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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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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规范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20**年11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年12月27日修订)、《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5号)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55号)、《乡新学院章程》(校政办字〔2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乡新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必须坚持以***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统领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各民主党派的校内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校长代其履行。

  第四章 领导制度及议事决策制度

  第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的召集人和组织者,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学校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会与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遵照《乡新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和《乡新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六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校长每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和校长要支持纪委、监察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逐步推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乡新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乡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院党字〔20**〕5号)同时废止。

篇2:高级中学校长负责制试行条例

  高级中学机关行政管理

  校长负责制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改革学校领导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校长的职责和权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总负责人,在学校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全部责任对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实行统一领导。

  第三条:校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

  第四条:校长应自觉接受学校党委的监督,有关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询党组织的意见并召开行政会集体研究。

  第五条:校长要带领教职工办好学校。积极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学校行政处理的提案。

  第二章 校长的条件

  第六条:校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献身人民教育事业的革命精神和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

  2.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和管理科学知识,有较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3.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团结协作,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4.具有相当的文化素养,具有大学以上的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中国教育政策和发展纲要》,认真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决定及教育法律法规。努力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八条制定和实施学校的远期和近期目标,发展规划,学年、学期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并不断改进工作。

  第九条:统筹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等改革活动。

  第十条:与书记共同研究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统筹安排教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教职工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共同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培养、考察、调整中层干部,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一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审批学校财务开支,管好用好校舍、设备和经费,搞好师生员工生活福利。

  第十二条:负责对教师的聘任和学校的人事安排工作、教职工的考核、评估、奖惩工作。

  第十三条:设立精干有效的指挥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及其他常规制度,实行校长统一指挥,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层负责。

  第十四条:保证教代会和工会行使职权,学校重大决策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应征求学校工会意见,经审议后决定。

  第十五条:强化指挥管理网络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和其他常规制度,实行校长统一指挥、副校长协助工作,分层。

  第四章 校长的主要权限

  第十六条:校长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校长指定一名副校长代理其行使职务。

  第十七条:在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所允许的范围内,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工作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十八条: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干部编制在听取其他校级领导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酝酿后,可任免学校中层行政干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校长有权根据上级编制的有关规定和本校工作需要决定学校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安排和调动教职工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校长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和使用学校经费,有条件可设校长奖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校长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有权给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中降级,开除留察,开除公职需征求学校党组织和工会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校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奖励制度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校长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或渎职,严重失职应区别情况,依据本校处罚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篇3:高级中学校长负责制党委工作试行条例

  高级中学机关行政管理

  校长负责制党委工作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要求,改善和加强学校党的工作,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校党委对本单位的行政工作行使保证监督职能。

  第三条:学校党委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校长充分行使其应有职权,并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政令的贯彻执行,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四条:学校党委对工会和共青团实行思想政治领导,支持工会,共青团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主动支持他们开展各项有益活动,使他们主动与校长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办好学校。

  第二章 党组织的保证和监督

  第五条:保证和监督的主要内容:

  1.学校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学校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办学指导思想。

  3.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计划和校长任期责任目标。

  4.学校教职工充分享有民主权利。

  5.学校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

  第六条:保证和监督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1.通过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发挥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教职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学校统一制订的奋斗目标和工作计划,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学校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理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上级有关教育的决定,指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和骨干作用。

  3.定期召开党的会议,听取校长报告工作,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学校工作中的重大决定策问题。

  4.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在校长对重大问题决定前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校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同校长商量解决办法,对于校长的某些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指出,暂达不到一致意见时,应先按校长决策执行,必要时也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党委报告。

  5.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对校长提出的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的人选方案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校长对学校干部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

  6.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通过种种形式监督党员和干部。

  7.健全党的生活会制度,党委和校级党员干部坚持过双重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8.经常深入群众,深入教育、教学实际、调查研究,分析党员和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发挥基层党支部和全体党员的作用,广泛开展行之有效的个别谈心活动。

  9.会同行政领导共同研究安排教职工的教育,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

  10.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好领导班子建设。

  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党委书记的基本条件: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热爱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熟悉学校工作,有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3.党性强、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能够团结同志,搞好协调工作。

  4.有相当文化素养,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四章 书记与校长

  第八条:书记和校长之间要解决好党政职能的划分,书记和校长分属党政系统,承担不同的职能,彼此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合作。

  第九条:书记要支持校长在规定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帮助校长更好地工作,校长应对书记的工作给予充分尊重,遇有重大问题应主动地征求书记的意见,任何意见分歧,不能影响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学校党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

  第十条:学校党组织对教代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障教代会行使规定的权力,向教代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支持引导教代会代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党组织通过教代会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党的工作和作风。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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