七)宏观上对学生进行行政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九)代表学院对外签署协议;

  (十)其他。

  第五章 学院院长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院长必须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院党委的决定。

  第十八条 院长实行分工负责和会议决策制度。院长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领导、支持下级行政职能部门积极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保证下级行政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

  院长在处理分管部门有关重要问题时,应事先了解情况后进行处理,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院长办公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

  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和决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具体事项;讨论决定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落实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室主任出席院长办公会,监审处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办公室收集,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确定。属于院长或副院长职责范围内可以个人决定的问题,不列入会议议题。院长办公会应按照预先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次进行,未列入议程的议题,除紧急情况经院长批准外,一般不予讨论。

  院长办公室提前一至二天将会议议题通知、分送各有关参会人员,重大复杂问题必须送交书面材料,并督促参会人员作好准备,准时到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院长办公室应做好会议准备和会议记录工作,根据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定,下发会议决定事项通知,负责检查、落实和督办,并及时反馈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与会人员必须带头执行,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或新问题,需要调整决策,可在以后的院长办公会上提出复议。院长办公会确定需要实施的工作,由分管院长或会议指定的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办理及落实。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院长向党委会通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的有关问题,需提交学院党委讨论的,由院长在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上提出并按会议规则进行。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者自身及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时,应坚持回避制度。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明昆医学院保密制度(暂行)》,在作出的决议没有正式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不得将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向外传播。

  第二十条 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院领导工作会议。

  院领导工作会议对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贯彻落实上级决定、院长办公会决定;对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安排;对决定的执行、工作的落实进行督查、协调或总结;组织、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

  院领导工作会议按分工情况,由院长或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由提出议题的院长或副院长指定,会议形式包括现场办公会等。

  会议议题由院长、副院长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

  会议由议题所涉及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报院长办公室备案。涉及重要或重大工作的会议,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委、监审部门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将检查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附属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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